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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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3]15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当前,烟草行业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基础工作、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等措施,虽然有效地遏制了各类重大事故,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局面。但是,在安全管理上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一些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经营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级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工作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经营的全面责任,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有关规定,从单位主要领导开始,逐级、逐岗明确相应的安全职责,重点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全面情况,确保在责任制度落实和组织、资金、管理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事故预防能力。
  三、立即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深入、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由各省级局(公司)督导,以企业全面自查为主,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烟草仓库、宾馆饭店、动力设施等为重点。结合本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不留死角。检查结束后,企业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方案报省级局(公司)备案。各省级局(公司)对检查工作和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指导。国家局将于4月中旬;组织开展对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为重点,确保国家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5月份,国家局将组织全行业安全大检查,对各单位的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周密组织,认真安排,注重实效。通过广泛深入的安全宣传教育,在干部职工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五、严肃查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
  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各类责任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依据事故情节,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事故处理情况报上级机关备案。同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隐瞒、谎报事故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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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
(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2 号

  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牧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农牧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订立、变更、解除农牧业承包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牧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为发包、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平等协商、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 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国家和集体耕地、草原和林地等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土地用途不变。
第五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农牧业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发包本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拥有管理和发包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的行为;
(四)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并要求承包方依法纳税;
(五)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会议,也可以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解决承包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六)尊重和保护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不得在承包合同规定之外向承包方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
(七)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和方式,向承包方提供生产条件和各种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权平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对承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依法流转承包经营权;
(三)在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资源被依法征用和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
(五)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六)不得出卖、非法抵押、损坏承包标的或者改变其合同规定的用途;
(七)依法保护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不得弃耕撂荒和荒芜承包的土地;
(八)依法纳税,按合同规定交付承包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期应延长到五十年,并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草原的承包期一般坚持三十年不变,也可以延长为五十年。营造林地和治理开发荒山、荒沙、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期一般为五十年。
农牧业机械、水利设施、房屋等其他资产的承包期,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分别采取以下承包方式:
(一)耕地和草原实行按户承包,家庭经营;
(二)林地、果园、苗圃、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沙、荒丘、荒滩、农牧业机械、水利设施、房屋以及村办企业等专业经营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承包,可以实行按农户承包、按组承包、联户承包或者个人专业承包。
第十三条 各业承包方案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
(三)坚持自愿、有偿、平等协商;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
(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或者租赁经营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鉴证
第十八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旗县级人民政府印制。
第十九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或者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三)承包标的名称、种类、方位、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和用途等;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承包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六)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七)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者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承包合同须附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协议。
第二十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双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签字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证的,由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土地和标的数额较大的资产承包及转让合同必须鉴证。
第二十一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鉴证由合同当事人向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提出鉴证申请,经审查,对符合鉴证条件的承包合同予以鉴证;合同鉴证后,应当整理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签订合同双方及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存一份。

第四章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决定的;
(三)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
(五)滥用职权或者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无效合同由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第二十五条 无效合同的处理: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
(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并按照有利于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妥善处理;
(三)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过错方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合同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五)符合双方约定变更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废止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承包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等被依法征用和占用的;
(五)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履行的;
(六)承包方不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弃耕撂荒,荒芜承包土地,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的;
(七)由于承包方丧失经营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致使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八)符合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者,视同默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事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三)标的较大的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订立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致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调解承包合同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开始履行。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旗县级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先决定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农牧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七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先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再向有过错的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干预承包合同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鉴证机构出具虚假鉴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12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1)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2011年度全市节能目标,推动本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上新台阶,我委研究提出了《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11年度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和措施,督促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与综合利用各项工作要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 麒 23112700 刘卫星 23112704


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繁重、任务艰巨。各区县、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紧紧围绕“整体提升工业综合能效、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全面提高能效管理水平”的工作主线,以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重点能效提升工程为抓手,探索建立节能、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努力形成能效提升、监管有效、低碳发展的工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新格局,确保完成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6%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
一、实施能效提升工程,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一)组织实施能效提升工程,推进节能技改专项。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根据全市工业系统开展工业能效对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能效监控体系建设、节能技改专项、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产品惠民专项、清洁生产全覆盖、资源综合利用及再制造、能量系统优化、低碳工业园区示范等十大能效提升工程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变压器节能技改专项工作,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分布式供能、地(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在钢铁、石化、化工、电力等高载能行业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示范工程,力争完成节能技改市级奖励项目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
(二)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促进节能装备产品发展。开展蓄能技术、变频技术、空压机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开发工作,推广空调、电机、照明系统等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力争高效节能和环保产品市场占有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各区县要认真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完成全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只。
(三)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合能源审计和后续跟踪开展项目对接工作,支持成立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培育节能服务公司上市,探索利用项目联盟形式推行综合性节能改造,力争实现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2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业产值增长20%以上的目标。
(四)推进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培育发展环保产业。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创建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进电镀、医药、啤酒等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电厂供热污泥干化、动植物废油代替柴油等综合利用项目,推进矿渣微粉、超高纯氧化铁磁性材料、电子废弃物、冶炼钢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进汽车零部件、打印耗材、电动机、工程机械等产品再制造;继续开展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处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
(五)加强统筹规划,构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机制。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编制工作,落实重大产业化投资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开展本市节能环保产业本底调查,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节能环保企业分类数据库,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标准政策体系建设。
二、狠抓工业能效对标,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六)全面推进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按照“领跑一批,提升一批,限制一批”的目标,采取分阶段、分层次梯级管理组织模式,根据建设“上对标杆,中对管理,下对限额”三标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产值能耗、主要产品(工序)单位能耗的监控和梯级管理,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培育1-2个典型示范标杆企业。推进制定一批产品的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开展“贯标”、“督标”活动,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优先考虑将产品(工序)单位能耗超过标准限定值的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名单。
(七)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节能管理制度。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要按规定向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节能监察中心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并将电子版内容上传到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每月15日前将上月《节能月报》电子版内容上传到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及时落实能源管理岗位(机构)电子和书面备案。各区县、集团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登录该平台,实时查阅企业上传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工作,确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百家企业”节能月报、能源管理岗位(机构)备案落实率达100%,质量不断提升。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月报》、能源管理岗位(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报告,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向企业依法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八)深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开展2010年度暨“十一五”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强化本地区、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案例、标杆企业予以表彰和宣传。对不重视节能的高耗能、高污染单位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曝光通报。根据全市年度节能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 “十二五”及2011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持续抓好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情况及能效指标监控工作。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抓好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深入推进本地区、本单位5000吨以下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形成抓大不放小和市、区两级联动的管理机制。组织推进300家重点用电企业开展电能平衡工作,推动建立上海市用电设备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能效检测体系建设,培育能效检测机构和技术骨干。
(十)推进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制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积极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制度,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和项目进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情况作为项目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各区县、集团公司要建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库,并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本单位2011年度计划新增项目的能耗信息,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三、强化节能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节能意识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展示力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借助上海科学节能展示馆,推荐国内外前沿节能环保与新能源技术、产品入馆,培育本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环保研发成果。举办各类信息发布会和论坛,为政府、企业、节能产品研发生产单位搭建桥梁。认真办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各项宣传活动,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落实相关经费。
(十二)加大节能培训工作力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工业园区相关人员参加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的节能培训,培育能源管理人员、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等人才,落实能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充分利用网上培训教室、上海科学节能展示馆等平台,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