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0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8年4月6日制定2000年10月30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审批。
城管、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被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和会计帐簿,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城管委申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设置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建筑物的采光。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清洗、油饰、维护户外广告。不得出现缺字、断行、污染、破损、锈蚀等现象。
政府机关、名胜古迹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持场地图纸及广告彩图等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结合广告设置地点的环境,对广告的外形、体量、表现形式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设施申报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有缺字、断行、破损、污染、锈蚀等情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设置单位限期修整。设置单位逾期不修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城管监察队伍予以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利用、提供自用或者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其提供的场地或者设施所获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由规划、城管部门事先通知广告设置单位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由城管部门强行拆除。
第五章 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过批准,在本市张贴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墙壁、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随意张贴,也不得在街道上随意散发。
第二十六条 公共广告栏由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自张贴之日起五日内不得复盖。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城管监察队伍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户外广告或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专有设施发生坠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 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3〕3号)废止。
附件:1.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3.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测的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 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使用通过评测符合《标准》的教育管理软件。
二、评测组织机构
1.成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由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组成,下设常设机构“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评测办”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和“评测委”授权的各项任务。同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2.“评测委”职责
(1)制定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确认有资质的测试机构;
(3)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和单位名单;
(4)对评测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5)保护被评测单位和组织评测单位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评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评测办”职责:
(1)执行“评测委”制定的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接受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申请;
(3)审查申请评测单位提交的各项评测资料;
(4)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报告;
(5)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
(6)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三、申请评测的条件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国注册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6)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教育管理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评测要求的相关材料。
2.“评测办”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基本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对其进行相关的检测。重点检测申请软件与《标准》的差异,对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并以正式函件通知申请评测单位。 经评测通过的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 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测办”。“评测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教育管理软件重新进行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后的监督管理
1.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进行监督:
(1)每年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
(2)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的资格,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教育管理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两年审核一次。
六、其他
1. 凡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办法和开展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工作。
2.教育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若要进行推广应用或需使用单位支付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单位自用的,应自行进行检测,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组织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发生的成本费用开支,包括软件检测费、证书费用等,由申请评测单位承担。
附件: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教评测[2004]001号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4]1号)的精神,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将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测范围
1.对涉及《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进行评测。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是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二、评测机构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下设“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注册的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5)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须按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评测委”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进行检测。重点检测软件是否符合《标准》,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是否过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经“评测委”审批通过的软件,由“评测委”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评测委”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软件, 如有重大修改,开发单位须及时报“评测委”。如有必要,“评测委”将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重新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监督管理
1.定期对通过评测的软件进行用户抽样调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软件,将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每两年审核一次。
参加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请与“评测办”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息系统规划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058、66097071转809
联 系 人:郑春胜
传 真:010-66033271
电子邮件:zhengcs@moe.edu.cn
附件: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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