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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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

商业部


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
1992年2月15日,商业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粮食油脂商品流通统计制度》(简称《统计制度》),加快实现粮食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食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具体包括:健全基层粮食企业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企业。

第二章 基层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企业,都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科、股、组、室等),配备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基层粮食企业领导应当关心、重视统计工作,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责任,经常指导、检查监督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其合法职权。
第六条 基层粮食企业领导要吸收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会议,让统计人员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基层粮食企业领导要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关心统计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统计人员按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并享受同等职称待遇。
第八条 要经常组织企业收款员、付款员、验质过磅员、制票员、保管员、票证员等有关业务人员学习《统计制度》和有关统计知识,以保证准确填制原始记录。
第九条 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原始记录制度和统计台帐制度,搜集、整理本业务环节的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二)搜集、整理、管理和提供本单位的粮食、油脂商品流通统计资料;
(三)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统计预测报告,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四)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新增统计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统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要重视基层统计人员素质培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以达到中等专业知识或中等专业以上水平。
第十二条 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调动统计人员要事先经统计负责人同意。调动统计负责人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要事先经上级主管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基层粮食企业要建立主管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竞赛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第十四条 基层粮食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本单位粮油商品流通活动情况,满足粮食业务工作需要和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需要。粮油原始记录的格式、联次、传递程序,可以由县或地(市)或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统一规格印刷,做到简化实用。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包括粮油平价、议价购、销、调、存、加工各业务环节的原始凭证及其结报单、汇总单,主要有:粮油收购原始凭证,粮油销售原始凭证,粮油调拨原始凭证,粮油库存原始凭证,粮油加工原始凭证,粮油损耗、溢余原始凭证,粮油平、议互换、互转原始凭证,其他原始凭证,以及相应的结报单、汇总单。
第十六条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要填明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地名、性质、对象,以及记录员、审核员签字(盖章),做到原始凭证齐全、填写及时、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字迹清晰。
第十七条 统计台帐应按照粮油性质、品种、地区、来源、对象、单位、流向等建立,包括:粮油收购台帐、粮油销售台帐、粮油调拨台帐、粮油库存台帐、粮油购、销、调、存总值台帐和兼营商品总值等台帐。
第十八条 各种统计台帐必须格式统一、指标齐全、口径一致、登记完整、数字准确、查询方便,能满足编制统计报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种原始凭证、统计台帐一律使用国家公布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条 平价、议价粮食经营活动应分别设置原始凭证和统计台帐,严格区分使用。

第四章 基层统计报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粮食企业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种统计报表编制,要根据原始记录资料,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计量单位、报送时间和报送方法等统计口径填报,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包括对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的审核,编制统计报表的审核,统计报表上报前、上报后的审核,做到表表衔接、表实相符。报送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同时加盖报出单位公章,写明报出日期。
第二十四条 统计报表报出后,发现有误,应按照统计报表订正制度规定,及时向报送单位订正,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基层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粮食基层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要系统整理年度资料和各个时期的历史资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材料等,要定期整理,按照时间顺序、资料类别、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装订成册,编号立卷存档,妥善保管。做到收集齐全、装订规范、保管统一、查阅方便。实行计算机数据管理的基层企业,要将数据库中的统计资料做出备份。
第二十六条 统计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凡属于规定密级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必须按保密制度规定的方法报送和管理。对外提供统计资料,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做到不散、不断、不乱。
第二十八条 需要长期和永久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超过保管期限的统计资料档案需要销毁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完善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第二十九条 基层粮食企业统计人员要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经常深入粮食商品流通各业务环节调查研究,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决策支持,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基层粮食企业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健全严格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是否统一、健全、规范,各项统计数字来源是否有根有据,统计与会计、业务、保管等部门的相关数字是否一致,表表、表实是否相符。年、季、月统计报表总差错率应控制在2‰以内;
(二)各种统计报表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填报,有无虚报、瞒报、漏报;
(三)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国家粮食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四)粮食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方法,分为自查、互查、抽查、普查。以定期自查为主,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完善规章制度。检查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统计机构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统计计算手段要逐步实现现代化。基层粮食企业要有计划地购置现代化计算工具,为运用微机采集、加工、整理、分析、传输、储存和反馈统计信息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配置、使用计算机的企业,要制订使用计算机的操作守则,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机房工作制度等,使计算机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应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粮食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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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25号


         白山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适应假日旅游发展的需要,加强黄金周期间的旅游管
理,完善和加强黄金周期间旅游协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山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
  一、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组成
  由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化
局、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市广电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13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为协调会议召集人。
  二、协调会议职责
  (一)组织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假日旅游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保证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二)定期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黄金周
期间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项。
  (三)与各县(市)区及重点景区旅游机构建立联系,
及时互通重要信息,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并在“黄金周”之后向市政府、省旅游局报告假日旅游情况。
  (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假日旅游方面的其他工
作。
  三、协调会议的基本工作方法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在认真做好假日旅游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及时协调处理需跨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四、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旅游局
  负责抓好假日旅游的各项综合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抓好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市假日办的日常工作。
  (二)市交通局
在黄金周之前,要调配充足运力,制定好运输方案,并
准备部分机动运力以应急需。黄金周期间,要及时研究解决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努力改进服务,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作,配合旅游局抓好旅游客运市场管理。
  (三)市公安局
抓好黄金周期间的交通疏导、安全管理和景区景点及社
会服务单位的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市建设局、文化局抓好市区公园、风景旅游区和文物旅游景点的管理,督导风景名胜区做好黄金周期间的扩容、疏导和安全防治工作,健全环卫设施。黄金周期间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五)市统计局与市旅游局一起,建立黄金周旅游信息及预报制度,承担统计抽样调查工作,共同指导和督导各地旅游及统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六)市卫生局、市爱卫会
  抓好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重点景区景点建立医疗点和医疗急救中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健全紧急救援网络,发生紧急情况时开展救援工作;加强对景区景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加强城区和旅游景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七)市工商局
  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市场交易进行监督执法,巡查各类服
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市广电局
  组织白山电视台和白山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黄金周期间旅游宣传报道,负责发布由市旅游局、市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为,指导和督促各县
  (市)区广电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游乐设施的安
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运行中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隐患。
  (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指导、协调各地对全市景区景点、社会服务单位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黄金周”之前和“黄金周”期间,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交通工作、游览设施以及娱乐、接待设备、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十一)市气象局
  在黄金周之前和黄金周期间,通过白山电视台、白山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旅游景区气象预报。
  五、协调会议的会议制度协调会议一般在每个“黄金周”之前和结束后,具体开会时间由召集人决定,会议一般议题为:
  (一)由召集人通报综合情况,并提出有关要求和建
议。
  (二)由需要通报情况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提
出有关建议。
  (三)对需要协调解决的跨部门工作问题进行协商,做
出预案。
  (四)由召集人做黄金周旅游工作总结报告,经会议讨
论修改后,报市政府、省旅游局。
  (五)总结黄金周有关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办法
措施。
  六、协调会议办公室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假日办),由各成员单位
派出联络员组成,设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局长任主任,一名副局长担任执行主任,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市假日办的工作职责:
  (一)承办协调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督办协调会议通过事项和决定的落实。
  (二)具体负责各个黄金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与各县(市)区及重点旅游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联络。
  (四)负责协调处理紧急事件,一旦发生需要跨部门协调处理的紧急事件,由市假日办主任决定召集相关部门联络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联络员及时通报本部门领导,采取措施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市假日办主任直接向协调会议召集人请示。
  (五)负责黄金周期间的值班工作,接受和处理有关投
诉。
  (六)负责统计监测全市假日旅游情况,及时发布假日
旅游信息。
  (七)负责起草每个黄金周旅游的工作总结。
  (八)承办协调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协调会议办公室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内部工作制度由市旅游局负责制定实施,参加协调会议办公室的各部门联络员,在每个黄金周期间要与市假日办值班室保持24小时电话联系,有紧急事件需要会同处理时,要随叫随到。




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韩孟轲 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又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社会对良好秩序的认同。因此,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有法律机制和一定游戏规则的保障,必须有解决纠纷和维护正义的机构,人民法院就是这样的机构,人民法院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探寻人民法院的价值取向,凸现人民法院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审判过程就是倡导人们恪守社会正义、诚实信用、尊老爱幼、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社会和谐相处的过程。它在审判中体现的平等原则、独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是和谐社会人人期盼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满足了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需求,加速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所承办案件90%为民事案件,可见人民法院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的有效手段。
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依然很脆弱,仍然存在不少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的问题,离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如人民法院社会保障困难;极少数案件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特权大于法”等个别现象;少数法官作风不好、形象不佳;个别地方上诉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和上访率较高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法院自身的体制、资源、技术问题;法官的观念、态度、经验问题;立法不完备、法制不健全;人民群众期望值过高;司法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等。这些问题及原因的存在决定着人民法院很难在短期内确立宪法和社会确认的应有作用和地位。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其独特的价值的体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状况将难以建立良性的社会发展机制,更难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必须确立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应有的地位,并建立符合司法特性和固有规律要求的法院管理机制和体制,使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独立、公开、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和执行事务,惩罚犯罪分子,并发挥其应有的综合效应。
二、公正司法的人民法院的灵魂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对于法官而言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公正。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孟子•离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但如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正义和秩序。
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灵魂和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司法能力的价值取向,是衡量法院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是人民法院发展与完善的源动力。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正是切实践行这一准则,寓公正与效率于每一起诉讼案件的办理之中,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标准,建立起科学的以案件审判质量评价体系、法官队伍建设和后勤保障体系为内容的全员位次管理机制,逐步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三、和谐社会期待人民法院的完善
人民法院的完善与其职能的发挥和运用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完善、运用之道在于:
第一,正确履行人民法院的特性和职能。我们要深入探究法院的特性和职能,把握其司法特性,使法院的发展有其品质的支撑和保障。这是完善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最见功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积极探索,从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和法官积极性的环节入手,立足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着眼于审判工作全局,加强了体制改革研究和工作机制创新两方面工作,推出和试行了一系列科学的新制度和改革举措,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和司法特性要求,符合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体制,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在这些机制中,确立了正确的司法理念,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体系和案件审判流程监控体系,强化了法院的社会服务职能,寓法院审判与执行推行于人民法院的价值的实现和价值发掘之中,从而获得人民法院发展的不竭源泉和动力,取得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为本地和谐社会环境的建立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强化法院的社会服务功能。要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寓审判权和执行权于法院服务之中,努力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更具人性。这种服务型的法院无疑将会为法院审判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加强法院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加强和完善法院工作的决策机制。以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和中层干部会的决策为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是要加强和完善队伍管理机制。要全面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审判业务、作风纪律、党风廉政、职业道德的建设,在队伍中逐渐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三是加强和完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加强业务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法官运用法律、驾驭庭审、司法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考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遵循执行工作的发展规律,加大阳光执行力度,开设“便民绿色通道”,进一步探索和建立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工作有序的执行体制和新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五是要加强和完善司法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彻底解决纠纷,探索新的司法理念,从而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六是要加强和完善涉诉信访、申诉、再审工作制度,建立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相关机制。七是要加强和完善法院文化机制建设。
四、人民法院如何做到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切实排解群众困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审判工作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着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真情实意地关注困难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高度重视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运用说明教育,耐心引导和热情服务的办法,及时、合理地依法处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注意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涉诉信访问题。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予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保障他们打得起官司。在进行诉讼指导,诉讼风险告知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便民举措。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要突出强调调解工作重要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要求,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要“案结事了”,不能就案办案,片面执法,立案的不管审理,审判的不管执行,审判、执行的不管上访申诉,一审不管二审,二审不管再审。每一个裁判都要辩法析理,使胜败皆服。矛盾激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有疑问,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法律规范不明确的,不能匆忙下判或者草率下判,要多做工作,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正司法就要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构建和谐社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首先必须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何谓科学的司法观,就是全面的司法公正观,统一的司法效益观。在当前,突出强调科学的司法观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审判遭遇了不少问题,社会评价降低,司法信任危机显现的情况下,如何把主观与客观的公正统一起来,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致起来,把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结合起来,需要法官充分重视,努力贯彻。同时十分自觉地把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需要法官增强主动意识、积极意识,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平衡和处理,最终达到减少当事人乃至社会对法院反感、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当前我们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价值取向日趋多样,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激化和显现。反映在审判工作中,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复杂矛盾和疑难问题增多,不稳定因素增多,司法执法越来越困难,如何依法公正地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息纷止争,人民法院和法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尤其是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尤其紧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我们要立足于通过学习,通过实践锻炼来增强每位法官的司法能力,着力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按照肖扬院长的要求,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职业法官群体,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努力造就一支资深法官群体,练就高超本领,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好社会公信;努力造就一支优秀法官群体,弘扬司法正气,树立公正形象,体现法律尊严。竭尽我们的一切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