业主能否自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胡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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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胡杰丰


据广州日报道,3月16日晚,地处惠州惠城区麦地路某住宅小区的15名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正在该小区S22栋开会,商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事宜。晚8时30分左右,该小区保安队3名保安和一便衣男子闯入会场,以“非法集会”为由要求各业主立即解散会议。筹备组组长彭老伯争辩了几句,便被他们4人拉到门口痛殴,致使其头皮开裂、右腿股骨骨折,当晚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据估算,彭老伯的治疗费用需要数万元。
据记者调查,该小区自10年前交付,现有业主1700多户,由于业主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称职,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业主们于去年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今年3月13日贴出公告,准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去留。但是业主们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的行动一直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干扰和限制,小区管理处保安人员多次抢走业主登记表、撕掉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直至3月16日保安闯入会场、殴打业主。据悉,这次事件是惠州市近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冲突事件,当地派出所已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笔者没有对报道进行调查、核实,也没能取得经过法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认的正式说法,无法对其中所涉及的事实部分进行论断式法理分析。但是报道反映了当前物业管理行业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业主自行召集的业主会议是否为非法集会?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又常常对此存在不同理解,并由此导致纠纷,因此笔者就报道所涉及的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业主召集业主会议是否为非法集会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可见,集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我国又专门制订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了露天公共场所的含义,明确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为非法集会。
如果业主在不属于露天公共场所的其他地点召开会议(如报道中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小区内业主所有的S22栋召开会议),就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集会”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便属于“非法集会”,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来负责处理,保安自身没有任何管理、驱散“非法集会”的权力。相反,如果保安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也未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就擅自闯入业主家中解散所谓的“非法集会”,则严重侵害了业主的人身权,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也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保安不得非法侵害业主的这种法定权利。

二、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所有权、实现业主自治的一种形式,其基础是业主对物业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大会成立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是首次业主大会召集权的行使主体问题,也即谁有权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问题。
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第5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这一规定对于刚交付的物业可能是适用的,但是现在有很多物业已经交付了多年但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而建设单位可能早已解散或者倒闭,不可能有代表来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业主大会就永远不用成立了?
按照一般常理,在某一组织成立后,该组织筹备组的成员应成为其核心成员(最起码也是正式成员)。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组织,建设单位不是业主(尚未出售的物业除外),也就无权参加业主大会,由无权参加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负责筹备业主大会,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更不符合业主自治的实际需要。
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是业主基于物业所有权而享有的一种私权利,根据私权领域“法律不禁止即为容许”的精神,业主自行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的行为。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当然也包括业主大会的筹备会议和成立会议。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业主可以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论文原载于《现代物业》2004年第4期(原文使用笔名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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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2008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二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对象是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督察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2至3名,分别由政治部、监察处和研究室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检务督察办公室”更名为“案件督察办公室”。
第七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全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委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委派检务督察组实施督察;
(四)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建立与纪检监察、政治部、研究室、控告、申诉及其它业务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全省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履行职责、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组织检务督察提供依据;
(四)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五)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督察方式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 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扣留、封存。根据需要,可以制作督察询问笔录、现场督察记录,进行摄像、照相、录音等;
(六)深入执法办案现场和庭审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 检务督察室在履行检务督察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在报请检务督察委员会作出督察决定后,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或整改;
(二)对督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在制作检务督察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后,对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政治部门处理;
(三)对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规定或者发现案件实体方面存在问题的,移交案件督察办公室,按照《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案件督察。
(四)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五)对严重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六)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完成督察任务后,检务督察室应及时将督察情况向检务督察委员会汇报,检务督察委员会应责成检务督察室及时将检务督察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督察保障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开展检务督察所需车辆、设备、经费及食宿保障等由本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六章 督察纪律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和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检务督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和其他人员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市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以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先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并提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市财政局审核。
2.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阐明理由。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计划(其中,属于市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 在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应当按照《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纳入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区(经济功能区)、镇的,由市财政局向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追加文件(或指标追加通知书),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则按进度拨款)。市财政局定期与各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央、省驻珠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市级部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有权从其税收返还或应拨专项资金中抵扣。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市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良好执业水平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为规范管理,市财政局对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凡属到期且不再延期的,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市政府批准撤销后,资金结余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市财政局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附件1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公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号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资金总额  
专项资金设立原因及背景  
年限内每年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部门审核意 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和市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四)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四)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3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依据。
(三)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一)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二)项目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
(三)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四)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二)绩效目标(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市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五)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六)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一)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
(二)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三)项目支出前项目(用款)单位的基本情况。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范本)

评价类型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 项目完成结果评价□

评价项目名称

评价项目编码 □□□□□□□□□□□□□□□□□□□

项目(用款)单位法人代码 □□□□□□□□□□

市级部门预算或集中支付单位代码 □□□□□□□□□□

项目支出科目编码 □□□□□□

项目(用款)单位 (公章)

市级部门预算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珠海市财政局 制
附件4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填报日期:(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号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情况及原因  
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