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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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21 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公署及各部门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符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八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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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旅发[20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了贯彻落实2000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不断扩大饭店行业管理的覆盖面,切实提高我国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实现向旅游强国跨越的宏伟目标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国家旅游局决定,通过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
  对于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分级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
  1.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国五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五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
  3.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推荐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饭店。
  4.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上级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上级旅游局推荐三星级(食预备三星级)饭店。
  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为了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从今年起,将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1.旅游涉外饭店开业或更新改造后,即可申报相应的预备星级。预备星级饭店的评定,由各级旅游局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对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预备星级饭店,将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预备星级饭店证书需用镜框悬挂于饭店大堂明显位置。预备星级饭店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备相应预备星级饭店评定权的旅游局颁发。
  2.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一年后,应根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由各级旅游局按照工作权限与程序,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达到标准的,可换发星级饭店证书,颁发星级饭店标牌,星级饭店标牌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由具备相应饭店星级评定权的旅游局颁发;不能达到标准的,限期一年内进行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则取消预备星级饭店资格或进行降低星级饭店的评定。
  三、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
  建立结构合理、质量兼备、覆盖全国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网络,是加快我国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关键。
  1.饭店星级检查员由饭店行业管理人员、旅游院校饭店专业教学研究人员、旅游饭店业协会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2.饭店星级检查员分为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和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饭店星级检查员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饭店星级检查员培训的指导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颁发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工作职责与计划目标,培训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颁发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
  3.国家级与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领取检查员证书后未评定和检查过星级饭店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承担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年审,并取消饭店星级检查员资格。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复核
  星级饭店复核工作是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巩固和提高我国饭店行业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保持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各级旅游局应严格按照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地区星级饭店的复核工作。在复核工作中,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打破地域界线,开展联合、交叉复核。
  2.工作时限
  各级旅游局要从工作全局出发,本着积极主动为基层和企业服务的精神,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进行饭店星级评定。
  (1)正式星级饭店评定的工作时限是:接到饭店星级评定的申请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要加强指导,待饭店完成整改并接到饭店整改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饭店星级的评定。
  (2)预备星级饭店的评定应按照饭店星级评定标准,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具体工作时限是:接到饭店预备星级评定的申请报告后,应于半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预备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要加强指导,待饭店完成整改并接到饭店整改报告后,应于半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饭店预备星级的评定。
  3.工作目标
  目前,全国星级饭店总数已达3839家,饭店星级评定率为55%。为了使我国星级饭店的数量在三年内达到 12 000家,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2002年饭店星级评定计划目标(见附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全国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符合本地区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要及时与国家旅游局沟通信息,按季度向国家旅游局通报本地区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进展情况。
  4.上报备案制度
  各级旅游局在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上报备案制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应将评定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上报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国家旅游局保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所评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2)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应将评定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分别上报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保留对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所评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3)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应将评定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分别上报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保留对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所评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是国家旅游局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步伐的重大决策,是进一步推动旅游饭店业加快与国际接轨、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这一重大战役部署能够顺利实现。
  特此通知。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2002年饭店星级评定计划目标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3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合理利用建设投资,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联合审批,具体办法是:
  一、联合审批由市计委、建委、开发区管委、地震局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制度承办,做到既分工把关,又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证联审渠道的畅通和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在我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市计委、建委、开发区管委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时,要通知建设单位到地震局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地震局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审批项目后,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审批,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四、未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未办理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市计委、开发区管委、市建委窗口不予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招标等相关手续。
  五、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窗口单位在实施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时,对造成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漏审的,将按照《鹤壁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市地震局服务窗口在联审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建立联合审批情况日登记制度,每日到有关审批窗口了解、通报情况 , 协调好联合审批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 年 5 月 14 日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