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投资企业全部进入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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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投资企业全部进入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外来投资企业全部进入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营造廉洁、高效、公开、公正的政务环境,切实贯彻《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娄发〔2003〕13号)和《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的通知》(娄办发电〔2003〕80号)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方位代理和全过程代理、为投资者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宗旨,凡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在市直各职能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手续,全部由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理中心)全程代办、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等投资者在我市创办的企业以及省外、市外投资者在我市创办的企业。

  第三条  全程代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按规定备齐相关资料,经市代理中心初审后,由服务对象出具代理委托书,市代理中心开出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理期限。

  (二)限时办结。市直各职能部门在市代理中心设立对外办事指南,明确与投资企业或建设项目相关的各项办事职能并指定联络责任人。市代理中心负责将待审项目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如所需材料的主要构件齐备,该部门的联络责任人应负责催促本部门在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具体审批时限: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实行即报即批登记制,小型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大中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工商部门在前置审批意见和申报材料的主要构件齐备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证、照。

  核准发证:审批部门在完成相关审批后,属本部门发证的,即交发证科室办好有关证、照;不属本部门发证的,须将已审批文件交市代理中心汇总,由发证部门核准发证。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如期办理手续并核发证照的,应由联络责任人在项目办理回执单上向市代理中心及时说明理由。

  (三)统一收费。市直各职能部门对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由市代理中心统一代收代缴。

  市代理中心向服务对象印发《娄底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登记证》(以下简称《代收登记证》)。市直各职能部门须预先核定向持证服务对象收费、罚款项目的标准和数额,并开具《收费委托书》交市代理中心;市代理中心与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按照娄发〔2003〕13号文件及市委、市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各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市代理中心根据审核后的收费标准和数额统一向服务对象收费,所收费用按规定缴付财政,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市代理中心运作所需相关开支,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四)办结回复。市代理中心将办结后的各项手续和证、照及时交给服务对象,并说明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费用开支情况。

  服务对象可在“委托者意见栏”的“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等项的其中一项上如实填写意见,作为改进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实行全程代理联络责任制。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由市直各职能部门分管业务工作的行政副职担任。联络责任人是部门按时办结项目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办结市代理中心交办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事项。

  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共同监督管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其所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考评范围。

  第五条 服务对象可凭《代收登记证》拒绝各职能部门的直接收费、罚款,并向市优化环境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投诉。市直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罚款或以不办理手续等方式进行抵触。各职能部门向服务对象具体收费及开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须书面送市代理中心征求意见后,才能下达《收费委托书》及行政处罚决定,并由市代理中心代通知、代收、代缴。市代理中心与执法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意见,双方都应当遵照执行。对于抵制市委、市政府娄发〔2003〕13号文件和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视其情节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在服务对象按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经市代理中心受理,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开具办理通知书后,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时限办结相关手续。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书面及时向市代理中心说明理由和依据。

  有关单位不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监察局和市代理中心组织调查、核实,一次不按时办结的,对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不按时办结的,对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不按时办结的,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其所在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因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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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蓝××与军属通奸堕胎致死诬告一案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蓝××与军属通奸堕胎致死诬告一案的指示

1953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东北行政委员会办公室转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第××团×连政治指导员翟××同志为吉林省敦化县三通荒沟村原村长蓝××与其妻通奸堕胎致死并诬告其父致死一案的控诉信和你院对此案处理的复函等有关材料请本院研究处理。经研究后我们认为:蓝犯的犯罪情节无论按其动机、结果与政治上的影响,都是非常恶劣的,因此,从保护军人家属及军人婚姻出发,蓝犯被判处十五年徒刑实嫌过轻。你院致东北行政委员会复函内“翟妻之死,蓝犯并无杀人故意,翟父之死,蓝犯究非直接杀人”的说法,以及给吉林省院的批复,都过分地强调了蓝犯并非直接故意杀害与故意杀害,而对其犯罪的恶劣性质、动机、结果以及在政治上的影响注意不足。本院以为蓝犯应改判死刑,希即处理。


  内容提要:许多省将GDP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地区干部政绩的标尺,GDP的增长率影响干部升迁。所以,一些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职期内多出“政绩”,不顾地方发展实际,无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大搞征地拆迁,引进新项目。由此而引发的征地拆迁纠纷也有愈演愈烈之势,矛盾纠纷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结合审理涉征地拆迁案件的司法实践,从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当前征地拆迁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并结合地方实际,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工业化程度、城市化进程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极为普遍的指标。国家要发展经济,势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工作。而征地拆迁工作本身是一项系统、繁杂、影响大的工程,工作中稍有失误,即会产生群体性纠纷、集体上访事件等严重社会问题。要想解决征地拆迁纠纷,就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准病因后再对症下药,才能起到积极的治疗效果。

  一、当前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当前征地拆迁的情况来看,整体上是较为稳定、有序地进行,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来讲,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完善

  因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统一,省与省之间差距较大,很难制定出较统一的征地拆迁标准。再加之地方风土人情的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定一致性规定的难度。当前我国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进度,也制定了实施细则、规章等,但在具体的征地拆迁中,处理实际问题时,也会经常出现困难。问题多表现为:一是在补偿规定不统一。同一地区、相同性质的土地所获得的补偿价格不等,农村和城市的补偿标准相差甚远,1亩地相差可达4万元左右。二是补偿的标准明显偏低。另外,涉及征地拆迁后的安置、补偿等,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亦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也使得征地拆迁无法高效、稳妥地进行。

  (二)利益群体之间博弈不平衡

  总体上看,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利益群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在具体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多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希望较快地、稳妥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而开发商则是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被拆迁户则多是从自身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希望最大限度的获得补偿、安置。但在征地拆迁进行时,三方利益需要进行博弈,三方地位明显不平等,地方政府、开发商相对于被拆迁人,不论是在信息量上,还是在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等各个方面,都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被拆迁人在规则制定、实施等过程中均没有发言权,一些地方还采用隐蔽做法,群众还处于不知晓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征地拆迁的公平性。

  (三)征地拆迁中“三不公”现象较严重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特别是广大农村,涉及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的十分不顺畅。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运行阶段刻意规避民众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民众对自身的各项权利知之甚少;再加上监督机构、社会媒体关注度不够,使得“三不公”现象,即“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又有抬头趋势,使得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直线下降。一些乡镇对待征地拆迁,前期不公开征地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第三方中介机构名称、委托评估机构名称、征地拆迁监督电话等等,被拆迁户对征地拆迁信息一无所知,使得征地拆迁三方信息严重不对等。而涉及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分配安置房与金钱补偿不均衡等严重影响着被拆迁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涉及拆迁安置存在的不公正对待,地方政府机关对被拆迁户有区别地对待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等等。“三不公”现象的抬头趋势,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上级行政机关、地方监督机关、社会媒体的监督职责未充分履行。

  (四)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不完备

  就法院人员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前期工作来看,笔者发现相关的后期保障工作准备的十分不充分,甚至个别地区出现了先进行拆迁,后计划安置等保证性配套工作。土地对于一些农村居民来讲是他们维持生计的命根,丧失土地就意味着丧失谋生手段,所以在对待征地拆迁工作他们有诸多顾虑。而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征地拆迁方案过程中,忽视了民众生存、稳定的相关保障性工作计划,相应的安置配套保障措施不到位。使得在征地拆迁后出现了民众“失地、失居、失业、失医、失教” 等“五失”现象发生,被拆迁户有如此多的后顾之忧,难以积极地配合到征地拆迁工作。产生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地方行政机关对征地拆迁工作缺乏责任心,全程规划缺乏计划性,全局意识还不够强等等。

  (五)征地拆迁工作延伸性损害增多

  在制定征地拆迁规划的过程中,一方面在施工规划阶段,相关责任人员未对征地的地点、范围进行合理性考量,在拆迁后出现延伸性损害;另一方面,相关配套设施未能同步建立,偷工减料现象存在,也促成了延伸性损害的发生。实践中出现的延伸性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公路占地未能合理横穿耕地,致使原有的灌溉设施难以发挥效用,或者被废弃;因修建公路致使公路两侧农田因排水问题而减产或颗粒无收;因工程施工遗留的化学制剂对农用耕地的隐形影响如无法耕作、减产、养殖水产品数量大减等等,影响较为严重。另外,再加上引进项目企业自身能力、素质不高,常常出现刚引进,即出现负面环境影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与民众的感情。

  二、解决当前征地拆迁矛盾的路径

  总体来看,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对包括前期准备、规划实施、后续保障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量,依托各个机关综合发挥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征地拆迁计划的终极目标。

  (一)征地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任何工作要想实现预期效果,按部就班有序开展,就需要相关部门在计划实施前进行周密的部署,细致的研究,准备工作做得不细致,对迁后的计划实施将会产生非常大负面影响。

  1、全方面、多角度的法制宣传

  要想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做好法制宣传。在具体宣传过程中,一方面要着重对工程开展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宣传中应做到有理有据,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宣传方法上要有效运用换位思考方法。另一方面,对征地搬迁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全面而具体的宣传,包括三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实现为征地搬迁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当然,作为法制宣传,离不开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撑。作为法院,可以采取巡回审理、普法讲座、普法宣传等等,为征地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

  2、多层次程序性准备

  征地拆迁工作要想落实得快速、有序,有理、有节,就需要地方政府、被拆迁村委会、街道办、社区服务所等有关单位、组织,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动迁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包括公布征地拆迁事宜,如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方式、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后续保障性措施、委托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督投诉电话等等。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价制度,形成系统的评价流程,对外公开,对内有效约束,保证各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3、全程、周密计划安排

  征地拆迁是一项系统而具体的工作,需要地方政府、规划部门、相关法律服务机关对计划进行全面的分析、讨论,再付诸实施。在有多种选择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选择有利于居民、农民的方式进行。从计划阶段,就要对所有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事项进行考虑;就征地拆迁从计划到实施再到后续保障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就后期人员安置、工作安排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保障性工作可行性研究等等,即保障各项工作快速、高效、稳妥地进行。

  (二)征地拆迁进行中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