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责任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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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责任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责任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在省级样面机构改革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组建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各单位正在明确职责范围,建立责任制,改进工作方法与工作作风,并已初见成效。为了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的成果,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法
省人民政府是在国务院和省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对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处理政府工作中,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向国务院和省委请示。
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应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照分工,根据国务院、省委、省府确定的政策、原则,处理自己所主管的工作;工作中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问题时,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对于重要事项的处理,应提出意见,报告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
各副省长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时,凡涉及新列基建项目、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财政减收增支、价格调整和动用外汇等问题,要坚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一支笔”批的精神,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省政府顾问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分管的工作。
省府领导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和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工作作风,努力克服官僚主义。
二、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厅长、局长、主任负责制。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协助厅长、局长,主任工作,处理自己分管的工作。各工作部门对于自己主管的业务工作,根据精简机构、扩大工作部门权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的原则,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问题,应积极
主动、认真负责地处理,直接答复有关单位。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要提倡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勇于负责、敢于负责、善于同有关部门协商办事的精神,主动解决问题。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一)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技术改造、交通运输的综合调度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各部门当年的经济技术活动中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要同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研究办理。
(二)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科委研究办理。
(三)有关财政、税收和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财政厅研究办理。
(四)有关物价政策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物价局研究办理。
(五)有关劳动工资、人事工作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劳动人事厅研究办理。
(六)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劳务出口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研究办理。
(七)有关外事、旅游、侨务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外办研究办理。
(八)有关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我省社会经济统计数字的问题,要同省统计局研究办理。
(九)有关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研究办理。
(十)有关交通、邮电、商贸、金融、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工作、公安、司法、文教、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要直接同各该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需要请示的问题,除重大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外,一般应参照上述规定,按业务性质分别送请省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各地、各部门送请研究解决的问题,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应及时研究答复;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单独或联合答复。经过研究和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处理。反对拖拉扯皮、互相推委
、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三、精简文件、简报
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要大大精简。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又能自行处理的问题,就不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凡是可以由部门下达的文件,就不要用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各部门发的文件也要严加控制。凡是可以当面解决或用电话联系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行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尽量不发;必须发的文件,不要发无关单位。文件内容力求简明扼要。
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不要同时主送几个领导机关。向省委的请示报告,需省人民政府知道的,应主送省委,抄送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需要省委知道的,该主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委。
各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应一律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要直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各部门印发的简报、情况反映要大大精简,一般一个部门只发一种,发的范围也要大大压缩。
四、精简会议,讲求实效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要尽量减少。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凡能用书面通知或电话会议解决的问题,不要召开专门会议。
开会要讲求实效,保证会议质量,坚持做到开小会、开短会、开有准备的会,严禁铺张浪费。除全省性代表会、劳模会外,一般不搞开幕式、闭幕式;不用公款请看戏、看电影、会餐。会议经费一律在召开会议单位的包干经费内列支,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开支,不准超过,不准把会议费
用转嫁给基层单位,搞“会费自理”。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要用省政府的名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接见会议代表,不到会讲话。《会议纪要》一般由部门自行下达。
五、严格执行文件、会议审批制度
各部门上报下达的文件要有人把关,不得与上级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也不得下达与其他部门有争议的文件,同时要注意前后文件在政策上的衔接。文件发出前,须经各该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或各该部门的业务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署。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工作,应事先征求有关部
门的意见,联名报批;如意见不一致时,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处理。
代省政府草拟的文稿,应经有关厅、局长、主任或各该部门专的业务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署后上报。
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应严格控制,一般不要求市长、州长、专员、县(市)长参加,必须参加时,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承办国务院各部门在我省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事先应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再作安排。




198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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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党和政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身到教育事业之中。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为了加强党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凡经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
照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党组织的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可由学校行政负责人中的党
员担任。设校董会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校董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高等学校,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举办单位确有困难或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
导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同级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指定有关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中等教育及其以下的学校,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举办单位确有困难或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学校,可由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等基层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
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算一定的业务工作量。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时间要有保证。
二、明确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对学校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办学。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每个学校党组织都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教育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特别重视在青年教师和高等学校的学生中发展党员。
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中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按照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教职工党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不能将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党组织的教职工党员的管理问题,由学校党组织同教职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商定。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他们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教学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结合起来。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当前,要着力指导有关方面抓好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比较集中的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织应有专人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指导、评估学校工作时,应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审
批部门要把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上级党组织,要把领导和指导学校党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经常性工作,明确领导分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2000年6月6日
  【案情】

  2011年4月,苏州市相城区质监局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酒店)幕墙工程承建商(以下简称科特公司)销售不合格双钢化中空玻璃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后,质监局认为科特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双钢化中空玻璃的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拟对科特公司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811175元,并将此拟处罚意见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了科特公司。

  科特公司接到告知后,副总经理朱勤华找到时任质监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崇建,要求对科特公司从轻处罚。随后,未经案审会集体讨论,被告人李崇建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仅对科特公司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746712.5元。

  【分歧】

  经庭审查明,科特公司与花园酒店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关系,因此科特公司并非是《产品质量法》定义的销售者。《产品质量法》只有追究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的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而没有追究建设施工单位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相城质监局追究建设施工单位产品质量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李崇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尽管被告人李崇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因为相城质监局无处罚科特公司权力,被告人李崇建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该行为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观点二:被告人李崇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致使国家少收罚没款人民币1064462.5元,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观点三:虽然相城质监局对科特公司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但减轻或免除对科特公司的处罚仍然需要质监局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出变更,被告人李崇建在未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被告人李崇建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1、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从本案来看,虽然质监局在行政法角度并没有对科特公司的处罚权,其处罚行为本身系滥用处罚权行为,如果被告人李崇建发现了质监局无处罚权的事实而主动依照法定程序为科特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则当然不构成滥用职权。本案中,被告人李崇建身为相城质监局局长,全面负责相城质监局的工作,不仅自认为质监局有权处罚,而且在质监局已经超出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下,不按质监总局提出的程序规定,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2、刑事审判对行政行为合理性不予审查,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但造成的损失数额依法不能认定。

  滥用职权罪系结果犯,其成立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被告人李崇建作出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审查其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局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合理性原则上不予审查。如果允许司法权对行政权过度进行干涉,将损害行政机关的专有权力,也会降低行政的效率。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李崇建为科特公司违法减轻行政处罚,但刑事诉讼审理的是被告人李崇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应当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合理性,干涉质监局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案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但因为司法权对行政行为审查范围的有限性,法院无法将少罚没款项为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

  3、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滥用职权罪第八目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立案的规定,应当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崇建作为质监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经内部程序规定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虽因质监局无处罚权而无法认定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但李崇建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崇建在质监局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利用职权擅自为相对人减轻行政处罚,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