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发展的分析/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26:06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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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发展的分析

刘成江


  国际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模式的发展创新,与传统管理模式相比,创新的利率风险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过去的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从指标化向模型化形式转化;二是从单个资产或负债的分析转化为从组合角度进行分析;三是从盯住账面价值的方法转向盯住市场价值的方法;四是运用了现代金融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如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资产组合理论等;五是吸收了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如计量经济学方法、最优理论及情景模拟等。
  1.利率风险的计量技术趋于优化
  国际银行界用以进行利率风险计量的方法主要有缺口分析、持续期分析、模拟分析、VAR 分析等。以上四种方法中,缺口分析偏重短期利差,是最为传统的计量方法,其将利差收入作为衡量利率风险的一项主要经济数据,具有直观性、可控制性等优势。但是,缺口分析存在若干严重缺陷:缺口分析局限于利率变动的短期效应(当期收益),贷款、存款、债券等都以历史成本记帐,没有反映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缺口分析忽略了金融工具(合约)的期权风险和基准风险,也没有考虑到不同期限的资产负债对利率敏感性的差异,以上不足使得缺口管理难以达到有效防范利率风险的效果。持续期分析针对缺口分析的缺陷进行了改良,不但考虑了资产或负债的成熟期,而且将现金流的到达时间也计算入内,是较为先进的利率风险管理方法。持续期分析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充分考虑基本点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也不能对客户期权行为(提前还款或提前取款)进行调整,而且将利率单一假设为固定利率,当利率变化较大时,使用持续期分析利率风险可能导致重大误差。模拟分析,是在敏感性和持续期缺口分析的基础上,引入了情景假设,兼顾基准利率变化、期权行为、收益率曲线变动,更加全面地描绘出了利率风险的各种可能,风险测量更为精确可靠。而且该种技术依赖于庞大的数据信息,计算量大,原理复杂,对数据和参数的分析与判断需要执行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操作经验。VAR 方法则是通过统计分析技术进一步提高了风险计量的可靠性,但是 VAR 方法未完全涵盖可以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未预期事件,所以还需要采用压力测试等方法进行补充,而且VAR主要适用于计算交易业务风险。国外银行业中,大多银行都采取缺口、持续期、模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国际活跃银行更是进入了熟练运用VAR方法的阶段。
  2.利率风险管理手段被极大丰富
  利率风险管理既可以在商业银行内部实现,也可以在市场上来完成;既可以是对原有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也可以借助新的金融工具。商业银行一般会首先选择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或负债的头寸,或者调整资产或负债项目的组成结构来改变利率敏感性程度,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方法包括投资组合、利率政策、贷款买卖、主动负债等,这是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方法。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外工具能够在不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和流动性头寸的情况下明显改善某些利率风险的承受状况。表外工具主要是金融衍生产品。利率风险的表内和表外管理方法各有优劣,表内管理成本低、见效慢,表外管理见效快、成本和专业化要求高。但是,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和表外方法并不是孤立和割裂的,综合运用表内和表外方法来管理利率风险能够收到较好成效。在对管理方案的选择和组合中,商业银行需要全面考虑各种方法对利差收入、利率风险敞口、流动性头寸、交易成本、收效时间的影响,以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
  国内利率风险管理模式的研究情况,1978年以来,我国银行经历了一系列的经营体制改革,但在1993年以前,我国银行还未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利率还处于受管制阶段,各种长短期存贷款利率、债券利率、同业拆借利率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制定,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知识利率的执行者。并且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都在人民银行计划控制下,存在着货币政策的不稳定性和利率调整的不连续性。这一阶段管理当局赋予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主要是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并不要求银行对利率风险做出有效规避,甚至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性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资产和负债的对应关系处于无法自控状态,没有管理利率风险的自主权,同时也缺乏利率风险管理的能力。所以,这一时期国内的研究多集中于利率管制下的商业银行利率规范管理。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一些商业银行开始主动进行利率风险管理。比如,中国银行以进行信用卡大额透支业务来规避人民银行信贷规模管理,扩大自身资产规模,增大敏感性正缺口以增加收入。并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风险管理逐渐的受到商业银行的重视。国内学者对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也从利率管制下的管理和策略转向了利率市场化的管理方法和策略。理论上,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利率风险测量方法和管理技术。葛奇在《美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一书中系统、详尽地论述了国外现有的利率风险测量和管理方法,并且对美国利率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可概述。实践上,逐步寻求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将这些先进的技术方法有效应用于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途径。戴国强在《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一书中运用VAR方法、随机分析方法和期权定价方法,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基准利率的选择,利率走势的预测;研究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衡量方法的应用,为我国银行有效控制利率风险,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具有实践价值的模型和方法。
参考文献
1、葛奇 [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美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2、戴国强 [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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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经2007年10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人事、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的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所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抚恤保障和服务机制,公开抚恤程序、抚恤条件和抚恤标准,公开有关网址和联系方式,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部队通知书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军人遗属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
  一、父母抚养人 ;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前款规定对象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核发: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无前款规定对象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从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之日起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安置的,本人(患精神病的,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和军队评残等材料,向户籍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军队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患精神病的,由其利害关系人 凭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评残疾等级。评定残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患精神病的,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但不发给因公牺牲证明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遗属,还应当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遗属,还应当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第十四条 残疾抚恤金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 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一、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自退出现役的次年一月起计发;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残疾等级决定的次月起计发;
  三、调整残疾等级的,自作出残疾等级决定的次月起,按新等级标准计发。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分散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国家规定的比例发放护理费。


  第十六条 抚恤对象迁移户籍的,应当办理抚恤转移手续,并向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享受抚恤待遇的法定证明;
  三、户籍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其中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抚恤对象,应当出具原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抚恤关系转移证明;
  四、户籍迁入地落户证明;
  五、抚恤档案材料。
  户籍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金,户籍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地规定的抚恤金标准,从次年一月起发放抚恤金。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助听器、代步三轮车、轮椅等辅助器械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核配制,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保障。


  第十八条 依靠抚恤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抚恤对象,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济或者其他补助;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济或者其他补助,保证抚恤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慰问本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拥属工作。


  第二十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入伍的义务兵、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优待金的发放标准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同时享受上述交通工具正常票价50%优待。
  义务兵凭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义务兵以外的现役军人乘坐市内交通工具的优待,由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


  第二十三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国家规定的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幼儿园应当优先接受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


  第二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开展生产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从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予以扶持。
  乡镇 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对缺少劳动力的农村抚恤优待对象,应当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农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优待,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优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8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市属各局陆续兴办了一批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它们在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稳定这支队伍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这些单位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在劳动工资管理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其正式录用的职工,统称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职工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但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与全民职工混岗。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今后招收工人时,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由主管局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招工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由主管局管理,经主管局同意,可按照市劳动局、市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七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实行工资基金按计划管理和银行监督支付办法的通知》〔(85)津劳计字第389号〕执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不含全民单位使用的混
岗集体职工)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局编制下达,并抄报市劳动局,同时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工资分配形式和保险福利待遇,应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济能力确定。



198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