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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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
1月27日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阳泉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
险的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0]34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医[2002]297号)精
神和《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阳政发
[1999]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困难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正
常运行,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收支严重失衡,短期内又难以
转入正常,无法按现行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亏损企业
和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特困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
第二条 各级医改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困难企业参加
医疗保险的审核认定工作。凡按本办法规定参保或暂缓参保的企
业,均要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
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纳入困难企业
参保范围。
如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一般一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后,要及时办理变更
手续,按全市统一规定纳入正常参保范围。
第三条 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采取“低门槛”纳入的办法,
根据其实际缴费能力,选择不同缴费比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
待遇。
第四条 困难企业原则上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
筹保险。
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不达本省上年度平均工资
60%的原则上按60%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可根据企业困
难程度在2.5—4.5%之间选择确定。按此比例缴费的困难企业不
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只结算参保职工住院、慢性病门诊及大
病统筹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困难企业按批准的参保形式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缴费比例为4.5%的,其医疗费用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结算;选择缴费比例低于4.5%的,缴费比
例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其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在按全市统一
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算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特殊困难职工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统筹金支付比例。
困难企业大病统筹执行《阳泉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
法》。
第六条 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缴纳,企业
全额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可由企业和职
工个人共同缴纳。大病统筹费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或职工个
人全额缴纳。对于特困企业,按本办法的最低比例缴纳仍有困难
的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第七条 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因病住院需持市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统一印制的证、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困难企业医疗保
险的申报、登记、缴费和费用结算等业务。
第九条 困难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
费,以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中途欠费
的,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等单位全部补缴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结
算;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缴费的,停止享受其医疗待遇,终止保险
关系时所交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单位中个别职工因故未及时参
保要求补办参保手续的,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除补
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外,连续缴满12个月后开始享受保险待
遇;无故不参加者不予纳入保险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未及的其它有关医疗保险事项,按照《阳泉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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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是本人于2002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一份书面建议的节录。所附草案定稿于2005年。
  
*该文正文曾在西湖法律书友会、大松行政法网、民商法律网、天涯论坛上发表。

*本人拟定的司法解释法草稿在天涯论坛上发表、讨论。

*为使正文与建设稿形成一个整体,特发此文,以期网友热议并获宝贵意见。
  
  
  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法
  
  
  
   在目前,司法解释活动大量存在,而且广泛作为司法活动的正式依据。在司法解释活动缺少“详细规则”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进行解释),实践中存在司法解释“侵蚀”立法解释权、“背离”法律价值取向、“创设”实体法律规范等倾向性问题,试举数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通过)
  
  第95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本条规定似说明因动产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对质物有留置权。而按《担保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将之拍卖、变卖后受偿,依《担保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法律(非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方有留置权。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不属于“解释”,而属于“创设”规定。这类情况,在司法解释中不在少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示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法释[1998]30号第9条与刑法第363条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司法解释一方面认为“刊号”、“版号”不同于“书号”,“淫秽书刊”不含“淫秽音像制品”,一方面又认为,对“为他人提供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均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一方面认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方面认为本罪状符合“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罪状。从打击层面考虑,司法解释可谓周密严谨,较刑法规定科学许多。但从价值层面考虑,司法解释可谓“反动”、落后,带有明显的类推倾向。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他人提供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为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有什么道理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在废止类推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以最相类似的罪名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条系对刑法第25条、第31条的误解误用,其直接后果是,造成共同犯罪理论及立法实践与司法实务的冲突、混乱。由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按各自所犯的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肇事者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符合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而不属于“事前通谋”(顶多属事后谋划),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各自成立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结果加重犯)。
  就如立法活动应遵循《立法法》一样,司法解释活动亦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制定一部《司法解释法》,其目的就是要使司法解释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维护法制的统一,规范司法活动的操作程式和自由裁量,确保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的解释、正确的运用。
   《司法解释法》应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1、司法解释的地位 重点明确司法解释能否当和法律依据来认定、裁判、处理案件;
  2、司法解释的主体 明确司法解释可以由(应当由)哪些司法机关单独或共同行使。尤其要明确,地方司法机关有无权利制定地方化的司法解释的问题。
  3、司法解释的原则 需要涵盖注重价值取向,合乎立法精神,维护法制统一等原则,尤其要限制司法解释对刑法的扩张性解释,对立法解释的“侵蚀”,实体法律规范的“创设”等倾向。
  4、司法解释的对象 在进一步明确“具体运用法律”的含义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哪些由司法机关解释,哪些司法机关不得解释,哪些由司法机关单独解释,哪些由司法机关共同(或会同其他机关)解释。
  5、司法解释的审议通过 明确司法解释应由何机关经何程序审议方为通过,通过的司法解释如何公布施行。
  6、司法解释的报送备案 明确司法解释应否以及如何向有关机关报送备案。
  7、司法解释的审查适用 明确何主体可以向何机关提出审查请求,何机关按何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出的违法性或越权性或冲突性规定在所涉案件中如何适用。
  
  
  附:本人提出的司法解释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解释活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审判解释。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切实加强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财政教科文预算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做好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能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关系到财政教科文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并重,资金分配与加强管理并重,资金投入与产出绩效并重的管理理念,确定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把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科文事业大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认真细致,进一步做好财政教科文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财政教科文部门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的基础。各级财政部门首先要大力狠抓预算编制工作。一是要细化预算,减少部门代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二是要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要把好预算审核关,通过严格审核,认真筛选,避免将不成熟项目列入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可执行性。四是要及时将财政部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列入本级预算,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数,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预算执行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预算执行工作。一是要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30日内)及时批复本级教科文部门预算,本级教科文部门要在本级财政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二是要及时细化年初代编预算,并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三是要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尽量减少预算追加事项,但对于确实难以执行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调减手续。四是要督促本级教科文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五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分析和交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总结预算执行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并上报财政部。
  三、切实加强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工作
  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类型、管理要求各异,地方财政部门一定要区分转移支付资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相关预算执行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省级财政原则上应在中央下达预算30日内分解下达。对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要提前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和测算等准备工作;对于中央按照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按科研课题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探讨研究提出既符合科研规律又符合部门预算要求的预算执行机制,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现将财政部近两年制定的有关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文件随本通知印发,供各地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中参考。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