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高基层院检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途径/哈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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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基层院检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途径

哈 斯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检院十分重视检察委员会工作,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作实践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着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范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工作效率不高。因此,如何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人试从分析提高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检察院主要是指县、市(区)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位于检察机关的最低层,是各项检察工作的最前线。基层检察院由于条件的限制,往往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制度不健全、经费短缺等实际问题,这成为制约检察委员会正常运转的“瓶颈”。具体表现为:
  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没有为检察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虽然有些基层检察院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兼职办事人员,但是由于是兼职,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审查工作,导致有些议案的审查把关不严,或者造成会前准备不充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偏低。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组成通常与所任职务挂钩,由正、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组成。这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重大的案件和问题,需要较完备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而实际上有些委员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不能在检察委员会上发表准确可行的意见,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三是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但目前在基层检察院有时出现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有些应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有些不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察委员会程序。二是混淆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造成议事范围和程序的混乱,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四是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不规范。由于缺乏专门的办事人员,检察委员会在议案的提交程序上很不规范,有的由提案人直接交给检察长,有的由提案人交给专职委员,提交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在议案的审查上,有的由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开会讨论,有的由专职委员审查决定,还有的由办公室人员审查。在会议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讨论,如何表决等等也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议事质量和效率。
  五是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必要的权威。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大多实行的是一事一议,没有形成例会制度,缺乏规范的保障和督促机制,以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决定的跟踪督办,有时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该根据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同时,实行例会制,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充分利用专家咨询资源等,提高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效率。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
  一要在机构和人员上提供保障。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是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组织保证。从检察委员会改革及其发展方向来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它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运行和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向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负责检委会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承担会议记录、音像录制、整理归档以及检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有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要不断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水平。要不断加强业务“充电”工作,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检察委员会成员有个新老交替、新老搭配的调整过程,其成员也需要不断更新知识,要提倡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每个检察委员会成员的议事决策能力。
  三要强化制度建设,确保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据调查了解,一些基层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不明确,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致使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弱化。作为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院职权范围制定“议事规则”,同时,注意划清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议事范围。检察委员会的性质是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因此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就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本院的其他重大问题,而不是一般性案件或者一般事务性问题。   
  四规范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一是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把关,实体审查,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指导、协调检委会办事机构做好日常事务工作;督办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参与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总结检委会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完善检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落实办案质量管理与考评。二是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程序。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由专职委员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应当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专职委员应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由检委会办事机构依照检察长审批意见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要强化内部监督建设,确保检委会工作连贯化。对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办事机构和专制委员履行监职责,注意加强对检委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检查,确保各项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通过些制度,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及专职委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检委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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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业经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5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电信、民航、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
(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
(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
(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人员、起重设备维修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
(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
(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
(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公尺,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第十九条 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
(二)作业前应当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
(三)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
(四)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五)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六)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
(七)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公尺,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
(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
(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
(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疏用于从业人员饮食;
(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的,应当在限期或者开工前及时复查并签署意见。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等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
(五)对已查处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六)机械设备、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七)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
(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经处理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相应的举报档案。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其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一款规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至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降低、吊销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不及时受理或经调查核实不建立举报档案的;
(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三)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设备、机具和用具,不及时取缔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发放其资质许可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其参加投标的;
(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仍为其办理投招标手续的;
(七)违法发放资格证书的;
(八)未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93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培训就业处反馈。
本《通知》下印之日起,原琼人劳保专[2003]83号文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技校 教师资格 条件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80份)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讲师职务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技能水平,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
2、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新动态,提出一些开拓性教育教学新课题。能自编所教专业讲义或补充教材。
3、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明确技工教育的任务和特点,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能根据专业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2、教学语言准确生动,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教法创新有特色。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本专业2门或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4、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善于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任班主任1年以上)。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5、 积极带头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3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或组织1次以上教育教学试验,获得学校认可。
6、指导过2名以上年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明显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讲师期间,应具有以下第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和2篇本专业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确认有较高水平。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主编出版已被多所职业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均不少于5万字)。
3、有2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2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并在成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均为第一、第二完成人)。
4、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有明显转变,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的肯定。
5、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比上学年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肯定;或学生参加全省、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2、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5、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2、3条和第4、5、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资历破格者,破格的年限在一年以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4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技能水平,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新动态,能提出较新的见解或思路。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专业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4、能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生除外)。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5、 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2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
6、指导过1名以上年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一定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讲师期间,应具有以下第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2篇本专业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主编出版已被多所职业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
3、有1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并在成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4、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有明显转变,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的肯定。
5、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比上学年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肯定;或学生参加全省、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2、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5、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2、3条和第4、5、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
1、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四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完成人(四等奖限第1名,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以上课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资历破格者,破格的年限在一年以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 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
(二)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讲课条理清楚,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独立完成本专业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熟悉学生德育工作。担任过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组织过1次以上学科组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好(以同行记录为准)。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1、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提高。
2、教学效果较好,学生成绩稳定。
3、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须具备本专业(工种)高级技能水平;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任务的,须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或有独特、高超的技艺。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熟练地完成本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实习操作演习熟练,图示清晰准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任现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2个及以上工种的实习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3、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任班主任工作1年)。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4、积极带头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3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5、指导过1名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2名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明显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2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有2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有两位以上的专家鉴定)。
3、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2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在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
4、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良率有明显提高;或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明显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3条和第4—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在国家一类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二类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实习教学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须具备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任务的,须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自编本专业教学讲义或补充教材的能力。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3、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实习操作演习熟练,图示清晰准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熟练地完成本专业1个及以上工种的实习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3、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生除外),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4、组织过2次及以上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5、指导过1名年青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习,有一定成效。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1篇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有1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有两位以上的专家鉴定)。
3、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在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
4、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良率有明显提高;或参加全省统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明显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3条和第4—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在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在全国二类以上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3年。
3、具有技工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5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须具备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2、了解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讲课条理清楚,实习操作演习正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能独立完成本专业1门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本科毕业生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组织过1次及以上学科组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1、所教班级学生成绩稳定。
2、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
3、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提高。
4、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