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物的分类/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36:20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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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物的分类

王海宏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咱分类。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刽春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权民被视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这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对物进行的类型区分。如果着眼于物的物理属性,世上的任何一个物者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但强调物的这种物理属性,无助于民法调整功能的实现。民法上相关的制度设计要求在某些民事中无视物的这种物理属性,而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将特区分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替代物并非独一无二的物,认为同样品质、各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替代物在交易中按习惯能够以数量、容量和重量加以确定。如承担合同中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制作物品,该特色了为替代物。再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借款合同中的货币也属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能由同样物加加以物闸工的物、一般保管合同中的租赁物、借用合同中的借用物、承担合同中写作人提供材料加工的物、一筋肉吃穿事同中的保管物、仓储合同中的货物等,都属于不可替代物。就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的划分,不可泛泛而论,言某物是替代物或不可替代物,因为即使是同一物品,在不同的交易中,依据不同的交易观念,或为替代物、或为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秘史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走电 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侵害百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中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人氏 其价值手挽,为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芘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的其形成、性质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单一物是指形态上勇猛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称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黾?坊繁T诘奈铮?绻こА⑼际楣荨⒀蛉旱取?br>   区分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其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称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业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地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但现在代民法的上财团抵押为例外。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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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管理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非税收入票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中央预算管理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非税收入票据问题的通知


财办综[2013]46号




有关中央预算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申请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单位(特别是个别高等学校)未向财政部申请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影响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管理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尚未按财务隶属关系申领非税收入票据的中央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财政部办理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申领手续,不再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申领地方非税收入票据。

  二、各有关中央单位要做好以前年度使用地方非税收入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按规定向原领票的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手续。

  三、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有关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停止向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已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令第70号、财综〔2004〕53号及本通知规定,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落实。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用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8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化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化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72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化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化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化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