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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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96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1月9日〔61〕法民字第299号函已收悉。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国务院1961年8月20日国公杨字第133号通知指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一支军事部队。凡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务的警士,都应当作为服现役,其家属应当享受和军属相同的待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家属,也应当享受和现役军官家属相同的待遇。依照国务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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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保持廉洁作风的十项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保持廉洁作风的十项规定

1988年8月19日,化工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指示精神,使化工部机关真正成为廉洁、高效、遵纪守法的机关,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机关干部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部机关干部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企业,为基层、为人民服务。所有机关干部,包括离休、退休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允许利用老同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影响,套购或倒卖紧俏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和各种物资,也不得为自己的亲友提供从事这类活动的条件。对于利用职权给投机倒把分子提供紧缺化工产品的,要严肃查处。
二、严禁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 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部机关一律不得使用公款、贷款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集资自办或与群众合办企业。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得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三、严格控制机关干部在经济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机关现职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任职,不准接受各种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聘任职务的要求,也不得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
四、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下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或进行其他活动,要轻车简从,不住豪华宾馆,不接受宴请。在基层单位就餐,一律吃便饭,并按规定标准交伙食费。严禁干部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要严格控制机关各部门购买中、高档消费品,不得讲排场、摆阔气,奢侈浪费。
五、严禁机关干部用公款送礼和接受礼品 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用公款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干部馈赠礼品(包括试用品和土特产品)。一切工作人员,在参加除外事活动外的各种礼仪活动和会议(包括鉴定会、验收会、定货会等)时,一律不得接受礼品,也不得接受地方化工部门和其他单位赠送的钱、物。在外事活动中的礼品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防止和纠正人事、劳资工作中的违纪现象和不正之风 在录用和提拔干部、招工和转正、调资与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充分走群众路线,不断提高透明度。不准违背人事、劳资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顾干部条件和编制定员,给干部定职务、定级别、提工资。各级领导干部和人事劳资部门的人员,要公道正派,出以公心,禁止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亲属和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七、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和规定 在涉外活动中的所有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遵守外事纪律,防止有损国家利益和国格、人格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控制出国人员、团组的数量和规模。不准搞照顾出国和轮流出国,不准借出国之机绕道旅游。对于违反外事纪律和规定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八、精简会议,树立良好会风 部机关要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尽量压缩会议人数,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没有实质性内容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一律不开。需要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北京或化工系统的招待所、疗养院,不得在旅游旺季到旅游地区开会。要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不得超标准开支。凡部或部委托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搞宴请,不发纪念品。
九、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 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奖金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津贴、补贴的范围,不准私分公款和公物,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乱搞摊派。
十、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部和各司局要把保持廉洁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搞好经常性教育,每半年检查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解决。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随时批评和制止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做法,争当清正廉洁的模范。监察、审计和纪检部门,要把党政机关为政廉洁问题,当作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去抓,要紧紧依靠群众,加强监督,定期研究、检查廉政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机关廉政情况及时向广大干部群众公布。部机关设立举报中心,认真受理群众揭发、检举的案件。欢迎化工系统广大职工对机关干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1-08-17

教职成厅〔2001〕3号


  为了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推行弹性学习制度的目标,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各地应当组织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为各地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提供必要的规范,并为地方和学校提供必要的指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的必要性



  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自身的活力,进一步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活。近几年来,有的地方已经在一些职业学校试行了学分制,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各地应进一步组织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不断推进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为逐步在职业学校全面实行学分制创造条件。



  二、职业学校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1、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职业学校计算学分应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1个学分。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需要,现行的三年制专业实行学分制后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学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20学分;五年制或“三加二”学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70学分。



  2、试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或课程设置的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努力实现课程的综合化、层次化和模块化。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型可以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限定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各试点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这几类课程的比例。



  3、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事先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及相应学分,以供学生选择。学校要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跨学校、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4、要采用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学校一般应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成绩合格者应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申请重修,在成绩合格之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为鼓励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可实行绩点制的考核方法。



  5、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对于从其他职业学校、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应承认其取得的相关的学分。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应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学校对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学校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或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学分。学校应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6、学生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后,准予毕业,学校应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对于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



  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分制试点工作的领导



  1、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是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方案,确定有条件的国家或省级重点职业学校进行试点,并要加强对试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要争取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支持,制定适应学分制的学费收取标准和办法。要根据我部关于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以及改革招生办法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



  2、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要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出发,加强对学分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对进行学分制试点的职业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组织学分制试点的经验交流活动。

  3、进行学分制试点的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切实更新教育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作用。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实行学分制给学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搞好师资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开发和运用现代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学分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