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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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二部。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贷款管理,规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提高储备贷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试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贷款是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用于建设项目正常储备设备、材料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放储备贷款,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令建设银行发放储备贷款。建设银行依法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储备贷款的要求。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储备贷款发放的范围:由建设银行办理和代理投资拨、贷款业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五条 储备贷款发放的对象:直接管理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未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业主责任制的业主单位,及改、扩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借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正式开工,并列入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银行贷款项目还应同时列入本年信贷计划。
2.需要储备的设备须在有权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之内,属当年到货年内不能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需要预付款的设备主要系制造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需要储备的材料系项目为跨年施工所需的主要材料。
3.下年投资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第七条 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正式开工,开工后宣布停缓建,以及下年投资还款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建设银行不予发放储备贷款。当年竣工投产项目,建设银行原则上不受理储备贷款申请。
第八条 储备贷款不得用于:
1.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弥补投资计划内的建设资金缺口;
3.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外的设备;
4.不需要安装设备;
5.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储备贷款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
第十条 信用贷款。本办法所指信用贷款系建设银行确认建设项目有可靠的投资来源,借款人能履约用项目投资清偿债务而发放的贷款。
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视情况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储备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有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第三方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代偿能力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经济实体。
2.抵押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统称抵押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对改、扩建和实行业主责任制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须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发放储备贷款。并按《担保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计息
第十二条 储备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储备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储备贷款利率及其浮动幅度按人民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储备贷款实行按季结息。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储备贷款,需向建设银行填写《储备贷款申请书》(附式一),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权机关批准开工的文件;
2.上级下达的本年投资计划;
3.上级下达的下年投资框架计划或建设单位提出的下年投资建议计划;
4.建设银行投资贷款承诺文件;
5.委托建设银行代理拨、贷款业务的部门保证下年安排投资归还储备贷款的承诺文件;
6.项目设计概算批文及设备清单;
7.设备、材料订货合同清单;
8.设备、材料储备计划表(附式二);
9.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需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借款用途、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款保证方式、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应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储备贷款使用建设银行统一合同文本。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借据,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自收到借据起三日内(公休假顺延)或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帐户并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如不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在决定后应即明确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按建设银行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和反映建设进度等情况的有关资料。建设银行有权检查贷款项目建设情况,查阅借款人的会计帐簿、报表等资料,借款人应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可以派驻项目信贷专管员,借款人要予以协助。实行第三方保证的,建设银行有权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实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所储备的设备、材料一经安装和用于工程,构成投资完成额,建设银行即可从借款人拨、贷款帐户和其他存款户中一次或分次收回相应贷款(此项规定须写入借款合同补充条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主动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借款合同期满,若借款人需要继续使用储备贷款,可重新提出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建设银行按新的合同发放贷款。

第六章 违约罚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无故未能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足额、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贷款本金,按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逾期罚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挪用贷款,建设银行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并限期收回贷款。经建设银行审查,借款人有能力按时归还而不归还的贷款,视同挪用贷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建设银行按拖延天数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建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直接从借款人投资拨、贷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
2.贷款实行第三方保证方式的,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3.贷款实行抵押或质押方式的,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4.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银行可以对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诉诸法律解决:
1.向建设银行提供项目有关数字不真实的;
2.不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3.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储备贷款的;
4.拒绝接受建设银行对其使用储备贷款情况和有关建设情况检查监督的。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投资计划安排与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情况不符,以及建设项目投资存在缺口,可能影响储备贷款按期回收的,建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建设银行1989年公布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公布的《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建设银行1979年公布的《关于试办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式:一
储备贷款申请书
借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 项 | 重点 | | 建行承诺拟安排建贷 |
|------------|----------------| 目 |--------|--------|------------------------------------|
| 法人代表 | 批准概算文号 | 类 | 大中型| | 文 号 | 总 额 |
|------------|----------------| 型 |--------|--------|--------------|--------------------|
| | | △ | 小型 | | | |
|------------|----------------|--------------------------|------------------------------------|
| 主管部门 | 批准开工文字 | 投资 | 开行 | | | 开 行 文 号 | 金额 |
|------------|----------------| 隶属 |--------|------| 承 |------------------|--------|
| | | 关系 | 建行 | | 诺 | | |
|------------------------------| |--------|------| 下 |------------------|--------|
| 实际开工年月 | | √ | 财政 | | 年 | 主管部文号 | 金额 |
|--------------------|----------------------------|------| 安 |------------------|--------|
| 计划建成年月 | | 已占储备贷款 | | 排 | | |
|--------------------|------|----------------------------| 投 |------------------|--------|
| |金 额| | 抵押物和担保人 | 资 | | |
| 本次 |----------|------|----------------------------| 还 |------------------|--------|
| 申请 |期 限| | | 储 | | |
| 贷款 |----------|------|----------------------------| 贷 |------------------|--------|
| |贷款方式 | | 抵押物价值 | | | | |
|------------------------------------------------------------------------------------------------|
| 概算执行 | 最新批 | 上年底 | 本年投 | 本年底 | 下年投资 |
| 投资来源 情况 | 准概算 | 累计支出 | 资计划 | 概算剩余 | 建议计划 |
|------------------------|----------|------------|----------|------------|------------------|
| 总计 | | | | | |
|------------------------|----------|------------|----------|------------|------------------|
| 中央预算内投资 | | | | | |
|------------------------|----------|------------|----------|------------|------------------|
| 开发银行贷款 | | | | | |
|------------------------|----------|------------|----------|------------|------------------|
| 建设银行贷款 | | | | | |
|------------------------|----------|------------|----------|------------|------------------|
|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 | | | | |
|------------------------|----------|------------|----------|------------|------------------|
| 地方预算内投资 | | | | | |
|------------------------|----------|------------|----------|------------|------------------|
| 利用外资 | | | | | |
|------------------------|----------|------------|----------|------------|------------------|
| 自筹投资 | | | | | |
|------------------------|----------|------------|----------|------------|------------------|
| 其他投资 | | | | | |
----------------------------------------------------------------------------------------------------
借款人地址: 联系电话:
附式:二
设备、材料储备计划表
借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
| 设备、主要 | 订 货 | 到 货 | 预计安 | 数 | | |
| | | | | | 单 价 | 金 额 |
| 材料名称 | 日 期 | 日 期 | 装日期 | 量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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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附二:关于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的说明
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作为建设银行具有专业特色的“名牌产品”,对支持国家经济发展、保证重点建设、加快工程进度、促进建设项目早日发挥投资效益起着巨大的作用。为适应建设银行由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促进储备贷款业务的发展,同时保持储备贷款的专业特色,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参考原《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试办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的通知》(以下简称原办法),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贷款种类
目前,全行储备贷款有三个贷种,即:中央基建储备贷款、建贷项目储备贷款和地方基建储备贷款,这是由于过去储备贷款资金来源及发放范围不同而形成的。现在储备贷款的资金都是我行的信贷资金,发放范围也应统一起来。因此,再分设三个贷种已没有必要。新办法将三个贷种合并,统一称为储备贷款,简化了贷种,便于储备贷款统一管理。
二、关于贷款范围、对象和用途
原办法规定的贷款使用范围仅限于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范围过于狭窄。新办法则规定,由建设银行办理和代理投资拨、贷款业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属于储备贷款发放范围,贷款范围由过去的只限于基本建设项目,改为同时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对技改项目发放储备贷款,既符合国家鼓励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政策,又有现有企业作保证,贷款回收风险相对更小。同时,过去“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在目前已不完全适宜,对建行、开行、财政投资的项目现在均可统筹安排储备贷款,因此,新办法把我行办理和代理投资拨、贷款业务的项目均作为贷款范围。
过去的办法是将建设项目作为贷款对象,这种提法不妥,因为银行贷款的对象应该是借款人。新办法将储备贷款发放对象改为直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未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业主责任制的业主单位和改、扩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储备贷款是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新办法在贷款用途上明确规定了储备贷款不得用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弥补投资计划内的建设资金缺口。
三、关于贷款方式
新办法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需要,减少贷款风险,根据投资体制改革和储备贷款范围扩大后的实际情况,规定储备贷款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贷款方式。并规定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视情况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而对于改、扩建和实行业主责任制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须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由此可弥补储备贷款一直沿用信用贷款方式的缺陷,同时可为今后全行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降低信用贷款比重创造有利条件。对未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新建小型项目采用何种贷款方式,新办法未作规定,各行应按安全性管理的要求酌情办理。
四、关于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新办法对原办法有关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这主要是从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方面考虑的。对于多年建设的项目需要长期使用储备贷款的,建设银行可在每年审查安排储备贷款发放计划时,对符合贷款条件、次年继续建设的项目继续安排储备贷款。这样办理,银行可以把握住储备贷款发放的主动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储备贷款作为建设领域短期贷款的作用。
新办法对贷款利率也作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储备贷款利率及其浮动幅度执行人民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统一规定,即储备贷款利率执行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解决了原三种储备贷款利率不统一的问题。这有利于避免借款人钻我行利率有差别的空子,从而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
五、关于贷款发放与回收管理
原办法的储备贷款申请书格式采取文字叙述形式,包含内容较少,看不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新办法的储备贷款申请书采取表格形式,其容量较大,有关内容能基本满足储备贷款安全性管理的需要,便于经办行审查把关。同时,便于今后进入微机操作。
原办法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没作明确、系统的要求,新办法提出了十条要求。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材料,其目的在于:一是印证《储备贷款申请书》填列内容的真实性;二是要确保储备贷款的安全性;三是要基本保证储备贷款的正确用途。
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考虑,既确保借款人能在银行承诺范围内及时用到贷款,又防止我行已承诺贷款资金的闲置,新办法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要在收到借款人借据三日内(公休日顺延)或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帐户,并开始计息。这里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借款人填制借据送建设银行后,建设银行应于三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另一方面,合同签订后,若借款人迟迟不填借据用款,建设银行可根据合同对借款人实行贷转存,以防止银行因资产闲置而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对经办行的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经办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前必须落实:1.有没有上级信贷部门戴帽下达的储备贷款发放计划;2.有没有资金计划部门认可的相应的信贷规模;3.有没有资金计划部门掌握的可满足发放储备贷款的资金。如果经办行一见到上级行下达的储备贷款发放计划,而没落实贷款规模和资金,就伧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则可能承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延期提供贷款的罚息(违约金)。
贷款申请是借款人对银行要求贷款的请求,银行是否同意贷款都应有回音。银行同意贷款的,自然要通知借款人;银行不同意借款的,旧办法没有规定,新办法则规定在银行作出不同意贷款的决定后即应明确通知借款人。
为了有利于储备贷款回收,同时防止用储备贷款扩大项目建设量,新办法规定,借款人所储备的设备、材料一经安装和用于工程,构成投资完成额的,建设银行即可从借款人拨、贷款帐户和其他存款户中一次或分次收回相应款项。由于有关法律只保护合同条款,而不保护办法条款,所以新办法要求将此项规定写入借款合同补充条款。
六、关于对借款人的违约处罚
新办法对借款人违约的处罚规定比过去更严。对贷款到期,借款人有能力还款而不还款的,新办法规定视同挪用贷款处理,即比对逾期贷款的罚息更重。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新办法规定按延期天数计收复利(即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每天都要计收复利)。这一规定是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借款人的还息意识,从而保证银行收入及时实现。
七、关于新办法的适用对象
新办法是建设银行对贷款客户使用的办法,即储备贷款的对外办法,没有关于建设银行内部管理的内容。为此,总行将尽快起草《储备贷款内部管理办法》或《储备贷款内部操作规程》,以配合新办法的施行。在内部《办法》或《规程》未出台前,储备贷款的申报、审批程序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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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我部于2010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并于2011年组织了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工作,各实施单位按照我部要求认真工作,为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为稳步推进通用分类标准的扩大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请各省级财政部门积极落实,认真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和新疆,鼓励其他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
  2.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区、市)应当至少选择本地区内会计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水平较高的5家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自愿实施的省(区、市)选择参加实施的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少于5家。
  二、实施要求
  实施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2011年度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格式财务报告,并按照我部要求报送。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实施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工作机制。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由专人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通用分类标准对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各实施企业应尽快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各企业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方式。
  实施企业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见附件)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施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咨询机构和软件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
  (三)报送要求。
  各实施企业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其XBRL格式财务报告,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汇总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报送。我部将在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测试校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配合修改完善,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并最终报送。测试校验的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组织领导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工作对于提升企业会计信息化水平、深化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实施企业务必高度重视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我部统一协调组织全国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并将于近期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实施企业进行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培训;各省级财政部门指导本地区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并在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企业名单、省级财政部门和实施企业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我部会计司。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010-68553275  010-68552534(兼传真)
  电子邮件:lengbing@mof.gov.cn, zhaojinguang@mof.gov.cn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保证以XBRL格式编报的财务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下称通用分类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规则中,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并对外报送的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称为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简称实例文档。如果企业应用通用分类标准时进行了扩展,报送的文件应包括实例文档及相应的扩展分类标准。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和报送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以XBRL格式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1部分:基础》(GB/T 25500.1-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2部分:维度》(GB/T 25500.2-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3部分:公式》(GB/T 25500.3-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4 部分:版本》(GB/T 25500.4-2010)系列国家标准、通用分类标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指南》(下称通用分类标准指南)的要求。
第四条 XBRL财务报告的编报,应当遵循最新版本的XBRL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通用分类标准。
第二章 一般性技术原则
第五条 XBRL财务报告的扩展分类标准和实例文档应当采用与通用分类标准一致的编码方式,即“UTF-8”编码。
第六条 在扩展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中,应当包含日期信息以区分扩展分类标准的不同版本。命名空间的格式为:{企业网络域名}/{依据的会计准则}/{日期},依据的会计准则在本规则中统一为企业会计准则,简称cas,日期格式为“yyyy-mm-dd”。例如,abc公司的网络域名为www.abc.com,在编报其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2010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其扩展分类标准命名空间应当为www.abc.com/cas/2010-12-31。
第七条 扩展分类标准应当包含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和与其相关的链接库文件。
第八条 在以通用分类标准为基础进行扩展时,不能直接增加、修改、删除通用分类标准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第九条 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应用通用分类标准:复用(Reuse)和重新定义(Redefine)。在复用方式下,企业在构建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时,应引用通用分类标准中的链接库文件并进行扩展,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应当引用通用分类标准入口文件和企业扩展链接库文件,或者在扩展分类标准中自定义入口文件;在重新定义方式下,企业在构建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时,不再引用通用分类标准中的链接库文件,而是根据企业具体要求,重新构建链接库文件,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应当引用通用分类标准核心模式文件和企业所有扩展链接库文件。
第十条 以XBRL格式编报财务报告应当遵循四级标记要求,具体如下:
一级:将财务报表一般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项目逐一标记;
二级:将每一项附注的全部内容用一个文本块元素(标签后缀为text block的元素)进行整体标记;
三级: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附注中的每一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内容用一个单独的文本块元素(标签后缀为[text block]的元素)进行整体标记;
四级:将附注中重要的金额、百分比和其他数字进行逐一标记。
表1例示了财务报告标记的级别。
表1 财务报告标记级别举例
财务报告 标记级别
一级
标记 二级
附注整体标记 三级
会计政策标记 四级
附注详细标记
资产负债表 是
利润表 是
现金流量表 是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是
附注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是
附注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详细披露) 是
附注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是
附注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 是
附注 货币资金 是
附注 货币资金(详细披露) 是
附注 固定资产 是
附注 固定资产(详细披露) 是
第十一条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披露的标记,应当使用通用分类标准定义的通用维度“维度——合并和个别财务报表”进行区分,若不以通用维度区分,默认为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的建模方式。例如,通用分类标准对资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信息披露,未使用维度表格建模,则在标记类似披露时,除非披露结构有重大区别,否则应当沿用通用分类标准的建模方式,即也不使用维度表格。
第三章 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规则
第十三条 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的命名格式为{企业法定中文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日期}.{文件后缀}。文件名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英文字符集中的中划线连接。其中,{企业法定中文名称}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15位数字);{日期}是财务报表日,格式为YYYYMMDD;{文件后缀}是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的后缀,即xsd。例如,东方公司的法定中文名称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123456789012345,2010年年度财务报告对应的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应该命名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123456789012345-20101231.xsd”。
第十四条 对于企业财务报告中标题的标记,应当使用数据类型为字符串类型(stringItemType),抽象属性为是(true)的数据项(item)元素。
第十五条 在采用通用分类标准进行元素匹配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含义与通用分类标准中元素一致的元素,应当直接引用通用分类标准的对应元素,不得重复定义。
(二)在进行元素匹配时,只能与通用分类标准中的元素进行匹配,不能直接与通用分类标准中没有使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中的元素进行匹配。
(三)如果通用分类标准中没有适当元素,应当定义扩展元素。扩展元素的定义不得与通用分类标准已定义的元素冲突。
(四)对于含义相同的财务报告概念只能定义一个扩展元素,对于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数值,不能定义重复元素进行标记。
(五)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的元素必须是在实例文档中使用的元素,实例文档中未使用的冗余元素不得在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
(六)元素的期间属性与财务报告披露事项的时间特征(时点或期间)必须完全一致。
(七)如果需要披露的财务报告概念的借贷属性与匹配的通用分类标准元素属性相反,也属于匹配成功,但需要在编制实例文档时给该数值前添加负号。
(八)关于“其他”一类元素的匹配原则,“其他”的含义是指除已披露项目外,其重要性不足以单独披露的项目,不应以企业的“其他”元素和通用分类标准的“其他”元素的分类不同为由认定不匹配。只要财务报告含义相同,就应当匹配通用分类标准“其他”类元素。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报告中属于同一概念不同期间的披露事项,应当采用同一元素进行标记。
第十七条 在进行元素命名和属性定义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元素的名称应以英文标准标签为基础,遵循“驼峰命名法”。英文标准标签的定义规则参见通用分类标准指南。
(二)扩展元素的名称不能与通用分类标准元素名称重复。元素ID格式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命名空间前缀}_{元素名称},例如abc公司的存货扩展元素ID应该为abc_Inventory。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命名空间前缀中不能包含XBRL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特殊字符。
(三)所有元素能否为空(nillable)属性均为true。
(四)虚元素,除域成员元素外,其类型(type)属性是字符串类型(stringItem),抽象(abstract)属性为true,时期(period)属性是期间型(duration)。
(五)元素的替换组(substitutionGroup)属性只能是维度项(dimensionItem)、超立方体项(hypercubeItem)或数据项(item)三者之一。
(六)轴元素的名称应当以“Axis”结尾,其替换组(substitutionGroup)属性为维度数据项(dimensionItem),抽象(abstract)属性为true。
(七)表格元素的名称应当以“Table”结尾,其替换组属性为超立方体数据项(hypercubeItem),抽象(abstract)属性为true。
(八)行项目元素的名称应当以“LineItems”结尾, 其抽象属性为true。
(九)域成员元素的名称应当以“Member”结尾,其类型为域项目型(domainItem),抽象属性为true。
第四章 企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规则
第十八条 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链接库文档的命名格式为{企业法定中文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日期}[_{链接库类型}][_{语言类别}].{文件后缀}。其中,{企业法定中文名称}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15位数字);{日期}是该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日,格式为YYYYMMDD;{链接库类型}包括lab、cal、def和pre 4种类型,分别对应标签、计算、定义和列报链接库文件;{语言类别}仅用于标签链接库文件命名,包括cn和en两种类别,分别用于中、英文标签链接库文件命名;{文件后缀}是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的后缀,即xml。
例如:东方公司的法定中文名称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123456789012345,其2010年度财务报告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的名称应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123456789012345-20101231_pre.xml”,中文标签链接库名称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123456789012345-20101231_lab_cn.xml”,英文标签链接库名称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123456789012345-20101231_lab_en.xml”。
第十九条 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标签链接库时,除通用分类标准指南和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在自定义元素标签时,在同一语言下同一个元素不能同时拥有多个标签角色(xlink:role)属性相同的标签。
(二)元素的标准标签名称必须唯一,不同元素的标准标签不得相同。
(三)如果元素需要以合计项的形式列报,应当为该元素定义合计标签,并在列报链接库中将首选标签属性(preferredLabel)设置为合计标签。
(四)如果时点元素在列报时需要区分为期初或期末项,应当为该元素定义期初或期末标签,并在列报链接库中将首选标签属性设置为期初或期末标签。
(五)如果元素的借贷属性与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反,应当为该元素添加负标签。负标签种类和应用方式参见通用分类标准指南。例如,对于元素“CostOfSales”,根据列报要求需要为其设置负标签,标准标签和负标签使用示例如下:
表2 标签类型定义示例
标签角色 标签
http://www.xbrl.org/2003/role/label 营业成本
http://www.xbrl.org/2009/role/negatedLabel 减:营业成本
(六)针对同一个元素所拥有的每一个标签角色(xlink:role)属性,都应该同时定义中英文标签。
第二十条 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时,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例文档中所有元素都应当包含在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中。
(二)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的每个扩展链接角色(ELR)中的内容应当反映财务报告的列报层级和顺序。
(三)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应当为元素设置次序(order)属性,同一元素在同一扩展链接角色下的同一层级重复出现时,应该有不同的次序(order)值。
(四)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如果为一个元素设置了首选标签(preferredLabel),应当在标签链接库中为该元素定义相应标签角色的标签。同一元素在同一扩展链接角色下的同一层级重复出现时,应该在列报链接库中设置不同的首选标签属性。
第二十一条 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计算链接库时,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扩展分类标准计算链接库中应当为元素设置次序(order)属性和计算权重(weight)属性。
(二)企业扩展分类标准计算链接库中属于同一个计算关系的父元素和子元素应当具有相同的期间属性。
(三)企业扩展分类标准计算链接库中作为一个计算关系的合计项的父元素不能同时作为该计算关系的子元素。
(四)如果财务报告中包含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点或期间事项的加总计算关系,并且实例文档包含相应的数值,应当在计算链接库中为这些元素定义相应的计算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定义链接库时,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定义链接库应当为元素设置次序(order)属性。
(二)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定义链接库中,只有域元素才可设置为“维度-域(dimension-domain)”和“维度-默认(dimension-default)”属性。
(三)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定义链接库应当将每个维度表格放置在单独的扩展链接角色中。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中不能包含参考链接库。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复用通用分类标准链接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引入通用分类标准中的各链接库,应在通用分类标准链接库基础上进行增加、禁止等扩展操作,生成企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
(二)对于通用分类标准中未定义的扩展链接角色,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定义扩展链接角色。
(三)对于描述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类型的角色类型(roleType)元素,其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命名格式为{企业网络域名}/role/cas/{编码}。编码采用6位数字,首位使用6;后5位由企业自行定义。计算链接库和定义链接库如需按表格拆分扩展链接角色,则在6位编码后添加小写英文字母区分。
(四)扩展链接角色(ELR)是一组可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的财务信息关系的标识符。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类型应当包含定义(Definition)元素,该元素命名应当能清晰表示相关财务信息关系的主题,命名格式应遵循{[编码]}{财务信息主题}。其中,{[编码]}规则与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编码规则相同;{财务信息主题}指被归为同一扩展链接角色的财务信息所共同表达的主题,通常是财务报告中的章节名称,采用英文命名方式,由企业根据财务报告自行定义。
(五)同一附注内容应当统一包含在列报链接库的同一个扩展链接角色下,同时按照附注的标记要求分层级进行排列,遵循层级低在上、层级高在下的原则。例如,表3例示了“附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标记层级,表4例示了“附注-货币资金”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标记层级,并以文字缩进表示不同的列报层级:
表3 附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标记层级示例
列报项目 标记要求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text block] 二级:附注内容的整体标记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金融资
产与金融负债 [text block] 三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逐项标记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存货
[text block] 三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逐项标记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长期股
权投资 [text block] 三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逐项标记
••••••
表4 附注-货币资金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标记层级示例
列报项目 标记要求
货币资金信息披露 [text block] 二级:附注内容的整体标记
货币资金期初期末余额 [abstract] 四级:附注内容的详细标记
••••••
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期初期末余额 [abstract] 四级:附注内容的详细标记
••••••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重新定义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扩展分类标准中应当重新定义链接库,不能直接引用通用分类标准中的链接库。
(二)在扩展列报链接库中,应当针对财务报告附注的四级标记要求中的每一级别,分别定义独立的扩展链接角色。
(三)企业应当为扩展链接角色定义角色类型(roleType)元素,且角色类型元素的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和标识符(id)属性必须唯一,不能与通用分类标准重复。
(四)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命名格式为{企业网络域名}/role/cas/{编码1}/{编码2}[编码3]。{编码1}延用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披露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扩展链接角色的6位数字编码;如果通用分类标准中没有相关披露的,则企业应当自行为扩展链接角色定义6位编码,首位使用6,后5位自定义。{编码2}为6位数字,表示财务报告章节编号和标记级别,其中,前5位由企业自行按一定顺序进行定义,例如财务报告披露顺序编号;最后1位表示标记级别:1代表财务报表主表,2代表附注整体标记,3代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逐项标记,4代表附注的详细标记。[编码3]为可选项,为英文26个小写字母,计算链接库或定义链接库如需拆分扩展链接角色,则可使用[编码3]用于区别于同一附注的其他扩展链接角色。
例如,abc公司采用重新定义链接库的方式建立其扩展分类标准,针对其财务报告的“附注-存货”,该公司需重新定义一个标记详细程度级别为二级的扩展链接角色,其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命名应为www.abc.com/role/cas/801100/021102。其中,www.abc.com为abc公司网络域名,801100[编码1]为对应通用分类标准中“附注-存货(一般工商业)”扩展链接角色的编码;021102[编码2]反映了“附注-存货”在abc公司财务报告披露中的顺序和标记层级,abc公司用02代表附注,110为该公司内部规定的存货附注在财务报告中的顺序号,最后一位2代表标记级别为二级。abc公司还需对“附注-存货”重新定义一个标记详细程度为四级的扩展链接角色,其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命名应为www.abc.com/role/cas/801100/021104,除最后一位4代表标记级别为四级外,其他含义与二级标注相同;在进行四级标记时,为构建存货计算链接库的需要,abc公司需要使用a[编码3]表示拆分后的“附注-存货”,其四级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命名应为www.abc.com/role/cas/801100/021104a。
(五)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类型应当包含定义(Definition)元素,该定义元素命名应当能清晰表示相关财务信息关系的主题,命名格式为{[编码]} {财务报告标记层级} - {财务信息主题}。其中,{[编码]}规则与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的{编码2}[编码3]规则相同;{财务报告标记层级}指四个标记级别名称,其中一级为Statements,二级为Notes,三级为Policies,四级为Details;{财务信息主题}指被归为同一扩展链接角色的财务信息所共同表达的主题,通常是财务报告中的章节名称,采用英文命名方式,由企业根据财务报告自行定义。例如,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附注-存货”的二级标记扩展链接角色的定义元素可命名为[021102] Notes - Inventories;四级标记扩展链接角色的定义元素可命名为[021104] Details – Inventories;如果企业需要用到编码3,则四级标记扩展链接角色的定义元素可命名为[021104a] Details – Inventories。
(六)附注各标记级别的列报链接库应当遵循表5、表6和表7所示的结构。表5、表6和表7中以文字缩进表示不同的列报层级,XXX表示财务报告中的对应名称:
表5 附注二级整体标记
列报项目的元素 列报项目的标准标签 标记对象
XXXAbstract XXX [abstract] 附注标题
DisclosureOfXXXExplanatory XXX信息披露 [text block] 附注全部内容
注:表中元素和标签的命名格式仅适用于扩展元素和标签的命名。

表6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附注三级逐项标记
列报项目的元素 列报项目的标准标签 标记对象
XXXPoliciesAbstract XXX(会计政策) [abstract] 附注标题
SignificantAccountingPoliciesAndAccountingEstimatesXXXExplanatory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XXX [text block]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
注:表中元素和标签的命名格式仅适用于扩展元素和标签的命名。

表7 附注四级详细标记
列报项目的元素 列报项目的标准标签 标记对象
XXXDetailsAbstract XXX(详细披露) [abstract] 附注标题
XXX XXX 附注中的金额、百分比和数字
•••••• ••••••
注:表中元素和标签的命名格式仅适用于扩展元素和标签的命名。
第五章 实例文档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实例文档的命名格式为{企业法定中文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日期}.{文件后缀}。文件名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英文字符集中的中划线连接。其中,{企业法定中文名称}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营业执照上注册号中的15位数字;{日期}是该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日,格式为YYYYMMDD;{文件后缀}是扩展分类标准的后缀,即xml。 例如:东方公司的法定中文名称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123456789012345,东方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的名称应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123456789012345-20101231.xml”。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实例文档的标记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例文档的标记信息应当准确反映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
(二)实例文档中不能包含财务报告中未披露的内容。
(三)对于财务报告中的脚注,应当在实例文档中使用脚注(Footnote)元素进行整体标记,脚注中包含的金额等内容不再单独提取元素。
(四)实例文档中标记的数值应当是原始数据,金额应以元为单位。
(五)页眉或者页脚的信息,如单位名称、页码等,不在实例文档中披露。
(六)实例文档不能对同一披露项目进行重复标记,标记事项必须拥有唯一的元素、上下文、单位(Unit)和语言(Lang)属性。
(七)不能为了解决计算关系的错误而在实例文档中增加财务报告中没有披露的数据。
第二十八条 在编制实例文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例文档中报告企业的标识符(Identifier)为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Scheme属性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域名http://www.saic.gov.cn/。
(二)具体企业名称或具体日期不应出现在除域项目类型(domainItemType)数据类型以外的元素名称中。
(三)实例文档不能包含未使用的上下文。
(四)维度上下文统一使用场景信息(Scenario),而不采用分段信息(Segment)。
(五)实例文档不能包含未使用的计量单位。
(六)百分比数字的标记不得包含百分号,而应当以小数的形式来表示。例如,20% 应表示为0.2。
(七)对于比例数据的披露,如该比例的分子和分母具有相同单位,则应当以百分比类型(percentItem)元素进行标记;如该比例的分子和分母的单位不同,应当以纯数类型(pureItem)元素或元/每股类型(pershareItem)进行标记。
(八)域成员与行项目元素不能混用,例如域成员元素“存货 [member]”不能作为行项目元素“存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处理实例文档中的时间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例文档中日期的格式应当定义为yyyy-mm-dd。
(二)在实例文档中,对于附注中包含的文字信息的标记,无论该文字描述事件是否影响整个会计期间,都应当将上下文的时期元素的日期设置为本次报送的会计期间。例如,在2010年年报中公司披露在第三季度完成了一项收购,则对该收购描述信息进行标记时,应该将上下文的时期定义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不仅是2010年第三季度。
(三)在同一实例文档中,同一日期不能同时作为上下文(Context)的时期(Period)元素的起始日期(startDate)和结束日期(endDate)。
(四)在同一实例文档中,同一日期不能同时作为上下文的时期元素的起始日期和时点(instant)元素的日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1.12.5

吉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创建滨江花园城市步伐,塑造良好的中心城区形象,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建制镇、经济开发区、风景区)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地段卫生、绿化(美化)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责任单位门前为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以道路中心为界。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一)包卫生:负责清扫门前地面卫生,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烟蒂、纸屑;各责任单位要配备垃圾、污水容器;禁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制止损坏公用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及门店每天做到“一冲、三扫、五盆花”,“一冲”是指在每天上班前冲洗门前及责任区内硬化的人行道板和底层墙面;“三扫”是指责任范围内每天要进行三大扫(早上上班前、上午下班后、下午下班后),垃圾应装入垃圾容器内。(二)包绿化(美化):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的垃圾秽物,制止攀折树木,损坏草坪、绿坪、绿篱及绿化设施等行为,制止在行道上乱贴、乱刻、乱挂和晒衣服等行为。责任单位及门店必须自行在门前常年摆上鲜花,临街5米之内的不得少于5盆鲜花,临街面的长度5米以上的,每增加一米增加一盆鲜花。具体摆放式样和品种可在园林部门指导下进行。(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市容秩序,制止门前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设广告及其他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具体做到:一、单位及门店前人行道各类车辆必须摆放整齐,由交警部门统一设置停放线,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前轮必须统一朝向马路紧靠路沿石,其它机动车辆(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停放在交警部门标示的停车线内。二、责任单位及门店应确保责任区内的人行道、杆线、行道树、绿化带等市政设施上无晾晒衣物、食物等现象,无在人行道上打麻将、打扑克、下象棋等现象,发现有违反的一律由城管部门没收,送社会福利院和特困居(村)民户;三、责任单位及门店必须负责清除责任区内墙面、电杆、行道树上乱张贴、涂写的垃圾广告。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辖区单位均须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门前三包”协议书,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配备好“门前三包”值岗员,并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门前三包”值岗员要佩带执勤袖章或标示牌,按照“门前三包”的标准执勤,并接受“门前三包”监督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城管监察队员,负责对辖区地段内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门前三包”实行三级监督。市城管办负责对各区“门前三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区城管办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单位、门店和居民住户“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签订责任书、收取垃圾清运费、“门前三包”保证金、验收挂牌等,街道城管中队负责辖区“门前三包”工作的检查和处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要做到单位、地段、任务、人员、制度五落实,所有责任单位都要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监督、指导、检查和处罚。
  街道办事处每周对辖区单位、门店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月邀请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检查考评,检查考评以每周的检查情况为依据,每季度对检查考评情况进行一次评审,对连续三次检查合格的钉挂“门前三包”达标牌,对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钉挂“门前三包”不达标牌。评审情况报区城管办审核、批准,区城管办同时报市城管办备案。区城管办每半个月对街道“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季排名并通报,并作为年终双文明考核的必备条件。市城管办每月对各区“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予以通报。
  公安、建设、工商、园林、环卫、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大力协助各街道办事处(乡)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是单位(门店)门前包卫生、包绿化(美化)、包秩序的风险责任押金,与街道原收取的沿街单位(门店)垃圾处置费不能等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商业网点按以下标准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交纳责任保证金:
  (一)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单位、门店的交纳标准:
  1、临街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2、临街大型商场、市场和临街面纵深30米以上的门店每年缴纳1000元;一般饮食、机修、五金建材加工、美容美发、音乐茶座等门店,每年缴纳500元;
  3、临街其他小门店,每年缴纳300元。
  (二)城区一、二类路段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机构(不含独立单位)和分支机构的“门前三包”保证金,按其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收取,不足50人的可按500至1000元收取。
  1、金融、电力、电讯三家、自来水、煤气的分支机构缴纳1000元;
  2、公安、工商、房管的下属单位缴纳800元;
  3、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的下属公司、站、商场缴纳500元。
  (三)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和城区三类路段以下街路的临街单位、门店的交纳标准:
  1、城乡结合部单位缴纳800元;门店缴纳150元;
  2、三类路段单位缴纳1000元;门店缴纳200元;
  3、小街小巷单位缴纳500元;门店缴纳100元。
  (四)对确属连续三个月发不出工资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向所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区城管办批准同意,可视情予以免交或缓交,但必须与所辖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承诺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五)对“门前三包”责任人(单位和门店)搬迁、转让、停业、灭失等变迁的,已缴纳的责任保证金可退回。
  当年“门前三包”检查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其保证金可转入下年使用;不合格的单位予以处罚,罚款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罚完毕后必须及时按原标准补交,所交保证金未扣罚的余额部分也可转作下年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凡连续两次未达标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当年内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为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凡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商业网点,由街道办事处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凭抄告单予以把关,暂缓年检;对不执行“门前三包”的,不予年检,也不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未履行“三包”协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城管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新闻曝光,并由街道办事处从保证金中扣划保证金:
  (一)“门前三包”检查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单位每次从保证金中扣划50至100元,个人每次从保证金中扣划10至20元,并张贴蓝色标识。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由各责任单位自行按目标管理责任的有关条款执行。出租门店的产权单位(业主)如所租赁的门店“门前三包”未达标,负连带责任,实行双重处罚。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应予以经济处罚,单位从保证金中扣划1000元,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分别处以经济罚款500元、300元,并由街道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报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三)“门前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办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门店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并在年度内连续四次(四个季度)评为达标的均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每年在城区内评选60个单位、300个门店为“门前三包”先进单位(门店),奖励标准按其所交纳“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10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搞好“门前三包”工作。环卫处(所)以及清扫保洁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和地段,按时摇铃,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处罚,各街道办事处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票据,到辖区城管办统一领取,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城管经费专项开支,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发布的《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