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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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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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19880428

(88)交公路字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业经今年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 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公路运输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近年来,随着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新职工的不断增加,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纪律松驰、偏重效益、忽视安全。致使公路交通责任事故时有发生,有些后果非常严重。当前,急需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根据公路运输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的特点,现对加强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1.保证安全教育时间,尤其对驾驶人员每星期至少要安排两小时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规则,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经验,安全评比条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

3.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过安全日,开安全例会,出车前进行安全喊话,以及图片展览、智力竞赛、观看录相、办安全专栏、开展安全对话、举办安全常识讲座等。

4.安全教育要注意联系实际,并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好人好事结合起来;针对混合交通状况,与如何加强安全工作的讨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工作特点,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避免空洞说教。

5.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结合事故后果、原因及责任分析,反复进行教育,使职工痛定思痛,居安思危、吸取血的教训,警钟常鸣、常备不懈,时刻不忘安全工作。

6.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对参加教育活动缺席较多的人员,要组织补课。

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1.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运输企业的经理对安全工作要负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要负重要责任;其他领导也要负综合治理的责任。

3.对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管理,党、政、工、团都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4.分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每月至少要两次跟班上路或深入车队、车站,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5.充实安全科室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6.对违犯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其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7.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论大小,均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指出改进措施。属运输企业责任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8.认真加强基础工作和对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要使安全质量具有否决权,把安全情况列为评比、升级的重要条件。对事故多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整顿。

9.加强安全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使安全工作逐步科学化。

三、进一步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1.运输企业应健全以下的安全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各类事故的处理规定,行车人员安全工作的档案制度,驾驶员审验制度,车辆技术检验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领导定期跟班上岗制度,领导带人上路检查本企业车辆安全情况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公里考核制度,原始资料记录制度。

2.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每个职工都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上下结合,左右配合的安全保证体系。

3.每月检查一次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年终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四、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

1.各运输企业原则上要一年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

2.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安全意识的确立情况,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安全机构功能发挥的情况,车辆、设备完好的情况,各类事故处理的情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等。

3.安全大检查以自检、普检为主,并适当与互检、抽检、路检结合起来。

4.对查出的问题要果断处理,凡不符合运行条件的车辆,要责令停驶,无法恢复基本技术等级的,要强制报废。

五、切实加强车辆机务管理。

1.严格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严密注视车辆的技术状况。

2.定车定人,专责保管使用,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调换驾驶员。

3.合理运用车辆,按调度命令出车,不超载运行,不乱停乱放。

4.开展爱车例保活动,除提高驾驶人员搞好例保的自觉性外,还要在运输线路的适当地方设置例保检查站,加强督促检查。

5.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设备,结合安全大检查,每年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鉴定技术状况。

6.坚持日常的车辆进出场检验,特别是客车,经检验后要层层签字,未经检验合格并无签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7.按保养、修理作业的规范要求保修车辆,加强过程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8.不论车辆是否承包,一旦发现故障而驾驶员又不能排除时,都要及时抢修。严禁为了降低保修费用而使车辆带病运行,注意防止短期行为。

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通过上技术课及进行不定期考核等方法,督促职工,尤其是驾驶人员学习并熟悉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教育驾驶人员养成勤检查、勤调整车辆的习惯,使转向、制动、传动、灯光、喇叭等车辆安全保障系统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3.驾驶人员在运行途中要集中精力,不闲谈、不赌气、不强超抢会?不盲目快速、严禁超载。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上山和下山时,要检查转向和制动是否灵敏有效。

4.客运车辆行经险桥、危险路段、上渡船和加油时,要组织旅客下车。

5.气候变幻无常的地区,出车前要带齐防范性设备,谨慎驾驶,注意防止因路滑或塌方造成事故。

6.车站及乘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检查“三品”,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七、积极组织安全竞赛。

1.安全竞赛要注重实效,通过评选安全标兵,树立学习榜样,激励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竞赛活动形式可灵活多样,如安全百日(千日)无事故赛、安全正点赛、春节运输无事故赛、安全优质服务赛、安全运输对手赛等。

3.对评选出来的安全标兵或其他称号的先进人员,要及时表彰,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

4.在家属中开展“贤内助”的竞赛活动,调动家属协助职工搞好安全和优质服务的积极性。

八、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1.对新招收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培养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客车驾驶员,一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代客车驾驶员要具备规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3.对在岗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虑到驾驶人员的工作特点,可根据不同的运输季节组织一定人员短期轮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水平,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

4.为了不影响生产,培训工作要因时因地制宜,要注意将脱产培训与在岗培训,企业培训与专门院校培训,普及性培训与提高性培训结合起来,以照顾各种不同的情况。

九、切实关心职工生活。

1.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好职工生活。特别是要保证驾驶人员吃好、睡好、休息好,以保持旺盛的精力。

2.对夏日或夜间担任长途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要在中途设置监督站,强制他们休息一定的时间,客车可由两个驾驶员轮流驾驶,避免因疲劳过度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3.注意掌握职工特别是驾驶人员思想情绪的波动情况,及时弄清原因,说服、调解、疏导,使之保持心情舒畅。

4.注意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帮助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工作。

十、及时交流安全信息。

1.认真收集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安全情况及开展安全工作的有关资料。

2.对取得的资料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整理,分动态、经验、问题、建议几部分进行归纳,使之形成可供参考的信息。

3.在企业内部印发,使广大职工了解并关心安全工作。

4.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为安全决策提供依据。

5.已将电子计算机引入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将有关信息输入,以备今后检索使用。

运输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在交通系统内,除了运输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行业管理的原则,对运输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各运输单位落实安全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宣传、开展安全检查。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尤应注意防止出现以包代管、放松安全工作的现象。总之,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搞好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交通事故,使公路运输更好地为发展国民经济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各地根据我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28号)的规定,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核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限到一九九三年三月底已
届满,应予换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根据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9号文件有关深化广告管理改革的工作安排,就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状况、从业人员以及贯彻广告管理法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重新审核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准予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暂缓换发,并要求三个月内完
善有关条件。逾期仍没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二、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告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9号)有关实施广告代理制第一步的要求,参照《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范围作适当调整,即将媒介直接承揽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同类媒介
的广告业务(有的被批准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改变为直接承揽其设计、制作并发布国内广告和发布外商来华广告。
三、全国性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其余的事业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仍为三年。
五、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发给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主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不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其广告经营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企业登记部门核发《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同时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见附件)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1.单位名称:指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全称。例:×××电视台
2.单位地址:指事业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
3.广告经营机构名称: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名称。例:×××电视台广告部
4.广告经营机构地址: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详细地址。
5.经济性质:指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6.核算方式:指广告经营机构的核算形式。例:非独立核算
7.资金数额: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资金总额。
8.法定代表人: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9.广告负责人: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负责人。
10.经营范围: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管理部门审核的广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统称。



199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