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0:13:06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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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高教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高教局 市财政局



市属各高校及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1)98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属高校中如有结合内部管理改革,采取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职工作的报酬结合的办法,请将实施办法报市高教局、财政局备案。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现将《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
二、已在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考取的研究生,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奖学金标准的,可保留其高出部分。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报酬结合起来的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学校,应将实施办法报国家教委、
财政部备案。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试行办法》。
五、《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85)教计字18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1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7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90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每生2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5%。
(二)硕士研究生:每生15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0%。
优秀奖学金在每学年末评定,一次发给。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学习期间书籍补助费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1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元。
(二)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按每生每月2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对研究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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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化工部


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992年2月19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矿山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使建设项目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并取得较好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的组成部分,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建设前期工作,系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前所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申请和编报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时应进行的技术、工艺试验、研究及必要的工程地质等工作。特大型矿区在项目建议书前要先进行总体规划。
第三条 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其建设前期工作各阶段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前期工作,要本着勤俭建国、励行节约、精打细算的精神精神,由负责承建项目部门(企业)和承担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认真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总的计划(详见附表1),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前期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为主先行安排。确实不足部分,经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家计委审批,适当补助,项目成立后,前期工作费用纳入概算。
第六条 国家和地方前期工作费用下达后,建设单位须会同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前期工作总体计划,编制当年前期工作实施计划(详见附表2)。计划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并上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经批复后,方能实施。由地方资金和企业安拓的前期工作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实施后,项目所在单位每季度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报前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年底要上报全年的完成情况。前期工作中的重要试验或研究项目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在其工作完成后,要将成果整理上报。对重要试验或研究项目应组织成果评审。
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计划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将问题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更改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要得到原批复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要对前期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设计、研究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拟建项目单位应编制次年的前期工作计划(详见附表2),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上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附表
附表1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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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工作│委托承│进度│ 资金 │ 费用安排(万元)│备┃
┃号│名称│内容│担单位│计划│ 渠道 ├─┬────────┤ ┃
┃ │ │ │ │ │ │总│分年度完成及安排│ ┃
┃ │ │ │ │ │ │计├──┬──┬──┤注┃
┃ │ │ │ │ │ │ │1992│1993│……│ ┃
┃ │ │ │ │ │中央: │ │年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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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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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地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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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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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工作│委托承│进度│ 资金 │ 投 资(万元)│备┃
┃号│名称│内容│担单位│计划│ 渠道 ├──┬────┬──┤ ┃
┃ │ │ │ │ │ │项目│至 年│19 │ ┃
┃ │ │ │ │ │ │投资│累计完成│年计│注┃
┃ │ │ │ │ │ │ │ │划 │ ┃
┃ │ │ │ │ │中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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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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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地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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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锡林郭勒盟及正蓝旗、多伦县的文化、公安、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电力、通讯、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遗址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配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元上都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正蓝旗、多伦县人民政府编制的遗址保护等专项规划,应服从本办法的要求。专项规划如需修改,应经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元上都遗址由《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划定的遗产区、缓冲区组成。

  第八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遗产区内的上都城遗址、铁幡杆渠遗址、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分布于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草原特色环境景观与蒙古族居民的敖包及其祭祀传统文化遗产。

  第九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按照遗产与环境的组成要素性质实施分类保护。保护要求和保护重点如下:

  (一)位于遗产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中的考古遗址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二)位于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草原特色环境景观属于自然性质,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三)位于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诸多敖包群以及蒙古族居民的敖包祭祀传统属于遗产地环境中有机演变性质的文化景观,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多元性的宗旨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第十条 上都城址(含宫城、皇城、外城、东关厢、南关厢、西关厢、北关厢、铁幡杆渠等遗址遗迹)、砧子山墓地和一棵树墓地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公布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草原特色环境景观的遗产要素按照《元上都遗址生态环境与特色景观保护规划》的专项要求实施保护与管理措施,划定自然山水和湿地、沙地、草甸3种草原特色景观的保护范围,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地理景观要素和特色植物品种,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敖包群及敖包祭祀传统按照《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中的专项要求实施保护与管理措施,其中,敖包群按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保护与管理,敖包祭祀的全部程序与活动项目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传承措施,包括体育项目的摔跤、赛马、射箭和弹唱项目的蒙古长调、呼麦、地方民歌以及服饰、语言等相关要素的技艺传承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元上都遗址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任何危害遗址安全、破坏景观或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元上都遗址各类保护区划内的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第十四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一切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禁止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设施;禁止取土、挖沙、开窑、挖塘、建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从事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生产活动。

  在该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以及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元上都遗址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以及科学研究活动。

  在该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涉及文物的,应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并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元上都遗址遗产区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含农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改、扩、新建工程)必须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在体量、规模、色调等方面与遗址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六条 元上都遗址缓冲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确保遗址及其环境的安全、完整,以及协调的视觉空间和草原环境的特色。

                      第三章 职能与分工

  第十七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和正蓝旗、多伦县人民政府及遗址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元上都遗址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草原特色景观。

  第十八条 元上都遗址按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国家、自治区、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自治区两级巡视制度。监测方式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方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报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元上都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元上都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正蓝旗、多伦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开展元上都遗址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元上都遗址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与展示应当遵循有利于接近和理解、注重依据、保持价值、保证真实性、维护可持续性、兼具包容性和广泛性、坚持持续研究和培训的原则。

  元上都遗址的诠释设施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元上都遗址的遗产区、缓冲区内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元上都遗址的遗产区、缓冲区内所有商业经营网点、摊点等的设置,均需经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由工商、税务、旅游、卫生等部门发放相关证照。

  元上都遗址的遗产区、缓冲区内所有经营户,必须按规定的营业地点和营业范围营业,不得擅自移位和改变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元上都遗址及其环境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元上都遗址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物的法律、法规,为保护元上都遗址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保护元上都遗址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

  (三)发现元上都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四)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建设或管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元上都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六)长期从事元上都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元上都遗址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元上都遗址遗迹的。

  (三)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或走私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

  (四)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

  (五)其它妨害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