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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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辖区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但涉及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第四条 成立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长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拟定土地执法行动方案,决定土地执法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土地违法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动态巡查零报告责任制。基层国土资源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每个工作日实施动态巡查1次,建立巡查台帐。

  在巡查中,不管有无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实行零报告制度。乡镇国土资源所当日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次日上午12时前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次日下午17时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立案查处,并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下同)告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具体任务是:

  (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核实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复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有发现违法用地情况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须停止办理其规划业务。

  (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能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组织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下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和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进行制止。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镇(街道办事处)对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案件。

  (一)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案件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二)对阻碍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正在查办的案件涉嫌犯罪,可要求提前介入或者参加案件讨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调查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以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据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监察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并将有关情况按层次管理抄报组织、人事部门。

  (二)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行政责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宗资料。

  (三)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

  农业和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由国土资源、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书             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市政绿化、农业、水利和公共设施外,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要求申请供电、供水、供气的工地或工程设施当事人至少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一的证明,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对相关违法用电、用水、用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与行政审判联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反映。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请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或者任免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发现本市辖区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经核实的;

  (二)依法律、法规或本规定认为应当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辖区内1年度内累计出现3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对县(市、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限期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在规定限期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且未在规定限期内告知所在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

  (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的;

  (三)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按规定立案调查的;

  (四)监察部门未规定限期内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的;

  (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的;

  (六)对土地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本辖区1年内累计出现5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更正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报不查的;对县(市、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一)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按规定立案调查,导致损害继续扩大的;

  (二)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行政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限期内受理并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三)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限期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五)对土地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

  (六)各单位1年度内受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一)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1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各单位同1年度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对外地驻阳江办事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的,除对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外,由监察部门提请该单位所属地区的党委和政府,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的,或者一年度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下(不含本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不含本数),其他土地20亩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含本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含本数),其他土地20亩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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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权问题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权问题意见的复函

1951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政治法律委员会办公厅:
接7月26日来函,关于继承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处理继承问题目前尚不宜作太具体的规定,且继承应不局限于血统关系及平均分配。但对处理继承问题,如果列举其应考虑的条件多了,伸缩性就大,则与社会实际情况不易相合,且因处理问题之人不易掌握运用,适用恐有困难。本院认为继承问题在目前似可暂不作全面指示,而仅就个别问题解决。这一意见,先请你会考虑。如认为有全面指示之必要,本院提出如下意见:
继承人之分列先后顺序,依照实际情况,应当是: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应以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及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父母及祖父母。此外向受被继承人扶养而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亲属或非亲属亦有酌分遗产的权利。第一顺序中之子女,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应由其所生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之有生活条件的父母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之有生活条件的兄弟姊妹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
如无继承人时,死亡者的遗产应归国有。
至于你会综合意见第一段所述“死亡者意愿”一点,主要是指遗嘱效力而言,我们认为这点可俟决定的有关遗嘱的法令或指示时再为全面考虑,现在似可不提。
二、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间,各人应得继承份额多寡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不遽作硬性的规定,目前可以平均为原则;但得斟酌具体情况,如各继承人的生活情况,发展生产等条件,而有所增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有属代位继承者,一般的应按房代位继承;其应继的份额,遇有特殊情况亦得予以照顾。
三、关于处理继承纠纷的问题,把调查亲友意见,作为群众路线的调查方法是好的;有领导的进行调解也是好的;惟作硬性的规定。综合意见中所说“一般应经死亡者亲友共同商议调解,调解成立即可执行”一节似可不作硬性规定。
以上意见,请你会考量!

附: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函 (1951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司法部提出关于继承权问题的意见,送请政委审核,因此问题有关各方意见尚不一致,经我们于7月21日邀集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开会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兹录送请复阅见示。
关于处理继承遗产问题,认为目前还不宜于作出太具体的规定,仅能提出以下原则性意见供参照应用:
一、按照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性质及一般城乡人民的家庭关系,在处理继承遗产问题上,应根据所有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及相互间的关系,作通盘的考虑。对于遗产的分配,必须注意到所有继承人的生产条件、生活状况、劳动态度、对所继承财产付出的劳动质量、以及是否因分配遗产而影响生产事业的发展等各方面的条件。不能以局限于血统关系或死亡者意愿为原则。
二、死亡者的配偶(包括新婚姻法颂布前即已存在的“妾”的身份)、子女(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及死亡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亲属(包括兄弟姊妹)或非亲属,均得继承死亡者的遗产。至于是否继承及继承数量的多寡,则须依据前项精神考虑确定。不能局限于顺序继承、平均继承及指定继承的做法。
三、处理继承纠纷问题,一般应在地方民政工作干部领导之下,召集熟悉死亡者家庭情况的、公平的、死亡者的亲属及友人,共同商议调解。调解成立,即可执行;调解不成立,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声诉。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为烟草行业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局党组决定,200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隆重召开全国烟草行业第四届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对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与比例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00年以来,在行业改革与发展、“两烟”生产经营、技术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劳动模范的评选主要从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卷烟销售、科研开发等一线职工和技术人员中产生。拟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55个、劳动模范80名。
(二)评选比例
按各直属单位2004年12月31日职工总数为计算评选比例(名额分配详见附表)。劳模评选各方面人员比例如下:一线职工(含经营人员)占50%;专业技术人员占30%;各类管理人员(包党、政、群、团、纪检监察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占20%.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的政策、规定;狠抓三个文明建设,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廉洁勤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增产节约、提高效益、专卖管理、销售网建、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出色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单位或集体。
(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的政策、规定,矢志烟草事业,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勤勉务实,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劳动模范。
1.在推进行业发展,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假、打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企业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同违法违纪作斗争中有重大贡献;
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的基本程序
依据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严格按照基层单位推荐、各直属单位考察把关、国家局审查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局下达的分配名额,在工商企事业单位中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推荐、选拔。凡是正式推荐的评选对象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党政工团等方面民主讨论协商后逐级上报至各直属单位。
(二)直属单位考察。各直属单位对基层推荐的评选对象,要逐个进行严格考察并写出考察鉴定材料。在考察的基础上,经党组(党委)讨论审定后上报国家局。其中正式上报的先进集体是工业企业或各直属单位机关的,须征求所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国家局审查批准。各直属单位确定上报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由国家局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国家局党组审定批准。
(四)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拔高、不凑数。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组织推荐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原则,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第一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奖励办法
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劳动模范者,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凡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的单位,除颁发荣誉奖状外,给予一定奖励政策,由各直属单位兑现奖金。
五、评选的材料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材料撰写和审查上报工作。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上报材料的内容要客观真实,评价恰当,事迹准确。材料文字要求6000字左右,同时附6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摘要(各1式16份),并附考察鉴定材料1份,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个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要填写审批登记表(各1式3份,格式附后)。劳动模范除在审批表内贴好正面2寸免冠照片外,要另附3张7寸工作彩照;先进集体选送5张反映本单位面貌的7寸彩照(单位人数较少的,可选送合影照片),照片随材料一并报送。
(二)材料上报审批时间安排。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审定工作于2005年2月底前结束。各直属单位要于2004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评选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上报材料报送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六、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是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行业形象,增强行业凝聚力,激发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拼搏进取热情,推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活动,是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推荐、考察、评选等各项工作。要以此次评选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为契机,搞好先进事迹的总结和宣传,在全行业形成学习先进、宣传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进一步促进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在国家局党组领导下,国家局成立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评审、表彰以及大会的筹备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姜成康
副组长:张保振、何泽华、李克明、葛祥久
成 员:邢万里、杨培森、张本甫、张玉霞、赵振林、刘敬如、王彦亭、潘小迅、郭振景、温风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司。在评选推荐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蒋政,联系电话:010/63605830,传真电话:010/63605567。
附件:1、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2、全国烟草行业劳动模范审批登记表(略)
3、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审批登记表(略)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件:

  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2&pic_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