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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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同时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单位各级领导都要把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列为分管业务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或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同单位、职工的政治荣誉和奖罚挂钩,并作为企业升级的一项条件。
第七条 单位领导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
(二)采取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帮助教育轻微违法人员;
(四)负责公安保卫人员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完成上级机关或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公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按照条件选调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密切协作,加强治安联防。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条 单位设置的金库和储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机密软件、秘密图纸、重要文件资料、文物、贵重器材、精密仪器、重要物资的库房、档案室等,要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并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单位取送、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重要票证,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二十四小时武装坐更守库和双人管库制度;
(二)单位按规定送存银行的现金要在当日送存,留存的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三)单位取送现金在千元以上的要由二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取送,万元以上的要用专车并有保卫人员参加取送,无车单位要由四名以上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男职工)取送;
(四)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取送现金要用专车,并配备足够的武装警卫人员押运,调运大宗“特货”或销毁残币,要有护卫车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做到保密、安全;
(五)对支票、有价证券和其它重要票证,要放置在金库内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对枪支弹药要按国家规定加强管理,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枪支弹药要登记造册,并严格执行保管、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私带、私藏、外借、转让或赠送;
(二)保卫、业务工作和体育运动所用枪支弹药由单位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民兵使用的枪支弹药由区、县(市)武装部门或单位武装部门管理;
(三)对枪支弹药库,要设专人昼夜守护;
(四)发现枪支弹药丢失或被盗,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领导和枪支主管部门报告。
军工企业生产中使用的枪支弹药,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无关人员入库,严禁带火种入库。
第十四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秘密图纸和重要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的使用、复制和销毁等保密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堵塞漏洞。
第十五条 单位对重要物资、器材,要入库保管;对精密仪器、贵重设备,要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和有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科技项目,要指定项目安全员,对技术方案、资料、标本、仪器、研究成果和试制过程等,都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失密、窃密和丢失、破坏等事故。对涉外科技交流的内容、范围、时限等的确
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加强防火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检查,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单位对办公楼(室)、集体宿舍等,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建立健全值班和巡逻检查等安全制度;
(二)工作人员下班时要检查火源、电源的安全情况,并将重要文件、资料入柜加锁,关窗、锁门;
(三)几个单位共用一个院(楼)的,要组建联防组织,落实责任人,加强防范;
(四)建立集体宿舍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住宿人员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
(五)不准在办公楼(室)和集体宿舍内私接乱接电源或擅自使用电炉、汽油炉、液化气炉等炉具。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干部或职工参加的值班值宿制度。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巡逻检查。

第二十条 执勤的公安保卫人员、经济民警、消防干警、门卫、更夫、巡逻队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喝酒、睡觉;
(三)看电视、打扑克、打麻将、下棋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四)将枪支弹药或其它警械转借他人或乱扔乱放;
(五)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
(六)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单位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和物品出入制度,发现可疑情况要认真查问,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配备更夫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同意。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管理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内部治安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部署和指导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三)向有不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安全防范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查处由公安部门管辖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公安保卫组织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内部治安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内部治安防范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保卫国家秘密、要害部位工作;
(五)追查破坏事故,查处治安案件,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六)完成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全年没有发生火灾、破坏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各种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追查事故和侦破刑事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的,分别由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对个人给予加发奖金、记功、晋级提职、通令嘉奖;对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但是,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应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至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除限期解决或责令改正外,并对单位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消防和交通管理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至一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8年2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规则》同时废止。



199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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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8号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的规定,实现控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的机关、团体、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集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包括自制加工、以物易物等)非生产性商品的货币支出,均属控购管理的范围,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第四条 县、县以上的社会集团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企业, 每年的控制指标由各级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根据国家分配的控制指标核定下达。
  小汽车控购指标的分配原则和分配计划,由省控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不得擅自突破控制指标。
  第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内容的具体划分,按全国控办制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集团需要购买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首先报请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同时按《专项控制商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和申请理由。并由申购单位的负责人签章。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盖控购审批专用章。然后,按照规定的控购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并领取控办核发的《专项控制商品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后,才能购买。
  经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不正当的单位,各级控办不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控办接到《申请表》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准许的批复或转报。特殊情况需要集体研究或请示领导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在定点销售部门(商店)购买;销售部门(商店),必须凭《准购证》销售;银行必须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凭《准
购证》发放车辆牌照;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和专控商品专用发票办理支付报销。
  定点销售部门(商店),由各级控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既有利于控制、又方便购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专控商品的品目,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减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品目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级控办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控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挂靠在同级财政部门)。
  省控办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全省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市(地)、县(市、区)控办,对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的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中央和省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控购工作,受所在地区控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各级控办的任务和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控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定期检查分析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汇总报送各种控购报表。
  (三)在核定的专控商品指标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和审批原则,审批或转报下属单位申报购买专控商品。
  (四)检查本辖区内社会集团执行控购指标、建立辅助帐和遵守控购政策、规定的情况,在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调阅购买专控商品的原始凭证和有关帐簿,必要时可以对某些凭证进行影印、复制。
  (五)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并要求其当面作出回答或写出书面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六)负责受理有关控购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和违控处理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七)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控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改进完善措施和加强控购管理工作的建议。
  (八)总结推广控购工作的先进经验,向本级人民政府推荐表彰控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一条 各级计划、财政、物资、商业、银行、统计、工商、审计、监察、劳动、税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各级控办共同做好控购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控购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控办批准,购买、销售专控商品的;先购买、销售,后申请报批的;擅自改变申购单位、准购商品品名的;超出准购数量、金额的。
  (二)弄虚作假,单位出钱以个人名义购置专控商品的;以生产经营需要报批,实际上专门作非生产使用的;以企业名义申报,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
  (三)国家规定免控的特种车辆,如囚车、救护车等,擅自改作公务用车的。
  (四)对未经控办批准购买的专控车辆(含摩托车)擅自发放行车牌照的;将已作报废更新车辆转买或继续挂旧车牌照行驶的。
  (五)银行不凭《准购证》办理结算的。
  (六)以赠送为名,坐支货款或以物易物套购专控商品的。
  (七)不到指定的专控商品供应店、柜购买的;非定点商店向社会集团销售按规定不准销售的专控商品的。
  (八)其他乱拉资金、擅自动用外汇等,违反财经纪律购置专控商品的。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发现所属部门有违控行为时,必须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移送控办处理;对隐瞒不报或唆使、怂恿、庇护者,与违控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同样的处罚。
  县以上控办对查证属实的违控案件,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开出《罚没通知单》,限期入库罚款或上交实物。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物的,每天加收相当于应上交额和罚款数额总额5%的滞纳金。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违控案件查证处理后(除已作没收处理的案件外),应按照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补办审批手续,不得以罚代批。补办审批手续时,须附处理决定、购货发票、罚没通知单和罚没交款书等有关凭证,对查而不处或处理不当的违控案件,上级控办有权加以纠正。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国家控购政策和本办法,控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国家控购政策和本办法的单位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第八条、《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第九、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移送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
  对违控单位无故拖延或拒交罚款的,控办可依法追缴,并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以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上述查处违控案件的罚没款,一律按规定上交各级财政,不得坐支、截留和提留分成。
  第十七条 各级控办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实事求是;勤调查、慎用权;不吃请受礼,不以权谋私;
  (二)公开控购规定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提高工作效率,热情为群众服务。
  各级控办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控购政策、规定,不忠于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应从严处罚。
  第十八条 查处的违控案件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控办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年推进维权工作的具体安排》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年推进维权工作的具体安排》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年推进维权工作的具体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1月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6年推进维权工作的具体安排

为了贯彻落实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努力推动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安排:
一、工作目的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落实全总《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努力实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机构
成立全总维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宝树;
副组长:董力、张鸣起、张秋俭;
成 员:李滨生、张建国、汪忠汉、吕国泉、刘海华、郭军;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秋俭(兼);
副主任:张建国、吕国泉;
办公室成员:金善文、张天文、岳立山、栾樾、孙文彬
三、工作重点
明确加强维权工作的重点,结合实际,找准推进工作的切入点,加强分类指导。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努力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扩大覆盖面;以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的新形式、新途径;以建立健全帮扶困难职工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推进送温暖工程制度化建设;以加强参与劳动立法为重点,推进形成工会维权工作法律体系。
四、工作安排
1.进行调研
1—9月,围绕落实《决定》、推进维权工作,深入开展调研。调研内容如下:
(1)各地是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的
——结合实际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思路;
——有无相应的工作机构或部门,在工作布局上有什么调整;
——确定了什么样的工作重点,作出了什么样的部署;
——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以确保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2)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有哪些经验,创新了哪些载体,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
——在推进劳动合同工作方面;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方面;
——在推进职代会建设方面;
——在推进就业再就业和帮扶中心方面;
——在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参与方面。
(3)各地在落实《决定》过程中遇到了什么样的难点和问题
——在政策和法律环境方面;
——在争取党委重视和政府(行政)支持方面;
——在人员编制和干部素质方面;
——在资金支持方面。
(4)对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有哪些对策和建议
——在政策和法律环境方面;
——在机制建设方面;
——在理论研究指导方面;
——在人力物力保障方面;
——在确保维权工作取得实效方面。
2.举办培训班
4—8月份,举办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企业民主管理、工会保障工作、工会法律工作等不同类型培训班4—5期,每期120人,参加人员为基层工会干部。
3.召开工作推进会
5月份,召开“全国工会维权工作推进会”。由省级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全总有关部门汇报落实《决定》的思路、措施、做法,以及推进维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全总领导同志讲话,对推进工会维权工作提出要求。参加人员为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有关部门分管这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共150人左右。
4.总结宣传维权工作典型
在工会报刊和相关会议上宣传10个左右单位和个人。内容包括:工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完善帮扶解困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妥善协调劳动争议、强化源头参与、构建社会化维权机制等方面。发现和树立工会干部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的典型。经验包括省、市、县、镇和企业各个层次的,以基层经验为主。
5.制定指导性文件
——关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指导意见,扩大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覆盖面。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意见,突出集体合同的重点,增强集体合同的操作性、实效性。
——关于规范帮扶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各地帮扶中心的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推动帮扶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由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监察部、全国工商联和全总(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或由全总下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
——加强源头参与,推动立法工作(包括地方立法)指导意见,促进形成工会维权工作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