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农业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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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农业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农业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代表团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第一副部长郑拓彬率领为一方和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以农村发展部部长吉尔·洛布埃·瓦里先生为首为另一方(双方代表团组成名单见附件),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就两国的合作,特别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在农村发展方面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九八五年第一季度派遣考察组赴象牙海岸,对稻谷种植、蔬菜种植、淡水养鱼和沼气方面的合作进行可行性考察。有关实施的地点和合作方式等事宜,待考察后由两国政府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条 中国考察组将由土地整治、土壤、农田水利、农业经济、稻谷种植、蔬菜种植、植物保护、淡水养鱼和沼气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中国专家往返象牙海岸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象牙海岸期间的工资、津贴和考察费用将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四条 象牙海岸政府负担中国考察组专家在象期间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一切方便。

  第五条 为顺利实施双方商定的农业合作项目,中国政府将无偿提供试验用的稻谷良种和小农具。

  第六条 象牙海岸共和国农村发展部长先生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长先生的邀请将访问中国。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阿比让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第一副部长           农村发展部长
      郑拓彬              吉尔·洛布埃·瓦里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国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对外经济贸易部第一副部长郑拓彬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象牙海岸大使祝成才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副局长王文东先生,
  中国驻象牙海岸大使馆一等商务秘书李会民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处长罗汉林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处长邹运尔先生,
  中国驻象牙海岸大使馆二等秘书陆曙东先生,
  中国驻象牙海岸大使馆二等商务秘书蔡玲明女士。
  象牙海岸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农村发展部部长吉尔·洛布埃·瓦里先生,
  农村发展部办公厅主任迪迪·朗吉先生,
  农村发展部办公室主任马塞尔奥居斯特·博内尔先生,
  农村发展部专员库珂西·东戈先生,
  农村发展部计划、预算、财务和管理监督司司长阿蒙·让·克洛德先生,
  农村发展部整治、开发现代化和增品增值司司长库珂科·巴康先生,
  农村发展部粮食作物司司长恩德利·布鲁·贝努菲先生,
  农村发展部渔业司司长卢克·科菲博士,
  热带技术研究所所长雷内·科菲先生,
  象牙海岸农业机械中心主任阿塞米安·克莱芒先生,
  农村发展部农村培训司副司长吉·威廉姆斯先生,
  农产品发展公司商业经理卡马加泰·马马杜先生,
  商业部规章和贸易许可司副司长珂·梅尔·弗朗索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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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血站是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单位,是保证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用血的重要机构。为加强血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它在医疗抢救中的作用,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血站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宣传动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统一制订献血计划,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可以生产血浆蛋白制品,供应临床治疗和急救的需要;培养输血科技干部,开展输血科学研究。
三、加强对血站的领导。各级党委要给血站配备精干有力的负责政治、业务、后勤工作的领导干部。
血站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血站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机构、体制。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称中心血站,为本省、市、自治区输血工作的中心,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地、市血站的业务工作。
地、市血站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县血库的业务工作。
县血库(可设在县医院内)负责本县的输血工作。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中心血站,可设科室,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地、市血站设办公室、组。
血站要设立献血办公室,切实加强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血站的人员编制和行政办事机构及其它业务技术科室(组)的设置,应按照血站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搞好输血工作,关键在于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业务科技队伍。血站要教育和鼓励业务科技人员为革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在输血工作中作出贡献。

第二章 血源和供血管理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是解决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根本办法,也是血站的基本任务。献血是一项面广、量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血站要切实加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把公民义务献血开展起来。
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方法,宣传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和血液生理知识。使人人都懂得,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一件光荣的义务。同时,也必须使人人都了解,适量献血对人体的健康是没有影响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义务献血的认识,破除群众中对献血的一些疑惧心理,移风易俗,造成献血光荣的新风尚。


有关献血的具体规定:我国公民,凡男20至50岁,女20至45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一次献血量,以200毫升为宜,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短于四个月。为了保障献血人员的健康和保证血液的质量,对献血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血液化验。根据我国人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应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和副食品票证。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按出勤照发工资;农村公社社员应照记工分,由采血单位发给生产队误工补贴。
血站要做好献血后的献血反应等善后处理工作。
要总结、表彰开展义务献血好的单位和好人好事,推动献血工作不断前进。
七、实行计划供血和血液的统一管理。做好对各医院的供血是各级血站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计划供血,能使各医院做到有计划合理用血,避免浪费。应按照各医院医疗任务、特点以及历年用血量等情况同医院协商每月供血数量。加强对医院用血情况的了解,负责调剂所在地区的各型血液和血液制品的供应余缺。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及时交流先进经验,做好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的工作。
八、加强统计工作,是确保按计划组织血源和计划供血的一项科学措施。一是血源的统计。必须掌握每天的献血动员进展情况及各系统、各单位完成献血计划的进度。二是供血的统计。必须掌握每日每月的采血量和供血量,血液制品的生产量和供应量,各医院计划用血执行情况及库存各种血型血液数量、周转情况等,以便确实做到计划组织血源,计划供应血液,均衡生产制品,避免血液浪费。

第三章 业务管理
九、业务管理是搞好血站工作的重要环节。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加强工作责任心,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并督促检查各级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十一、加强对业务科技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的教育。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工作,不得违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定期对规程和操作细则进行检查、修订。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规程和操作细则有不妥的地方,工作人员有责任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上报审批;在没有作出修改的决定之前,任何人都必须按照原规定执行,不得违反。
必须加强对业务科技人员安全生产、无菌观念的教育。防止污染,减少差错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挽回损失,并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认真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十二、检定工作是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血站要加强检定部门,建立健全检验规章制度,把保证质量作为首要任务。血液制品出站前,必须严格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供应。凡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出站的制品,使用部门有权退回,不得拒绝。
十三、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教育全体职工要爱护机器、仪器、设备、工具,做到专人负责,注意保养,定期维修。精密仪器和关键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校验,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机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及带病运转。
为保证设备正常工作,血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检修部门,配备必要的检修人员和维修器材设备。
十四、血站要针对业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充分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一切革新项目,都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科学检定,证明确实安全有效,经站领导批准后,方能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对有发明创造的人员,应予表扬、奖励。

第四章 科学研究工作
十五、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血站要根据具体实际条件,密切结合业务工作,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努力提高输血科学技术水平。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输血基础理论科学的研究。
十六、要保证科技人员每周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科技工作。对确有专长的科技人员,要在工作条件上予以支持。对科研有重大贡献者,应予表扬、奖励。
十七、科研计划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力争先进,又要实事求是,并应首先保证重点研究项目的开展。
十八、有条件的血站可成立学术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科学研究的远景规划、年度计划;评价新产品、新工艺、重要科研成果;组织学术讨论和学术报告,编印学术资料;对业务管理、制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
十九、加强国内外科学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建立图书阅览室,为职工提供专业书刊和科技情报资料。

第五章 干部培养、晋升和职工保健津贴
二十、血站要根据本单位技术力量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培养业务科技人员的规划。方法以在职学习为主,加强基础理论学习,搞好基本功训练。要鼓励业务科技人员订出自己专业学习计划。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技术学习班。高、中级人员在工作几年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轮流进修。对优秀人才要重点培养,安排专科进修和出国学习。
二十一、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确定输血技术人员的职称,做好输血技术人员技术考核和晋升工作。
输血技术人员的职称是: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输血科研人员的职称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血站的医疗、药剂、护理人员职称,按《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办理。
职工转正、定级、晋升,要经过考核、群众评议和领导批准。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重大成果的人员,晋升应不受学历、年资的限制。
二十二、从事放射线检查和血液检验以及接触有害、有毒物质和低温工作的专职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健津贴。对外出采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六章 后勤工作
二十三、后勤工作十分重要,是办好血站的重要环节。要由思想好、党性强、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员担任后勤领导工作。
后勤工作人员,要明确树立为输血业务科技工作服务、为全体职工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
要认真做好后勤保障。要坚持把后勤工作做到输血业务科技工作第一线上去。
要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关心职工生活,搞好集体福利,搞好房屋维修保养,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二十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杜绝贪污和浪费。
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赔偿等制度。防止丢失、积压浪费。
业务科技人员要尊重后勤人员的劳动,对他们的工作要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遵守后勤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政治思想工作
二十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办好血站的根本保证。
政治思想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全体职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常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引导职工以白求恩为榜样,为革命努力钻研业务,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真正把政治工作做到各项工作中去,做到职工生活中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输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十六、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定期评比,树标兵,选模范,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严格执行考勤和奖惩制度。
二十七、血站的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输血科技知识,变外行为内行。深入业务科技工作第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有事与群众商量,接受群众监督,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血站、县血库。


机械部专利代理工作试行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专利代理工作试行办法

1986年6月30日,机械部

第—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专利代理暂行规定》, 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 中国专利局(84)国专发计字130号《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机械工业部设立专利代理服务处。
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如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 应具有经过培训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有相当的专利申请量,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须经机械工业部专利管理处审批,并由该处统一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应当有委托人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 承办业务按照《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收费办法》收取费用(见附件)。
专利代理机构设代理人,承办下列业务:
(一)为专利事务提供咨询;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三)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接受委托,承办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诉讼、 非诉讼调解等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第四条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处是机械工业部面向机械行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其任务是:为机械系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个人提供有关专利法律、专利事务的帮助和服务; 对部属单位的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业务进行指导;筹集发明基金;为部建立代理工作网。 联络机械系统的专利代理人并对直属单位及代理工作网的代理人员负责培训。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的职工,凡已取得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代理人证书,经本单位同意,可向部代理服务处申请,由该处选聘后, 作为部专利代理服务处兼职专利代理人,并由该处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在专利代理机构执行职务, 由专利代理机构委派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 在本单位未成立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可参加部专利代理服务处的代理网, 作为该机构的兼职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在承办专利事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担任代理的,应及时告知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和原委托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作出中止决定后,代理人才可中止。专利代理人本人无权中止, 代理人如无故自行中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与委托人的行为有同等法律效力。代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部直属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业务中所了解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对于严重不称职的,剽窃委托发明创造的、 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的专利代理人, 部代理服务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缴销其代理人证书。
专利代理人有剽窃委托人发明创造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机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优惠,非职务发明的代理服务费原则上也予优惠,以鼓励发明创造。
第九条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机构所聘请的兼职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其所在单位的专利申请项目,由该单位兼职代理人代理, 代理机构负责专利事务的指导和申请文件的质量校审以及协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过程中各种时效的履行。兼职代理人在部代理机构内代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项目,由部代理机构收代理费,其代理费为部规定代理的60%左右, 其中一部分由部代机构给兼职代理人作为酬金, 另一部分作为部代理机构的成本费和劳务费。
第十条 对在专利代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利代理人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 机械工业部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办法
(1)根据(84)国专发计字130 号《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和国务院《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2)凡在部专利代理服务处代理的专利业务,均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收费(见附表),并出具收据。 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代理事务过程中不再另行收费。
(3)根据具体代理业务易难程度和工作量大小收费可按本标准上下浮动20%,各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个人申请专利, 代理费用可酌情减收。受理加急委托,另加收费50%~100%
(4)经委托人同意,必要的电传、电报及有关的旅差费由委托方支付。
附 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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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收费标准 │
│ │ 项目 ┝━━━━━┯━━━━━┯━━━━━━┥
│号│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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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性咨询 │ 不收费 │ 不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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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申请项目咨询(审查申请文件或 │20~30 │10~20 │20~30元/日│
│ │进行可行性研究等) │元/日 │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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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索费 │机检+ │劳务费+ │一般100~300│
│ │ │机检+ │翻译费+ │元 │
│ │ │ │ │综合分析费一│
│ │ │ │ │般30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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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费 │ │ │200元(件) │
│ │(1)请求书 │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2)说明书(20页以下) │200元(件) │150元(件) │ │
│ │(3)权利要求书(独立权项) │60元 │60元 │ │
│ │(4)增加独立权项 │40元 │40元 │ │
│ │(5)增加说明书(每加10页) │100元(件) │100元(件) │ │
│ │(6)从属权项 │20元(项) │20元(项) │ │
│ │(7)说明书摘要 │30元 │30元 │ │
│ │(8)附图申请 │实收 │实收 │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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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实质审查手续费 │10元(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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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前公开申请手续费 │10元(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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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撤回申请手续费 │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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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修改说明书 │20~30元/日│20~3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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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修改权利要求书 │20~30元/日│20~3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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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修改说明书摘要 │20~30元/日│20~3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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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撰写意见陈述书 │30~40元/日│30~4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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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丧失新颖性的请求手续费 │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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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申请或撤回复审手续 │20元/件 │20元/件 │2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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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代写复审请求书 │250元(件) │200元/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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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办异议事项 │400元/件 │300元(件) │2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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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代办无效事项 │400元(件) │300元(件) │2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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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申请人姓名、地址、单位名称、印签│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等变更手续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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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期限延长或日期变更手续费 │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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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专利权转让注册代办费 │20元/件 │20元/件 │2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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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的请求裁决手│10元/件 │10元/件 │10元/件 │
│ │续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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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申请续展手续费 │ │20元/件 │2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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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缴付专利申请维持费的手续费 │10元/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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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缴付专利年费的手续费 │10元/次 │10元/次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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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缴付手续费滞纳金(六个月内补缴)的│10元/次 │10元/次 │10元/次 │
│ │手续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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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手续费 │10元/次 │10元/次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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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签订专利许可证合同手续费 │按专利使用│ │ │
│ │ │费的1%~ │ │ │
│ │ │5%收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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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审批阶段实施阶段专利咨询费 │10~20 │10~20 │10~20 │
│ │ │ 元/小时 │ 元/小时 │ 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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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发明专利的代理费为550~600元,代理内容为表中打*的总和, 另收打字复制费50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代理费为300~350元, 代理内容为表中*的总和(其中5、6除外),另收打字复制费50元, 但其内容的深度和程序来回的次数、工作量均与发明专利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