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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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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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拨付和使用,充分发挥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效益,根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和各有关部门(不含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下同)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

  第三条 救灾捐赠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政府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捐赠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

  (四)其他捐赠。

  第四条 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政府间和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

  第五条 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食、衣、住、医等生活需要。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因灾倒塌房屋的修复或重建。

  (四)灾后生产的恢复。

  (五)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事项。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接收单位)原则上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接收社会的捐赠款物。

  第七条 捐赠资金管理

  接收单位接收捐赠资金应使用专用账户办理,在灾害发生期间,接收的捐赠资金到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其他时期按月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专户管理

  (一)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国有银行)

  开设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用途为:

  1. 直接接收政府、社会各界等渠道提供的救灾捐赠资金。

  2. 接收其他接收单位从其接收捐赠收入专户转入的救灾捐赠资金以及捐赠资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3. 拨付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

  4. 拨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救灾方面的捐赠资金。

  (二)部门收支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以外的接收单位应在国有银行开设救灾资金收入、支出专用账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接收到的捐赠款、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收入账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捐赠资金以及支付银行账户管理费、手续费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转拨财政拨付的救灾捐赠资金,以及支付银行账户管理费、手续费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支出业务。接收捐赠资金业务不多的接收单位,可引导捐赠者将捐赠资金直接汇入财政专户。

  (三)接收单位开设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的利息收入按季度缴入财政专户,与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分开缴入。

  第九条 救灾捐赠资金分配及审批

  (一)分配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二)分配方案的提出:

  1. 捐赠者有捐赠使用意愿的,捐赠资金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2. 没有明确捐赠使用意愿的捐赠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和恢复重建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资金审批:

  1. 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2. 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 (不含1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3. 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拨付

  (一)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接收其捐赠的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救灾捐赠资金支出账户,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助单位或个人。

  (二)捐赠者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方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申请和资金用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救灾捐赠资金支出账户或有关市、县(市、区)或受助单位。

  (三)由业务主管部门救灾捐赠资金支出账户转拨的资金要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救灾项目用款单位,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接收捐赠救灾物资的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救灾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按用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接受单位及时组织运往灾区。有关捐赠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除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外,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

  (三)对灾区不适用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变卖,所得资金作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广西红十字会、广西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根据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广西慈善总会、广西红十字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三)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应将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审计和监察。

  (四)自治区民政厅等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调配使用情况,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

  (五)接受自治区拨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地区和单位,应定期将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广西红十字会、广西慈善总会等单位要对相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捐赠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4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综合管理全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自治区财政厅承担。
 3.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乌鲁木齐海关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弱化对直属企业的管理职能,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政企分开,逐步脱钩,对企业的管理实行派出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监督。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弱化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取消管理全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稽核的职能。
  5.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厅机关和在乌鲁木齐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行政后勤、基建等事务,交给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我区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归口管理我区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工作;指导我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我区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研究提出我区进出口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意见;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法负责我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和促进我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
 (三)指导、协调我区的外经贸工作,管理我区进出口商品工作;办理我区企业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的审核申报或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核申报工作及登记备案工作。申报、审批我区在海外投资开办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负责外商、港澳台商常驻我区代表机构审批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我区外经贸涉外事务的规定,按照授权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出国经贸团和外商来华商务邀请事宜;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我区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参与管理我区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商标和广告工作。
 (四)分析、研究我区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宏观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和吸引外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合同的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归口管理我区执行国家对外援助项目;负责管理和协调接受国际经济技术援助增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我区对外经贸科技合作项目;按程序规定办理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管理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组织我区同联合国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实施国家对港澳台地区经济贸易与劳务合作的政策、法规,并归口管理我区此项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及配套政策,制定我区高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技术贸易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我区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和国际招标信贷政策、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技术出口项目及对外技术贸易合同;负责管理我区属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与再出口。
 (七)协调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改善外经贸环境,规范外经贸活动,健全外经贸促进、发展体系,增强外经贸整体实力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负责全区外经贸业务的统计工作并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边境贸易管理的细则和措施,并指导组织实施;在国家与区政府授权下,参与有关周边国家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周边国家大使馆经商处有关业务联系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负责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核稿、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提案、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事务;负责协调本厅的对口扶贫工作;对机关固定资产委托、监督机关服务中心全权负责具体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经费、医疗费的审核。
 (二)人事处
 负责厅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工资的管理,指导外经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全区外经贸行业职工培训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推荐驻外机构的人选;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宏观指导厅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法规信息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规划和战略以及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拟定全区外经贸法规性文件和规章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区外经贸法律、法规之间及其与国家外经贸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负责外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务;研究提出我区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指导我区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对影响我区外经贸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厅依法行政和政策法规及涉外法律的培训工作;负责国际国内经济信息调研和情报交流。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定全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市场多元化的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的计划,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和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负责外国企业驻疆机构审批和我区派驻海外办事处及贸易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审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监督区内各类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指导出口广告宣传。按照外交部授权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出国经贸团组和外商来华邀请函工作。归口负责全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资格的审核,指导外贸仓储行业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
 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参与拟定我区有关价格、外汇、税收、信贷、保险等政策的实施办法;负责财务会计、资金与贷款、外事经费、基建投资、清产核资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对外经贸骨干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负责全区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负责外经贸统计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工作。对机关行政经费、医疗费用实施管理;负责外经贸厅内部审计工作。
 (六)对外贸易管理处
 编报全区进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年度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管理和发放进出口许可证;联系进出口商会;拟定和实施进出口配额招标工作、加工贸易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国家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限制的相关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对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实施进行监督,配合商检等有关部门管理出口商品质量,协调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对外贸易纠纷。
 (七)外国投资管理处
 分析、研究全区外商投资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动态;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参与制定我区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外商驻疆企业和代表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报下达和组织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年度计划,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区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核准工作;审核上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核准合同、章程的变更;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情况并协调解决,负责外资统计工作。
 (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
 拟定和执行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处理有关重大事件,协调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联系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申请和管理多边和双边对新疆无偿援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方案,监督检查受援项目的执行情况,联系国际组织及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审核上报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烟草企业除外)并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共同实施监督管理,申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我区企业承担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对外援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推进援外方式改革;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执行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技术和大型、成套设备及高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负责科技兴贸工作。
 (九)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规章,拟定和执行全区机电产品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组织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研究并采取措施促进我区机电产品出口体系编报和执行我区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制定我区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7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另核定2名单列行政编制。
五、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一)修志人员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厅办公室管理。
(二)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110名。其中:15名全额预算管理,95名自收自支。
(三)乌洽会办公室,相当县级,领导职数2名,事业编制5名,全额预算管理。
(四)边境贸易管理局,副厅级,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32名。其中:20名全额预算管理,12名自收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