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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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春节临近,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烟花爆竹是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的喜庆产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52号)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45号)要求,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查和本地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以下统称烟花爆竹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企业要针对春节期间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严格管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止节日期间出现麻痹、松懈、浮躁等问题,确保安全。

三、全面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生产环节,重点检查企业节日停产后剩余烟花爆竹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清理入库、分类存放以及厂(库)区防火防盗情况。经营环节,重点检查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及本行政区域禁放产品、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将罚没产品或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走街串巷兜售、连片经营、在民用建筑底商经营烟花爆竹、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行为。运输环节,重点检查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地点停车、将烟花爆竹产品与其他产品混装运输等违规行为。燃放环节,重点检查个人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内筒型组合烟花、在禁放地点和时间燃放等违规行为,以及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品种等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方面,重点检查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分析当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协同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行动。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近年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突出的地区,要学习借鉴豫皖省界区域烟花爆竹“打非”联动工作经验,针对区域交界地带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跨区域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在春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协同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违法行为实行联防、联查、联治,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方式,调动社会公众全面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对组织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和非法运输、燃放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运输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春节期间值班值守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值守和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要加强对加油站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文物古迹建筑等禁放区域及其周边的巡查、防护,严禁在防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加强仓库及零售点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守护,严防库房及零售点超量储存、库房内搬运作业人员超员以及无关人员进出入库区。

请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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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一、限令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拐卖犯罪行为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该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拐卖犯罪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铁道部


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1994年10月10日,铁道部


为健全企业自备车管理体制,完善自备车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运能不足矛盾,更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国家经贸委(93)1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 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20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 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附表一),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 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 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是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运输局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研究、制定自备车参加铁路运输的有关具体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跨局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或购置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申请的审批。
3、组织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签订互保协议。
4、督促检查自备车各项管理工作,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的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缴各铁路局应上缴的管理费。
6、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和铁路能力的允许,扩大组织整列自备车运输范围。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提高自备车管理水平。
第七条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机构,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经委(交委)、铁路局自备车联合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由铁路局运输处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结合省、市具体情况,制定局管内自备车运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负责跨分局的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的审批和审查新增自备车过轨事宜。
3、组织自备车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分局签订互保协议。
4、负责监督检查分局落实自备车各项管理制度,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各种情况,建立台帐,积累资料,并按时上报铁道部。
6、负责跨分局自备车运输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取各分局应缴的管理费。
第八条 铁路分局自备车管理机构,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经委(交委)自备车联合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由铁路分局运输分处(或运输科)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部、局自备车管理运用的政策,严格执行部、局有关规定。
2、负责办理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审查上报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手续,管理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扣修等事宜。
3、负责组织自备车货源,汇总审理上报归口的要车计划,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管理和运输方案的编制,签订互保协议。
4、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情况,交换有关自备车资料,组织实现月度运输计划与运输方案,建立台帐,积累资料,按时上报。
5、收取、上交自备车管理费用,负责局(或分局)间有关费用清算,严格掌握自备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6、处理解决自备车管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自备车调度主要工作为:
1、组织自备车货源,了解并掌握自备车货流、车流及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2、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及整列自备车运行动态,统计分析上报有关资料。
3、掌握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扣修情况。
4、掌握整列自备车分界口交接情况,并与邻局、邻分局定时交换自备车有关资料。
5、及时处理自备车发生的问题,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第十条 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对日常管理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分析。主要资料有:
自备车分布情况台帐:根据批准过轨协议每年统计一次,于次年元月报铁道部。格式见附表二、附表三。
自备车装卸车完成情况台帐:每月统计一次,于次月五日前报铁道部。格式见附表四。
月度货运计划汇总情况:其中:原提数于上月十四日前电话报部;计划内批准数于上月二十五日前电话报部(二月份提前二天),计划外批准数和全月实际完成数于次月五日前书面报部。格式见附表五。
各铁路局、分局按日统计装车、卸车完成情况,掌握整列自备车(包括管内、外)运行动态。格式见附表六。
第十一条 自备车运输货物必须纳入铁路运输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整列或成组统一由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归口申报,并加盖自备车字样。货运计划部门批准后返还自备车管理机构。组织运输,编制运输方案,掌握日常执行情况。上述工作指定专人办理,按时上报和下达。
第十二条 在安排日计划时,优先考虑产权单位。在产权单位装车计划完成后,可安排装运其他单位的物资。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自备车整列直达运输,努力实现固定车次、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运货物品类,组织循环运输。
第十四条 货源稳定并具备整列或成组装车、卸车条件的自备车经铁道部批准可以跨局运输,但必须签订局间互保协议(零散车除外),未签订互保协议不得跨局运输。
第十五条 整列自备车返空时,可以组织顺路装车。跨局的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的由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顺路装车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整列或成组装车和卸车;
2、在正常的回空径路上,不得超过原回空站;
3、只限一次顺路装车,严禁擅自扣车留用。
第十六条 整列自备车必须车次贯通,车次为8701至5%,由各局自备车管理机构按月上缴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
第十七条 跨局整列自备车沿途不准拆组,不准无令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组或使用,必须有部调度命令。否则,追究有关路局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统一运用的自备车管理,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第十九条 使用自备车装运产权单位的物资时,按价规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自备车回空利用区段按价规规定核收运费,免收回空费。
使用自备车装运非产权单位的物资按运价100%收费,其中80%使用货票交运营,另20%作为产权单位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二十条 自备车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可收权一定的管理费,标准由省、市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在铁道部备案。跨局整列自备车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有关省市自备车联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局自备车管理机构与铁道部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铁道部在跨局自备车管理费总额中提取5%,由各局自备车管理机构按月上缴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费的使用及自备车管理的其他财务问题另文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铁路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并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自备车管理实施细则。
对认真执行本规则,在自备车统一管理运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遵守本规则,擅自扣用、拆散车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铁路局 铁路局
企业自备车运输管理互保协议
为加强企业自备车管理,加速自备车周转,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及经济效益,经两局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互保协议:
一、 的整列企业自备车,经铁道部以 号命令批准。装车站为 站,卸车站为 站,装运品名为 ,车次为 次。
二、 铁路局,要认真组织货源,按批准的月计划(包括计划外)组织均衡装运。
三、 铁路局对到达的 次整列企业自备车要组织及时卸空,原列、原车次回送装车站。
四、回送空车时,遇有顺路装车,按企业自备车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由 铁路局负责给自备车产权单位经济补偿。
五、因车辆故障,临时扣修或中途甩车的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双方共同管理,不得丢失。修复后重车回送原到站,空车因送原装车站。由于扣修车造成欠轴时,要以运用车补轴。
六、上述协议如有一方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七、协议双方应加强联系,及时处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铁路局由负责,联系电话 , 铁路局由 负责,联系电话:



铁路局(章) 铁路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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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