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眺望权”/郭旺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50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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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眺望权”

郭旺生


  随着房地产事业的飞速发展,无论是繁华都市还是山村小城,参天高楼犹如雨后春笋,出差数月回家后,可能会发现房前屋后失惊无神地出现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块大广告牌,依照现在的“全民皆地产”(就是说很多企业都会涉足房地产)的状态,这绝非危言耸听。离己远者无所谓,事不关己,但若近在咫尺,给你来个“开门见山”,把阳光都给挡住了的时候,相信你再也不能置身事外了,可能会拍案而起从而找对方理论,“你怎么回事?把楼建那么高,把我的视线都挡住了,你侵犯了我的眺望权,我要告你去”。
稍安勿躁,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拍案哥”的说法是否有道理。眺望权是指要求他人不得在一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以保证自己土地或建筑物的视野的权利。上下求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见“眺望权”的芳踪,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找到比“眺望权”范围更大的权利---地役权。
  《物权法》第十四章首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的对抗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换而言之,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有关地块的权利义务,例如,甲买了一座临江豪宅,为了永保无敌江景,他可以跟他前面的地块使用人乙方约定,乙方将来所建建筑物不得高于甲方所在楼层,作为补偿,甲方给予乙方每年5000元补偿。这样还不行,得到房产机关予以登记,否则,乙方来个金蝉脱壳—把地块使用权转让给丙,那么丙可以不受甲乙之间的约定的影响,建个参天高楼来打破甲的“良辰江景”。
  值得注意的是,地役权有个孪生兄弟----相邻权。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物权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相邻权的内容。那么,地役权跟相邻权有何区别呢:1、相邻权是法定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有约定,相邻各方均享有相邻权;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只有各方约定了,才会享有的权利; 2、相邻权强调是“相邻”,地役权则无此要求; 3、 相邻权无对价,地役权可有对价; 4、 一般情况下,相邻权是必须拥有的,否则你无法住下去而地役权是对权利自由处分。
  最后,要明确的是,“眺望权”是隐藏于“地役权”当中的,“相邻权”并没有包涵“眺望权”的内容。因此,想要“眺望”,唯有“约定”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dffy1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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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4]23号文颁发《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及个体经营者超标排污染物均应按月缴纳排污费。

二、关于排放标准: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国家排放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公布一批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正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相应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的地方排放标准未颁布之前,除《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外,暂仍按本市1973年制订的《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执行。

含动植物油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暂按石油类执行。

废水化学耗氧量排放标准500毫克/升只适用造纸、化纤行业的蒸煮制浆和制革行业的脱毛车间,其余都应按50毫克/升执行。

营业灶、炊事灶的排烟标准为林格曼浓度一级以下,排尘浓度暂不考虑。

三、排污单位收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发来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后,应在限期内按表式要求如实填写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审查,核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

四、排污单位因生产量增加、工艺变动或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排放量增大,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重新填报排污收费监测报表。不如实上报的,经环保部门发现查实后,除须补交累计少收的排污费外,还要按《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论处。

对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浓度变化不大的单位,可按上个月的排污费缴纳。

五、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一般先由排污单位与区、县环保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排污单位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仲裁,以市监测中心的技术仲裁意见为准。

六、《办法》第八条中,“开征的第三年”,以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开征之日起计算,在本《办法》颁布执行之日前满两年的,一律从1984年6月1日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以前的不再补缴。

七、环境保护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经会同检查,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治理或未完成治理项目,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加倍收费。

八、凡被加倍收费的单位,除按规定缴纳的那部分排污费可从企业生产成本或单位事业费中列支外,其余加倍收费部分,企业分别从税后留利、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

九、对个人的罚款,其所在单位接到区、县环境部门发出的《罚款通知》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连同对单位的罚款一并在限期内向指定银行缴付。

十、第一、第三类废气收费计算方法,以排出口的超标浓度、风机的实际风量和开班时间或实际排放时间连乘的积数为排污量;第二类废气如排出口的浓度超标,则按烟气总量计算收费。敞开式生产排放的,以物料平衡计算排污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

十一、蒸汽锅炉、工业炉窑、营业灶等,无消烟除尘设施或配套不齐的,一般烟尘都超过排放标准,均须按《办法》收费标准缴费,对于消烟除尘设备齐全的炉、窑用重量法测试。超过标准的,根据测试浓度缴费(见附件3)。以油为燃料的炉、窑、灶可用林格曼图目测,黑烟浓度超过林格曼对比图一级的,按燃油总量计算缴费金额。凡超标的炉、窑、灶都得先起征排污费基数。

十二、炉、窑以焦炭、废弃物为燃料(严禁在居民集中区使用沥青、油毛毡及有害的化工原料下脚。在非居民集中区焚烧上述废弃物,按耗用总量计算,每吨缴排污费10元)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根据2:1的比例折合用煤量计算缴费(即每两吨焦炭、废弃物换算为一吨煤)。

10吨/小时以下的化铁炉,凡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按其超标尘量计算缴费。每超标一公斤缴费壹角。

十三、废渣的计算,以废渣的比重与堆放的体积相乘即废渣重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

十四、废水收费计算:第一类废水经过处理后,五日生化需氧量已达到排放标准,但因技术上原因,化学耗氧量尚达不到标准的可暂不缴费;未经处理或虽经过处理的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与化学耗氧量均未达到排放标准,则按其中超标倍数高的一项计算缴费;悬浮物、色度、酸碱度三项指标,按其中超标倍数最高的一项计算缴费。其余第二、三类废水中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应按其超标情况分别计算,逐项累计。

十五、废水量根据计量装置的实测流量数计算。在计量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可按用水量扣除一定比例的消耗量推算。

十六、采用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用水量及深井水应按水泵流量和开班时间计算,扣除生活污水,清浊分流的冷却水(温度不超过40℃)和一定比例的生产消耗水算出废水量。生活污水一般以每班每人100L计算,集体宿舍以200L计算,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增减计算。

十七、有关废水采样。

(一)废水的采样,应按排污单位实际排污过程的不同,确定采样方法。工厂测定数据与监测站数据,同一样品允许误差不超过15%。

(二)采样地点,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能代表排污情况的工厂废水排放口采样,一般应在车间废水排放口采样。如厂总排放口超标,按总排放口所测浓度和水量计算收费。

(三)采样瓶应根据待测污染物性质的不同,采用所规定质料的容器。采样后应立即加入固定剂,并在不超过最长的保存时间内进行测定。

十八、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排污费收入的80%,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季分配给各主管局,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各主管局应在市建行开立专户存储,按专用拨款管理,集中使用,不要平均分配。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水、废气、废渣、烟尘、粉尘、噪声等重点污染源的治理,以及“三废”综合利用项目的安排,但不得用于搬迁厂房或建造房屋、绿化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开支。补助使用的原则,应严格按《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二)排污费收入的20%、提高征收标准部分、加倍收费部分和罚款主要用于”:1.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区域性综合污染防治费用和为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而进行的专题调研的费用,补贴缺乏自有资金的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服务性行业的“三废”治理。2.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和监测业务活动费不足的补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3.为征收排污费所必须开支的管理费用等。

十九、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结报:

(一)各主管局安排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各主管局应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制发的表格填报。每年汇总一次,并附文字说明和典型材料,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一式两份。经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分送有关部门。

(二)由市环境保护局掌握的综合治理措施费、环境监测站建设费用、征收排污费管理费用等仍按市财政局沪财行[1982]63号《关于征收排污费的预算编报和收支结报等财务管理的通知》办理。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1984年6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和罚款的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即日起废止。

附1 废水排放标准及测定方法

附2 有毒有害气体测试方法

附3 消烟除尘装置超标炉、窑收费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及测定方法

测定指标
标准
分析方法
参考书籍

(1)汞
0.02mg/L
(甲)金坛CG-1型冷原子吸收

西安YYG-77冷原子荧光测试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2)镉
0.1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3)铬
0.5mg/L
(甲)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

(乙)原子吸收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4)砷
0.5mg/L
(甲)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银比色法

(乙)测AS仪WFY-3型原子荧光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5)铅
1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6)pH值
6~9
(甲)玻璃电极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7)悬浮物
500mg/L
(甲)石棉坩埚法

(乙)滤纸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8)生化需氧量
30mg/L
(甲)稀释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9)化学耗氧量
50mg/L

100mg/L
(甲)高锰酸钾法(酸性或碱性)

(乙)重铬酸钾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0)硫化物
1mg/L
(甲)NN—对氨基苯胺比色法

(乙)碘量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1)挥发性酚
1mg/L
(甲)4—氨基安替林比色法

(乙)溴化容量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2)氰化物
1mg/L
(甲)异烟酸—吡唑啉酮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3)有机磷
0.5mg/L
(甲)气相色谱法

(乙)酶化学比色法
《环境保护检验》

(14)石油类
10mg/L
(甲)751紫外线分光光度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5)铜的无机

化合物
1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6)锌的无机

化合物
5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7)氟的无机

化合物
10mg/L
(甲)离子选择电极法

(乙)氟试剂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8)硝基苯类
5mg/L
(甲)还原—偶氮比色法

(乙)分解定氮法
《环境保护检验》

《工业废水监测检验方法》

(19)苯胺类
3mg/L
(甲)偶氮比色法
《环境保护检验》

(20)锰
5mg/L
(甲)过硫酸胺比色法

(乙)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环境保护检验》

《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

补充标准


废水部分

(21)三价铬
2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
《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

(22)镍
1mg/L
(甲)丁二酮肪分光光度法

(乙)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环境科学监测》1980(5~6)

(23)苯、甲苯、二甲苯
5mg/L
(甲)气相色谱
《环境科学监测》1980(5~6)

(24)氨氮
15mg/L
(甲)苯酚次氯酸盐法

(乙)钠化试剂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说明:

(1)分析方法原则上一律采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编订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编写组编订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和“废气部分”。

(2)一般情况,主要以(甲)种分析方法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选用乙种方法。化学耗氧量的测定,化工、印染、医药、日化等行业采用重铬酸钾法,排放标准按国家标准100mg/L,对一些废水成分复杂,测定指标繁多,干扰大,前处理要求高(如医药、化工系统的废水),可根据工厂污水情况另选定监测方法,但在分析前必须与区、县环保办、监测站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参考资料:

(1)水质物理化学分析基本知识

(2)水质分析法

(3)仪器分析(南京大学)

(4)地面水、工业废水的标准检验方法

(5)环境保护检验(市卫生防疫站编)



有毒有害气体测试方法

监测项目
监测检验方法
说明

二氧化硫
(甲)碘量法

(乙)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甲)本市统一仪器统一方法

(乙)100mg/M3以下时可采用此方法(低浓度法)

二硫化碳
(碘量法)


硫化氢
(甲)碘量法

(乙)硝酸银比色法
(甲)本市统一仪器统一方法,浓度低于

100mg/M3可用(乙)法

氟化物
(甲)茜素络合酮比色法

(乙)氟电极法
当无电极时可用(甲)法

氮氧化物
(甲)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甲)碘量法

(乙)甲士立丁比色法
当浓度低于30mg/M3时可用(乙)法

氯化氢
(甲)硝酸银容量法

(乙)硫氰酸汞比色法
当浓度低于30mg/M3时可采用(乙)法

一氧化碳
(甲)奥氏仪法

(乙)气相色谱法

(丙)红外法


硫酸(雾)
(甲)钡盐—偶氮砷Ⅲ指示剂容量法

(乙)铬酸钡比色法
当浓度低于50mg/M3时可采用(乙)法


(甲)EDTA容量法

(乙)原子吸收法
当浓度高时应采用(甲)法


(甲)冷原子吸收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当无测汞仪时采用(乙)法

铍化物
(甲)羊毛铬花青R比色法


烟尘及其

生产性粉尘
(甲)重量法

(乙)预测流速法
全市统一仪器统一监测方法





有消烟除尘装置超标炉、窑收费标准

单位:元

一类区
排放浓度

(mg/m3)
250以下
251~300
301~350
350以上

每烧一吨煤
2
3
4
5

二类区
排放浓度

(mg/m3)
450以下
451~500
501~550
550以上

每烧一吨煤
2
3
4
5

三类区
排放浓度

(mg/m3)
650以下
651~700
701~750
750以上

每烧一吨煤
2
3
4
5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17号令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过,减少城市机动车噪声,规范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使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下列特种车辆准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它车辆一律禁止使用:
(一)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
(二)消防车:是指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
(三)工程救险车:是指供水、电力、煤气、矿山、建筑、铁道等工程部门用于抢救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
(四)救护车:是指医疗救护部门用于救护处于生命危险人员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 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由本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查后由省公安厅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实行统一定编管理,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五条 凡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需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本部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后,方准安装、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进行一次检验,对不参加年检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再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六条 各类特种车辆按下列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一)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二)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三)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四)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第七条 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其它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八条 警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公安机关赶赴涉枪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外,其它警用车辆在二环路以内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标志灯具警灯闪烁,不得使用警报器;
(二)大型警卫,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开道首车只准使用高频音喇叭,每次鸣笛不得超过三次,不得连续使用。
第九条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禁止使用警报器;
(二)执行紧急救护任务的救护车晚九时至次日晨六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工程抢险车晚七时至次日晨七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条 两辆以上特种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其它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不按本办法使用警报器的,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各项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销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交通警察有权予以纠正,并当场拆除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四条 军队、武警部门警车适用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