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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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石秀诗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对197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替代的39件规章(附件一),予以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265件政策措施(附件二),予以废止。

附件一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39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
│ 1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
├──┼────────────────────┼─────────────────────┤
│ 2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3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
│  │法                   │                     │
├──┼────────────────────┼─────────────────────┤
│ 4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4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5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6月│
│  │                    │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 │
│  │                    │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
│  │                    │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6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办法                  │                     │
├──┼────────────────────┼─────────────────────┤
│ 7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8 │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        │1993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9 │贵州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0 │贵州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3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1 │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2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1992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3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6月│
│  │                    │27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
│  │                    │局发布                  │
├──┼────────────────────┼─────────────────────┤
│14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1992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                     │
├──┼────────────────────┼─────────────────────┤
│15 │贵州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 │1991年5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规定》细则              │                     │
│  │                    │                     │
├──┼────────────────────┼─────────────────────┤
│16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991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92年1月14日贵州省农业厅发布施行     │
├──┼────────────────────┼─────────────────────┤
│17 │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   │1990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
│  │                    │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
│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18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9 │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1989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
├──┼────────────────────┼─────────────────────┤
│21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 │
│  │                    │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                    │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2 │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 │
│  │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
│  │                    │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3 │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89年6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4 │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8月│
│  │                    │1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发布      │
├──┼────────────────────┼─────────────────────┤
│25 │贵州省维护工交企业生产秩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6 │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7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暂行规定                │                     │
├──┼────────────────────┼─────────────────────┤
│28 │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9 │贵州省企业法人登记分级管理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8月│
│  │                    │10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
│30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1 │贵州省非食用含醇化学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87年9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0 │
│  │                    │月5日贵州省工商局、物资局、化工厅、标准计 │
│  │                    │量局发布                 │
├──┼────────────────────┼─────────────────────┤
│32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0月24日贵州省交通厅、经委发布   │
├──┼────────────────────┼─────────────────────┤
│33 │贵州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1月29日贵州省电子工业厅发布    │
├──┼────────────────────┼─────────────────────┤
│34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1987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发布     │
├──┼────────────────────┼─────────────────────┤
│35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6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 │1986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
├──┼────────────────────┼─────────────────────┤
│37 │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5年7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8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9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条例   │1982年5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附件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策措施目录

               (265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日期、文号      │
├──┼──────────────────────┼──────────────────┤
│ 1 │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我省进口化肥配额    │1999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问题的批复                 │黔府函[1999]160号          │
├──┼──────────────────────┼──────────────────┤
│ 2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用户购买云雀轿车免交教育附│199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加费等费的通知               │黔府函[1999]309号          │
├──┼──────────────────────┼──────────────────┤
│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的│1998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知                    │黔府办发[1998]17号         │
├──┼──────────────────────┼──────────────────┤
│ 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37号         │
├──┼──────────────────────┼──────────────────┤
│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加强对乡镇煤│199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矿维简费集中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44号         │
├──┼──────────────────────┼──────────────────┤
│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1998年10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黔府办发[1998]93号         │
│  │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
│ 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1998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15号         │
├──┼──────────────────────┼──────────────────┤
│ 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96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6]46号          │
├──┼──────────────────────┼──────────────────┤
│ 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1995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服务价格监审的补充通知          │黔府发[1995]23号          │
├──┼──────────────────────┼──────────────────┤
│10 │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1995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8号          │
├──┼──────────────────────┼──────────────────┤
│11 │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9号          │
├──┼──────────────────────┼──────────────────┤
│1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1995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厅关于征收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5]79号         │
├──┼──────────────────────┼──────────────────┤
│13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   │1994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黔府发[1994]24号          │
├──┼──────────────────────┼──────────────────┤
│14 │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   │1994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见的通知                  │黔府发[1994]54号          │
├──┼──────────────────────┼──────────────────┤
│15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通体制的通知                │黔府发[1994]60号          │
├──┼──────────────────────┼──────────────────┤
│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   │1994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导小组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89号         │
├──┼──────────────────────┼──────────────────┤
│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机械设│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备成套局关于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实行委│黔府办发[1994]105号         │
│  │托承包服务报告的通知            │                  │
│  │                      │                  │
├──┼──────────────────────┼──────────────────┤
│1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1993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等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3]16号          │
├──┼──────────────────────┼──────────────────┤
│19 │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七五”三线调迁企业继续享│1993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            │黔府函[1993]101号          │
├──┼──────────────────────┼──────────────────┤
│2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理顺│1993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地县外贸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2号         │
├──┼──────────────────────┼──────────────────┤
│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关于办理贵阳空港│1993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际联检限制区临时通行证件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8号         │
├──┼──────────────────────┼──────────────────┤
│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超计划出口收汇全额留成问   │1992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题的批复                  │黔府通(1992)190号          │
├──┼──────────────────────┼──────────────────┤
│2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酒类产品临   │1992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时生产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1号          │
├──┼──────────────────────┼──────────────────┤
│2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技术市场   │1992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请示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2号          │
├──┼──────────────────────┼──────────────────┤
│2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行    │199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贵州省企业定价证》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92号         │
├──┼──────────────────────┼──────────────────┤
│26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   │1991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副食品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5号           │
├──┼──────────────────────┼──────────────────┤
│2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外贸工作的通知   │1991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1)22号          │
├──┼──────────────────────┼──────────────────┤
│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财务包干   │1991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1991)40号          │
├──┼──────────────────────┼──────────────────┤
│29 │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三项资金搞好压贷挂钩   │1991年10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49号          │
├──┼──────────────────────┼──────────────────┤
│3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烟叶生   │1990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产扶持费标准的通知             │黔府(1990)15号           │
├──┼──────────────────────┼──────────────────┤
│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贵州省商业、供销企业  │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90)黔府通20号           │
├──┼──────────────────────┼──────────────────┤
│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电厅关于进一步   │1990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搞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90)32号          │
├──┼──────────────────────┼──────────────────┤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1990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33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通知的   │黔府办(1990)63号          │
│  │通知                    │                  │
├──┼──────────────────────┼──────────────────┤
│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企业参加省商品   │199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交流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90)81号          │
├──┼──────────────────────┼──────────────────┤
│3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工效挂   │1990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钩企业效益工资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90)134号          │
├──┼──────────────────────┼──────────────────┤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有    │198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1989)5号            │
├──┼──────────────────────┼──────────────────┤
│37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   │1989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9)14号           │
├──┼──────────────────────┼──────────────────┤
│38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   │1989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理的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51号           │
├──┼──────────────────────┼──────────────────┤
│39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   │1989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   │黔府(1989)64号           │
│  │通知                    │                  │
├──┼──────────────────────┼──────────────────┤
│40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   │1989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属管理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69号           │
├──┼──────────────────────┼──────────────────┤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地区实行粮食稳征、减   │1989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购、压销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89)黔府通125号           │
├──┼──────────────────────┼──────────────────┤
│4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彩色电视机│1989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实行专营管理(试行)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黔府办(1989)15号          │
├──┼──────────────────────┼──────────────────┤
│4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物资部关于确保│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一九八九年上半年指令性物资调拨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1989)17号          │
├──┼──────────────────────┼──────────────────┤
│4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矿石   │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25号          │
├──┼──────────────────────┼──────────────────┤
│4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1989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64号          │
├──┼──────────────────────┼──────────────────┤
│4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征收乡镇集体矿山│1989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65号          │
│  │的通知                   │                  │
├──┼──────────────────────┼──────────────────┤
│4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茧丝绸收购和出口实   │1989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9)69号          │
├──┼──────────────────────┼──────────────────┤
│4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放工业生   │1989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黔府办(1989)71号          │
├──┼──────────────────────┼──────────────────┤
│4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石油公司关于整顿   │1989年10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石油市场加强成品油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9)136号          │
├──┼──────────────────────┼──────────────────┤
│5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彩电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黔府办(1989)152号          │
├──┼──────────────────────┼──────────────────┤
│5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贵州省关于征收电   │1988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1988)14号           │
├──┼──────────────────────┼──────────────────┤
│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  │1988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8)18号           │
├──┼──────────────────────┼──────────────────┤
│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   │198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21号           │
├──┼──────────────────────┼──────────────────┤
│5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   │1988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黔府(1988)37号           │
├──┼──────────────────────┼──────────────────┤
│55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   │1988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40号           │
├──┼──────────────────────┼──────────────────┤
│56 │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通知│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8)84号           │
├──┼──────────────────────┼──────────────────┤
│57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中│198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方职工的国家各项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批│(88)黔府通244号           │
│  │复                     │                  │
├──┼──────────────────────┼──────────────────┤
│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编报利用外资项   │1988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目建议书的通知               │黔府办(1988)26号          │
├──┼──────────────────────┼──────────────────┤
│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关于   │1988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62号          │
├──┼──────────────────────┼──────────────────┤
│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当前以电   │1988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力供应为标准调整高耗电产品建议的通知    │黔府办(1988)87号          │
├──┼──────────────────────┼──────────────────┤
│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化工   │1988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厅、经贸厅关于贵州轮胎厂、贵阳市花溪化工  │黔府办(1988)113号          │
│  │厂申请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请示的通知    │                  │
├──┼──────────────────────┼──────────────────┤
│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外协办《关于│1988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用铝锭串换物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0号          │
├──┼──────────────────────┼──────────────────┤
│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外资企业   │1988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品运输问题请示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8号          │
├──┼──────────────────────┼──────────────────┤
│64 │关于切实加强国营工业企业设备调剂出省管   │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8)189号          │
├──┼──────────────────────┼──────────────────┤
│6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集体工   │1987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黔府(1987)2号            │
├──┼──────────────────────┼──────────────────┤
│66 │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上等级活动的实施  │198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意见                   │黔府(1987)4号            │
├──┼──────────────────────┼──────────────────┤
│67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企业财务  │1987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7)25号           │
├──┼──────────────────────┼──────────────────┤
│6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审批   │1987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程序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7)44号           │
├──┼──────────────────────┼──────────────────┤
│69 │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987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52号           │
├──┼──────────────────────┼──────────────────┤
│70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化肥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72号           │
├──┼──────────────────────┼──────────────────┤
│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物价局│1987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关于一九八七年度苧麻及其系列制品内贸收购和外│黔府办(1987)61号          │
│  │贸出口收购实行最高限价意见的通知      │                  │
├──┼──────────────────────┼──────────────────┤
│7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   │1987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外汇留成额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7)101号          │
├──┼──────────────────────┼──────────────────┤
│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市场用   │198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煤经营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7)142号          │
├──┼──────────────────────┼──────────────────┤
│  │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化工厅、省经│1987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74 │贸厅关于遵义市第二化工厂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黔府办(1987)262号          │
│  │请示的通知                 │                  │
├──┼──────────────────────┼──────────────────┤
│7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   │1986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整顿我省酒类商标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19号           │
├──┼──────────────────────┼──────────────────┤
│76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小化肥实行临时降    │198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价、免税及补贴的紧急通知          │黔府(1986)24号           │
├──┼──────────────────────┼──────────────────┤
│77 │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986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黔府(1986)35号           │
├──┼──────────────────────┼──────────────────┤
│7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   │1986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补充规定                │黔府(1986)36号           │
├──┼──────────────────────┼──────────────────┤
│7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几项规定  │1986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6)41号           │
├──┼──────────────────────┼──────────────────┤
│8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尿素等化   │198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肥供应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44号           │
├──┼──────────────────────┼──────────────────┤
│81 │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   │1986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搭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6)53号           │
├──┼──────────────────────┼──────────────────┤
│8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   │198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规定                   │黔府(1986)57号           │
├──┼──────────────────────┼──────────────────┤
│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1986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于加强录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8号           │
├──┼──────────────────────┼──────────────────┤
│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严格│1986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控制出口畜产品外流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4号          │
├──┼──────────────────────┼──────────────────┤
│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机电产品出口净创│1986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汇结算及外汇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0号          │
├──┼──────────────────────┼──────────────────┤
│86 │转发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药   │1986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6号          │
├──┼──────────────────────┼──────────────────┤
│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遵义地区行署《关于供销社│1986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深入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6)178号          │
├──┼──────────────────────┼──────────────────┤
│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化肥产销   │1986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6)266号          │
├──┼──────────────────────┼──────────────────┤
│89 │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经营改革几个问题的通   │198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知                     │黔府(1985)1号            │
├──┼──────────────────────┼──────────────────┤
│9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食购销政策和价   │1985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格的通知                  │黔府(1985)19号           │
├──┼──────────────────────┼──────────────────┤
│91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   │1985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查的通知                  │黔府(1985)24号           │
├──┼──────────────────────┼──────────────────┤
│92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我省石油产品   │1985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经营业务划转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28号           │
├──┼──────────────────────┼──────────────────┤
│93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   │1985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监督检查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黔府(1985)38号           │
├──┼──────────────────────┼──────────────────┤
│9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食   │1985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品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40号           │
├──┼──────────────────────┼──────────────────┤
│9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紧俏   │1985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耐用消费品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5)48号           │
├──┼──────────────────────┼──────────────────┤
│9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外贸出口工作会议   │1985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纪要的通知                 │黔府(1985)61号           │
├──┼──────────────────────┼──────────────────┤
│9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   │198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试行)               │黔府(1985)65号           │
├──┼──────────────────────┼──────────────────┤
│98 │省人民政府批转《贵州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   │1985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5)70号           │
├──┼──────────────────────┼──────────────────┤
│99 │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85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1985)83号           │
├──┼──────────────────────┼──────────────────┤
│ 100│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1985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企业登记管理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1985)84号           │
├──┼──────────────────────┼──────────────────┤
│ 101│关于严禁出口推迟收汇和进口提前付汇的紧   │1985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急通知                   │黔府(1985)92号           │
├──┼──────────────────────┼──────────────────┤
│ 102│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汽车进口   │1985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5)95号           │
├──┼──────────────────────┼──────────────────┤
│ 10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独山东峰锑矿生产炼   │1985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锑交外贸出口的通知             │黔府办(1985)192号          │
├──┼──────────────────────┼──────────────────┤
│ 10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Gz乳化汽    │198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85)240号          │
├──┼──────────────────────┼──────────────────┤
│ 10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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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积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乱收费现象得到遏制,大中城市推进小学毕业生就
近免试升入初中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各地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依据,进行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这对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吸收
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对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治理乱收费,缓解择校的压力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将好的或比较好的学校转变为“民办公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依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一些试验学校仍在较大范围招生并进行选拔性的文
化课考试;一些学校乱收费、乱集资,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各地仍然存在着不少薄弱学校,群众很不满意,也助长了择校行为。这些倾向和问题如不及时引导和规范,将会冲击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妨碍素质教育的推进,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为有效地解决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不良倾向和问题,促进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新课题。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依据,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
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要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方面的差距。
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下大力量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要按照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的要求,进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调整和挂钩,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连续性。“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的办学模式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适当补充,目前仍处在探索试验阶段,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要从严控制。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数量。同时,
各地要抓紧治理“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三、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是解决择校生、条子生等问题的治本措施,也是提高教师队伍和中小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
紧迫任务,下大决心,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间过大的差距。要采取学校布局调整、加强教师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快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关键是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应当从较好的学校中抽调校长、教师和
管理人员到薄弱学校去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和教师的轮换、交流制度;可以从政府机构中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文化水平高的青年干部加强薄弱学校的领导;可以动员或招聘一批大学生,包括非师范院校的大学生到薄弱学校任教;也可以选派一些大学教师到中学任领导职务或兼课
。要调整不称职、不合格的学校领导。同时,要表扬、宣传那些有改革思想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领导和教师。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要尽快见成效。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要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相结合,统筹规划。鼓励好的和比较好的学校帮助和支持薄弱学校的建设,努力提高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
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统一规范“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模式的名称、性质、标准、要求等内容,制定有关条例和管理办法。规范这类办学模式要严格遵守三条原则:一是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教师的工资也要适当限制,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不能差距太大;三是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强财物管理,严格财会、审计制度。
五、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国中小学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
8号)及原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等有关文件。对不按文件规定执行,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领导,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搞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重要环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措施、政策及符合正确方向的成功经验。对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或
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解疑释惑。对中小学推行素质教育培养21世纪创造性人才问题,要从科学、生理学研究的角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教育改革。



1998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浙江省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浙江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6月19日生效日期1992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2年6月19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浙江(如此处定义的)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浙江获得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而且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浙江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以下几点的修改,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分段改为(1)分段,新的(k)分段则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随后任何的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3条第3节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浙江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b)“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款提及的帐户。
  (c)“子项目”系指包括在项目的B.1部分中的一个或几个子项目。
  (d)“转贷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的3.01节签订或即将签订的协议。
  (d)“浙江”系指浙江省,借款人的一个政区或其任何继承者。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由银行按每笔提款当日的汇率折算,提款总额相当于二亿二千万美元(USD220,000,000)的贷款资金。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本协定附件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已经发生的(或者,如果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即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对抵消、没收或扣押要进行适当的防护),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1998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一半(1%的1/2)。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及时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银行借入款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部分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一半(1%的1/2)。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及时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了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浙江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承担其一切义务,并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在内的一切行动,以使浙江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浙江:(i)转贷给浙江的贷款资金偿还期为20年,包括5年宽限期;转贷利率应使世行满意。(ii)相应的承诺费和外汇风险应由浙江承担。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有关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浙江根据项目协定的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证使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保存下来,直到银行收到贷款帐户中最后一笔贷款资金已提取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以上;并且(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 )(i)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帐目和记录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独立的意见;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浙江不能履行其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特殊情况,致使浙江不能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
  5.02 根据通则第7.01节(h)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九十天之久;
  (b)发生本协定第5.01节(b)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转贷安排已制定。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交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浙江的正式授权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浙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了通则第11.03节的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了通则第11.01节的目的,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
                     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赵锡欣             玛利安.汉格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 下表列举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贷款金额,以及每一类别中为此种方式提供资金的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贷       提供资金占
                  款 金 额      支出的比例
                (以等值美元表示)     (%)
(1)土建:
  (a)项目的A.1部分 133,200,000     41%
  (b)项目的B.1部分  27,300,000     34%
(2)项目A.2部分下货    4,800,000     70%
   物的供应和安装
(3)项目A.3和B.2部分 13,5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下的设备                   国内支出的100%(
                          出厂价)以及当地采购
                          支出的75%
(4)项目C部分下的      4,200,000    100%
   咨询服务和培训
(5)未分配部分       37,000,000
   总  计       220,000,000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由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在借款人的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是在下面情况下不得提款:(a)对本协定签字之前发生的费用的支付;(b)对子项目的支付,除非该子项目已按项目协定附件2第5(a)段的规定获得批准。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i)减轻杭州—宁波通道的交通拥挤状况;(ii)促进浙江南部地区的经济发展;(iii)加强浙江机构在交通规划和投资选择方面的能力,以及(iv)促进对浙江转让公路建设和养护方面的技术。
  本项目由下列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项目目标,借款人和银行可以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改:
 A部分:公路的建设
  1.建设(a)大约138公里长的杭州—宁波四车道、隔离的、控制入口的公路;(b)沿路的服务设施,包括收费站、养护站、服务和休息区、以及管理站。
  2.用于收费、交通监控、通讯和照明的电子、机电设备的供给和安装。
  3.为以下内容提供有关的设备:(a)中心实验室、环境保护、以及与杭州—宁公路建设有关的研究;(b)上述公路的运营和养护。
 B部分:道路发展计划
  1.在浙江南部地区承担道路发展计划,包括某些省乡道路和桥梁的建设和改善。
  2.为上述道路发展计划、浙江的道路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以及道路养护部门提供相应的设备。

 C部分:技术援助
  1.为杭州—宁波公路的建设提供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培训。
  2.为浙江培训公路/交通计划、发展、运营、管理和养护方面的人员/职员。
  本项目预计于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件3:        分期偿付时间表

    偿付日期               偿付本金★
                      (以美元计)
1998年1月1日             4,010,000
1998年7月1日             4,165,000
1999年1月1日             4,330,000
1999年7月1日             4,495,000
2000年1月1日             4,670,000
2000年7月1日             4,850,000
2001年1月1日             5,035,000
2001年7月1日             5,230,000
2002年1月1日             5,435,000
2002年7月1日             5,645,000
2003年1月1日             5,860,000
2003年7月1日             6,090,000
2004年1月1日             6,325,000
2004年7月1日             6,570,000
2005年1月1日             6,820,000
2005年7月1日             7,085,000
2006年1月1日             7,360,000
2006年7月1日             7,645,000
2007年1月1日             7,940,000
2007年7月1日             8,245,000
2008年1月1日             8,565,000
2008年7月1日             8,895,000
2009年1月1日             9,240,000
2009年7月1日             9,595,000
2010年1月1日             9,970,000
2010年7月1日            10,355,000
2011年1月1日            10,755,000
2011年7月1日            11,170,000
2012年1月1日            11,600,000
2012年7月1日            12,050,000

  ★本表所列数字相当于每个提款日所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则3.04节和4.03节。
  提前偿付的贴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款的规定,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应付贴水按下列提前偿付时间及相应的贴水率执行:

  提前偿付时间          贴水率
               在提前偿付日适用于
               贷款的利率(以年百分
               比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5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30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55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80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十八年  0.90
到期前超过十八年        1.00

 附件4           专用帐户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列举的类别1、2、3、4;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本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a)段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4,000,000美元的款项;
  2.从本专用帐户中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银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就可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并在以后为补充该专用帐户而进行提款:
  (a)为了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银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将不超过上述核定分配额总数的款项存入专用帐户。在这些申请的基础上,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银行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在提出回补申请之前或在提出回补申请的时候,借款人应根据本附件第四段的要求向银行提供证明材料。在此申请的基础上,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中,该存款额应为借款人所要求回补的数额,但不得超过已从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额。
  每一笔这类存款都应由银行按照其相应的合格类别和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同时,银行应得到证明提款申请是正当的材料。
  4.借款人每次通过专用帐户进行的支付时,应向银行提交银行合理要求的、说明此项支付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银行不应被要求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银行已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时;或
  6.(a)如果银行已确定从专用帐户的支付:(i)是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规定的支出或金额;或(ii)不能由提交给银行的证据所证明时,应银行的通知,借款人应立即:(A)提供银行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存入专用帐户(或,如果银行这样要求,偿还给银行)相当于不合格的或不能被证明的支付或部分支付。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上述证据或向专用帐户存款或向银行偿还之前,银行将不会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银行已确定专用帐户中的未偿付部分将不被要求用来对合格支出进行支付时,应银行的通知,借款人应立即将此未偿付的部分偿还给银行。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银行后,将存在专用帐户中全部或部分存款偿还给银行。
  (d)根据本附件第6(a)、(b)、(c)段的规定偿还给银行的款项应计入本项目的贷款帐户。这笔款项可以根据本协定(包括通则)的有关条款继续提取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