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在旅游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重视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旅游关系,以促进两国人民对彼此生活、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情况的了解。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间的旅游交往,积极鼓励两国的旅游组织、协会和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和进行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的机构发展有组织的旅游和专业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专业旅游),并注重青年旅游。
第四条 为向对方国家的人民介绍有关本国旅游发展情况,缔约双方将鼓励交流旅游信息、资料、影片、展览等材料;交换旅游刊物、调研材料和有关旅游方面的情况和统计数字。交流上述材料将免征关税。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支持旅游专家和旅游记者的互访。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探讨在旅游领域进行技术合作的可能性,并注重有关旅游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缔约双方旅游部门在必要时将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双方将签订相应的执行计划。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
何光 基里亚齐斯
(签字) (签字)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沪卫药事[20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文印发)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沪府办[2002]46号文转发),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评估;
(二)质量第一、价格合理;
(三)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三条评标标准由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招办)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拟定,经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确定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一)投标有效价:市物价局根据监测到的投标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和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确认各药品投标价是否为投标有效价格。
(二)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市物价局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确定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第五条评标:
(一)联合工作组人员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根据招标药品类别和数量、投标药品数量,从评标专家库中按医院级别和专业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一个或数个评审委员会;
(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至评标会议开始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三)每个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9~11人。评标工作以评审委员会为单位开展。每期招标中数个评审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同时开展。每个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内的评标专家推举临时负责人;
(四)评标专家根据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见附件)和投标企业自荐内容对每一品规的投标药品进行评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将总评分排名在前的若干个药品定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六条联合工作组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记录进行核对,核对内容主要为有无缺项、漏项、评分表是否签名等。发现问题,请评标专家及时修改、补充。
发现评审意见与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时,经市药招办复核同意,可另组织评标专家对该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评审意见是否有效的决定。
第七条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国家计委单独定价的药品(以下简称分类评审的药品),由联合工作组参考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中标药品平均降幅确定中标价。
第八条中标候选品种的确定须满足下列条件(一)(二)或(一)(三):
(一)投标产品质量评分在32分以上或质量得分在前3名的,且近两年内投标企业无严重药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投标价在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内;
(三)分类评审的药品投标价小于或等于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药品中标情况确定的中标价格。
第九条每一规格中标药品数量依据本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中标候选品种数量和中标候选品种的得分排列情况确定。
第十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合理价格区间内的中标药品同时被确定为中、低价药品。
第十一条经证实2年内有生产销售假药和性质严重的劣药、利用暗中给予回扣或其他利益等严重违法手段销售药品行为的投标企业,不得中标。
采购某一中标候选品种的医疗机构数量少于本市医疗机构总数的3~5%时,该中标候选品种不供定标。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
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
一、质量(45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临床疗效评价
(11分)
疗效
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产品
与其它同类产品相当
低于其他同类产品
5~6分
3~4分
1分
安全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
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
4~5分
1~3分
0分
质 量 标 准
(15分)
合格的药检报告
省级或省级以上
省级以下
7分
3分
剂型特点
先进
普通
1分
0.5分
工艺特点
先进
普通
1分
0.5分
专利
0.5分
原料标准
高于国家标准
达到国家标准
1.5分
1分
原料药及其制备专利
有
无
1分
0分
制剂执行的质量标准
高于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3分
1分
产品质量可靠性
(6分)
无质量问题
有质量公告的劣药记录(二年内)
6分
0-2分
生产管理质量
层次(5分)
GMP
产品GMP
非GMP委托GMP
非GMP
5分
4分
2分
0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药品品牌知名度
(3分)
知名品牌
一般品牌
2~3分
1分
药品包装质量和方便性(2分)
优
良
中
差
2分
1分
0.5分
0分
生产企业规模
(3分)
大型企业(固定资产:>1亿)
中型企业(固定资产:0.3-1亿)
小型企业(固定资产:< 0.3亿)
3分
2分
1分
二、价格(30分)
要素及权重
指标权重
价格(30分)
(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20
三、信誉(10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违法行为
(4分)
无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4分 0分
履约能力(2分)
优
良
一般
2分
1分
0分
投标信用(2分)
好
中
差
2分
1分
0分
对社会公益活动支持程度(2分)
积极
一般
无
2分
1分
0分
四、服务(15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GSP认证情况
(5分)
GSP认证
非GSP认证
5分
0分
24小时内
配送服务
(3分)
良好
一般
差
3分
1.5分
0分
伴随服务(5分)
批号跟踪
短缺药品供应
满足合理退换药品要求
定期上访征求意见
3分
1分
0.5分
0.5分
经营药品的质量
(2分)
无质量问题
有质量公告的劣药记录(二年内)
2分
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