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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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完善《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适用范围: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结构较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且工程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符合本条第(二)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应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办法。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将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分细则和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值权重。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值权重一般按40:60设置。即技术分=100×40%;商务分=100×60%。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项目,并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技术标一般主要组成部分为:组织机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新技术应用等。

  商务标评审取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的总和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报价最佳分点,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从第三个低报价起,当投标人报价高于最佳分点时,对其报价进行累进扣分。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密封,商务标可采用明标方式密封。

  第十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每个投标人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细则和内容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量化计分,并对评标结果签名确认。技术标评分主要计算其各组成部分的综合得分;商务标评分主要计算投标总报价的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评标委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最低为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性应招标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可以参照本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并根据本类招标项目的特点设置各组成部分的评标标准和内容。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与《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1.商务标评分细则

     2.技术标评分细则

  

  

  

  附件1:商务标评分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佳分点K:

  K=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总和的算术平均值

  二、投标人得分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

  (二)从第三个低报价起,按报价高于最佳分点的百分比(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则扣1分,即:

  报价得分=100×[1-(×1)]

  三、商务标评审得分

  An=报价得分×60%

  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2:技术标评分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各项计算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一)组织机构:最高分10分

  优: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20%(含2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60%(含60%)以上。8—10分,含8分

  良: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5%一20%(含15%)、中级职称人员50%一60%(含50%)。6—8分,含6分

  中: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有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一15%(含10%)、中级职称人员40%一50%(含40%)。4—6分,含4分

  差:组织机构形式不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不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40%以下。0分

  (二)施工方案:最高分25分

  优: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20—25分,含20分

  良: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15—20分,含15分

  中:施工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基本可行。10—15分,含10分

  差: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不合理;或对施工难点无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不可行。0分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l5—20分,含15分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能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10—1 5分,含10分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5—10分,含5分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可行,0分

  (四)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最高分8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6—8分,含6分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4—6分,含4分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2—4分,含2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或不能满足施工需要,0分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最高分5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3-5分,含3分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2—3分,含2分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1-2分,含1分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0分

  (六)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最高分8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6-8分,含-6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准确,4-6分,含4分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1-4分,含1分

  差:安全文明、环保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0分

  (七)质量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15—20分,含l5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0—15分,含10分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5-10分,含5分

  差:措施不可行,或无质量违约责任承诺,0分

  (八)新技术的应用:最高分4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2-4分,含2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2分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违约责任承诺,1分

  差:没有采用新技术或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或对节约工程投资和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无违约责任承诺,0分

  二、技术标评审得分

  Bn=报价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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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计生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家计生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对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好,严禁各行其是,弄虚作假,坚
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广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希望他们继续发扬奉献精神,安心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为实现“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作出不懈的努力。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省政府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及其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监管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和警示等活动。

  第四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科学有效的原则,实行定点监测与市场调查巡视、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粮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对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价格监测工作实行报告制度。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项目、标准、周期和指标、代码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

  (一)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意识强;

  (四)具备价格监测数据资料收集和传输手段;

  (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调整。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完成价格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并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指导,开展免费业务培训,无偿提供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报送数据进行审查核实,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的分析、预测、预报,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动态及变动趋势,反映价格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变动的;

  (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适度监管的;

  (三)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实施价格应急监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临时指定价格应急监测定点单位、确定监测项目、报告频次和时限。

  当引起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消失价格持续保持平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价格应急监测。

  第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警情,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当前款规定情形消失时,应当及时解除该项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视和专项调查。专项调查主要包括价格热点调查、应急调查、舆情调查及预期调查等。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站、报刊、政府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但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价格监测、调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决策失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