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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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
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4]54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精神,继续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委研究确定了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在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企业可以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准备认定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经贸委(经委)或所属国务院主管部门,各省、市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超过二家企业于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上报。

  附件: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

  机械行业:
  动力机械、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工业自动化、石化及建筑工程机械、汽车
  煤炭行业:
  煤炭开采及加工
  石化行业:
  农药、磷化工、聚酯和涤纶
  信息行业:
  电子器件(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与网络设备、软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信息安全、数字音视频产品
  轻工行业:
  精细化工、工程塑料、工业陶瓷、新型电源及光源、造纸、农产品深加工、烟草
  纺织行业:
  纺织品精加工
  建材行业:
  新型建材
  医药行业:
  药品制造及医疗器械
  环保行业:
  环保技术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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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3〕56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规划区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包括:
中心城区:为2020年规划建成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街道办事处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面积约141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渥江的罗家坊,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三阳的国家塘、蕉西,北至三阳的石岭布,面积约14平方公里。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五条 中心城区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乡级政府(镇、场、街办)负责编制;由袁州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市规划局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新村选址、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 划 选 址
第六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第七条 村民新村选址要求: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建设;
3、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
4、规划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不准建村民私房。
第八条 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
第九条 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
1、选址。市规划局会同袁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街道(乡、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三、建 房 管 理
第十条 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街道(乡、场)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街道(乡、场)申请建房,由街道(乡、场)审查后按第五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新村的配套设施也由街道(乡、场)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内,允许人均拥有2分地以上的有地农民,在市规划局选定的村民点内,以户为单位、以联合、联排、合作的形式建造公寓式楼房。人均少于2分地的农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确实要建的,只能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村民新村内建造。
第十二条 各村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将本辖区村民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禁止暗箱操作。村民建房位置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房后,原有宅基地收回,住房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凡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建房。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制,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1、受理。村民向当地村组、街道(乡、场)提出建房申请,经袁州区政府审核同意,由街道(乡、场)收集户籍证明、现有住房条件等材料,按照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及竞价择位情况,安排其建房位置,报市规划局审定;
2、办用地许可证。土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房户具体建房位置,为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办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要求,建房户选择图集或请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市规划局审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施工许可证。由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纸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放线。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共同到现场实地放线;
6、规划验收。房屋竣工,房前屋后的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原有住房也已经按规定拆除,由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分批进行规划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建房的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参照以上程序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代收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按照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给街道(乡、场)。

四、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强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村民违章建房按《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依下列程序查处:
1、中心城区以内村民违章建房,村委会、街道(乡、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且及时报告市城管局、规划局,由市城管局按法定程序处理。
2、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区的村民违章建房,由市城管局委托袁州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报市城管局、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加强村民建房的管理,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强制性条文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支队要加强违章建筑查处力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对违章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杜绝违章建筑的大面积蔓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对没有认真巡查,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房的,由市城管局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当事人,市城管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袁州区及有关街道(乡、场)必须认真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安排、管理好村民建房。如有擅自调整规划,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对街道(乡、场)要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辖区的违章建筑,积极配合城管监察支队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于乡、镇、场管理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筑的,由袁州区政府责成乡、镇、场负责做好违章人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行拆除或主动接受处理。凡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违章建筑知情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公安局


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590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系统、行业都投入到紧张的抗震救灾工作中。目前,大批的抗震救灾物资亟需通过航空运输方式运往灾区。为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快速运输,经研究决定,在保证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要加强组织领导,牵头成立本辖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协调机构,明确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实施24 小时值班制度,统一受理有关部门提出的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申请,并向相关机场、航空公司下达快速安检通行工作任务;并负责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的相关工作。
二、各机场应充分利用本机场的条件,设置民航快速运输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安检通道,凭相关公函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优先安全检查。
三、对属于或者隐含危险品的抗震救灾物资,经承运人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安检部门应为抗震救灾物资提供通行便利。
四、对专(包)机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的,由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指挥工作,装载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需要进入停机坪的,经机场公安保卫部门批准后,准许进入停机坪。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入机坪车辆的引导、监护,确保航空器活动区地面安全。
五、对抗震救灾人员随身携带的抗震救灾物资,在符合民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受《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关于在国内航班上严格执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件数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限制。请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接报后,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并于5月14日20时前将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书面传真报我局(传真:010-65135525)。


民航局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