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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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8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深化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邮电企业在职职工,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录缴费年限。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定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随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缴费比例。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每年调整一次。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总公司(下称:管理局、总公司)月人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单位每年根据缴费情况填写《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台帐》和《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清单》(表式另发)。
第五条 职工个人帐户的《台帐》由单位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按时记录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对帐清单》应定期发给本人复核,并由本人留存。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新参加邮电系统统筹的职工,从参加并领取工资之月起,暂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邮电系统统筹前已有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前后可累积计算。
第八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可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计算缴费年限(如本人和单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缴费年限)。待重新发放工资时再行缴纳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可累积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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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图文报告打印费应该叫停

宋飞


  笔者最近带小孩去医院做肝肾彩超检查,先交了100元彩超费,让孩子进去检查。结果出来后,B超室的人又叫我去缴费10元,说是报告单要10元打印费。拿到报告单回去后,笔者看着医院的两张收据,上面的收费事项都是打印着“彩超费”字样。于是觉得医院是否有重复收费嫌疑?之后,笔者拿着报告单和那两张收据向物价部门投诉。一周后,物价部门回复:已经调查过了,该医院肝肾彩超检查费100元,符合规定,属于编码为220301001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项目收费;报告单打印费10元,他们也有市物价局的文件依据,它是属于编码为220800008的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项目收费,这个项目的内涵包括计算机图文处理、储存及彩色图文报告,即俗称的“彩超打印费”。三级医院一次最高可收15元,二级医院最高可收13元。而这家被投诉的二级医院打印费只收10元,低于文件规定的13元指导价标准。
  既然是符合规定的收费,我就不再多说了,找物价部门索要了那份市物价局的文件来看。这份文件是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名称为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实施时间是2005年,里面有上百页的有关医疗服务领域的政府指导价清单。出于法律职业的敏感,将上面提到的制定文件的几个依据在网上搜索了一篇。虽然没有说明依据了《价格法》,但还是提到了如下几个文件作为依据(这也是我们国家的常态嘛,大家都认为文件大于法律)。
  国办发(2000)16号,能够查得到:其中对医疗服务价格是这样叙述的:“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增设或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这里面有一句话很重要:“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B超检查的费用算不算?笔者认为应该算,因此彩超图文报告打印费不应该另外收取。
  计价格(2000)962号,这份文件也能查到,里面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和管理说得更详细,但对检查费没有提及。只是说要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笔者认为,医院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与医疗设备检查的作用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这样彩超图文报告打印费就是更加不应该另外收取。
  还有鄂办发(2004)74号,全称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的标题居然是:“加强医药价格管理,降低医疗服务费用”。记得2004年我带老婆去另一家医院检查时,也是肾部做B超筛查,当时医院新购的彩超机,也就一次收费不超过100元,报告单图像有,结论是医生手写的,但没有另外收费。可2005年这份市物价局的文件出台后,这项医疗服务收费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花样还多了,这似乎也有违于省政府的初衷吧!
  再就是鄂价费(2005)24号,全称是《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份文件提到了要各地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这就是市物价局出台2005年这份文件的起因。
  鄂价费(2005)262号,全称是《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份省物价局的文件第一次提到了我所关心的彩超图文报告打印费!该文件的有关内容是这样说的:“各地及省管医疗机构在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鄂价费[2005]24号)过程中和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审核、协调会议上提出了一些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三、为了平衡各地超声检查过程中图象记录价格,对编码“2208图象记录附加收费项目”制定了最高指导价格(具体见附件一),供各地在制定编码为“22超声检查”除外内容中“图象记录”价格时参考执行。”而其附件一是这样写的:”图象记录附加收费项目指导价格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2208 8、图象记录附加收费项目
220800001 黑白热敏打印照片 片 5
220800002 彩色打印照片 片 10
220800003 黑白一次成象(波拉)照片 片 8
220800004 彩色一次成象(波拉)照片 片 15
220800005 超声多幅照相 片 12
220800006 彩色胶片照相 片 10
220800007 超声检查实时录像 含录象带 次 40
220800008 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 含计算机图文处理、储存及彩色图文报告 次 20

  这最后一行的确讲到了彩超图文报告打印费,省里是按20元作为最高指导价的,看来我地医院还是在规定指导价以内进行收费的。该文件是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出台的。也就是说省内各地到2006年就基本上是这样操作的。这似乎很有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收费项目及计价依据是省物价局按照与医疗机构开的协调会的意见形成的,没有事先征求患者方面的意见,也没有召开听证会。此处,涉及到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区别问题,这个理论问题,曾被作为2003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考研题。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其形式包括浮动价格、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其范围限于极少数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包括:(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则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其特征是强制性和稳定性。其范围与政府指导价相同。其基本依据包括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其程序包括调查、建立听证会制度、公布(上述资料参考了刘大洪、王守渝、黄河的论述,分别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607—61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第429—43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三版;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492—49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修订版)。根据这种传统经济法法学理论,似乎政府定价才涉及到听证程序,而政府指导价并未涉及到听证程序。而彩超图文报告打印费,在物价部门和卫生系统眼里,属于政府指导价调整范畴,似乎不听证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部委规章)第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由此可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一样,开始都需要搞听证了。因此省物价局按照与医疗机构开的协调会的意见形成的鄂价费(2005)262号通知文件,系针对图象记录附加收费项目指导价格的收费依据,其制定程序本身就不是公开透明的,属于应该废止的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以这个文件为基础,市物价局再联合市卫生局制定一个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我地的医疗机构再照此执行,这一连串不都是错上加错么?
  再看看省外,我在百度上发现西安、厦门等地都有类似的患者就此投诉的问题。而且省外的医疗机构也都这样收费。看来加收彩超图文报告打印费已经在我国各地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而这种现象,许多患者及其家属都是存在不满情绪的。
  现在正值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各地清理规范性文件之际,由此,我就萌生了创作此文的念头,希望以此能够废止这份文号为鄂价费(2005)262号的《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我国的医疗收费改革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2009年9月4日草,2009年9月5日定稿,2010年元月14日再次修订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过实践锻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勇于改革,具有开拓精神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领导管理能力及年
富力强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人事工作纪律,按照选拔干部的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过集体讨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四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长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局、委、办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地质师;
(三)局级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四)局级高等院校和管理干部院校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五)局级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
(六)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长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属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四)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八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长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均须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属各局、委、办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行政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各该级人民政府通过任免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分别由市长、区长、县长签发任命书。
市属各局、委、办、公司、高等院校等部门自行任免的工作人员,属于任命的,以该单位行政组织名义发任命通知,由局长、主任、经理、院(校)长签发任命书。
第十四条 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得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
第十五条 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各该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由原任命机关注销其原任职务。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任免工作人员事宜,由各该级人事部门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