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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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七号)


  《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3日         


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宾馆、饭店、冷饮经营场点、旅店、歌舞厅、练歌房、游乐场、录像放映厅、音像制品经营场点、洗染店、美容院、理发店、洗头房、浴池等单位。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城建、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安装吸收油烟、异味的设施,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排放高度和位置的确定,应当以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为原则;
  (二)凡使用1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种炉灶的,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严禁原煤散烧;
  (三)在居民区和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各种饮食娱乐服务场点。对原有场点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严禁进行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五)使用音响器材的,必须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时,应同时提交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承诺,工商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必须定期向市、区、县(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


  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项,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十九条 对阻碍环保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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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488号



关于对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保障水路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国航运市场的实际情况,我部从2001年起开展了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同时结合航运结构调整,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水路运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1年的航运市场整顿,一是结合《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的实施,对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路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了逐一审核,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二是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进行强制报废,清理出航运市场。三是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长江涉外旅游船、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以及个体运输船舶“挂靠”经营等重点区域和运输船舶进行了专项整顿。2002年的航运市场整顿重点,一是巩固2001年的整顿成果,完善不足。二是扩大整顿的范围,对所有从事普通货船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并对部分运输市场继续开展专项整顿。三是结合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从事客货运输特别是从事液货危险品和旅客运输的船舶进行一次核查。

  经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扎实的工作,海事、船检等部门的通力协作,2001年的各项整顿目标已基本完成,2002年的各项整顿工作也正在按计划进行并已取得了较大进展。

  为全面总结各地区、各单位两年来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加强航运市场管理。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对两年来航运市场整顿情况认真总结。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结的主要内容

  (一)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航运企业资质整顿情况

  1、现有从事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是否已达到经营资质条件,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企业是否已退出航运市场。重点检查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从事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评估和整改的最终情况填写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附件一)一并报送。其中整改至今年10月底仍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有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还应填报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明细表(附件二)。

  2、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清理情况,是否已按照我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要求实现了企业化经营。重点检查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是否切实纳入企业进行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现象。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统计原有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数量及现已实现企业化经营的这类船舶的数量。

  3、普通货船运输市场整顿的进展以及年底前预计完成的情况。重点是现有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未达标企业限期整改的进度,从事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户企业化经营的进度。

  4、从事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是否都已经过审核并取得合法的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船舶强制报废情况

  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是否都退出了航运市场,有无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和更改船龄现象。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今年的船舶强制报废情况(分为1-10月已报废的和预计今年全年报废的两类),填写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一并报送。

  (四)各专项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整顿后市场秩序的巩固完善情况。

  (五)在航运市场整顿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二、在各单位总结的基础上我部将在12月起组织对部分省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整顿的落实情况,并对部分经各省评估合格的企业经营资质情况和采取委托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将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并按规定的权限对达不到资质条件应取消经营资格的这类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结果公布和不达标企业经营资格注销工作请在明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其他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总结,切勿讲形式走过场,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各单位在总结检查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我部有关规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清理出航运市场。

  (三)本次检查后,我部将对在航运市场整顿工作中组织机构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四)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和有关表格报至部水运司。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同时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省际运输的情况抄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总结和表格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E-mail:sysgnc@moc.gov.cn)上报。

  部组织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10-65292657,65292618。

传真:65292675





附件 一、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

二、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明细表

三、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经营范围
船舶种类
原有企业总数
合格企业总数
新企业总数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省际运输
旅客运输







危险品运输







省内运输
旅客运输







危险品运输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原有企业总数为1号令颁布以前批准从事运输的企业数。

合格企业总数为经评估合格的原有企业数。

新企业总数为从1号令颁布后截止今年10月底新获批准的企业数(现

筹建未正式开业的不算)。





附件二

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企业类型
序号
企业名称
运输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或应取消的经营范围)

新企业










评估合格企业










评估不合格企业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1、评估合格企业和新企业定义与附件一相同。

2、同一类企业填写顺序按先沿海后内河,先客运后危险品运输。

3、经营范围一栏合格企业填写其合格的一部分,不合格企业填写应取消的部分。




附件三

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经营范围
船舶种类
报废海船
报废河船

2002年1-10月
预计2002年全年
2002年1-10月
预计2002年全年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省际运输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省内运输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客船类合计









货船类合计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船舶分类按2号令,一、二类船舶填客位,三、四、五类填载重吨(单位为吨)。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3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辽河干流石佛寺至盘山闸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其他主要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基本达到50年一遇;沈阳市主城区防洪标准达到300年一遇,抚顺、本溪、辽阳、盘锦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其他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到2025年,辽河流域形成比较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重点防洪保护区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蓄泄兼筹、防用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辽河流域防洪总体布局,以堤防为基础,以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枢纽为骨干,结合水土保持、支流水库建设、河道整治等,辅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和防洪调度管理、洪水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辽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干流河道及重点支流堤防建设、重点海堤建设和河口整治,加强部分阻水桥闸的扩建、改建;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在主要支流统筹考虑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必要的防洪水库;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辽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辽河流域重点防洪保护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粮食生产基地。《规划》的实施,对保障辽河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辽河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