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0:48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应当缴纳商标规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该项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为了正常开展商标工作,理顺商标规费缴纳办法,决定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商标规费为商标局直接收
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它商标事宜的同时,应通过银行将商标规费直接汇至商标局。在一个月内商标局收不到商标规费者,视为手续不齐备,其申请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填写汇款单时必须做到商标申请人同汇款人名称完全一致,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将此单据复印一份附在申请书上,一并送商标局。
三、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核驳,商标局在下发核驳通知书的同时,将注册费退汇申请人(申请费不退)。
四、商标局收到通过银行汇来的商标规费后,根据审查结果,给申请人开出上缴商标规费收据。
五、按照上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行一级核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代缴商标规费。每次核转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应如数代缴商标规费。
六、商标规费的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仍分别按现行标准和(81)工商总字第101号文件执行。下拨的30%商标规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统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拨。
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1990年5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199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1991)114号《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现改名为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开户存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经办人员未仔细鉴别取款印鉴字样的不同,又未按照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两种印鉴进行折角比对,致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的部分存款被冒领,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此应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不按银行要求认真负责地核对余额对帐单,致使冒领事件未能及时发现,贻误了查处时机,扩大了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提出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我们的意见是,第一、二审判决确定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被冒领的存款是正确的,但判决未明确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判决该分行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即存款的利息实属不妥。鉴于第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上述问题,建议你院再审此案,予以妥善处理。审结后,请报结果。
以上意见,供参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制定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党政机关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上干部住宅公务电话费仍由银行无承付划转。住宅电话不得具有国际长途直拨功能。
2.副局级及因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已由单位出资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一律通过电信部门过户给个人(产权仍属单位),由本人自行交纳电话月租费,单位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掌握开支,是发给个人,还是集中调剂使用,由各单位自定。
3.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范围,其中一方为正局级以上干部,电话费已由银行无承付划转的,另一方不再发给电话补助费。
4.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不准随意扩大安装范围,变相谋取公款为干部安装住宅电话;自费安装的私人电话任何单位不得报销。
5.各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7.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19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