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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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44号


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市区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建筑、交通运输和社会生产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条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由市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船舶噪声由市港航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到市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对未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达到噪声排放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现有企事业单位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需使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打夯机、风动器具等,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向市环保局申报,说明使用时间和噪声影响范围,并按建设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提出防治措施。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环境的,环保部门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限制其作业时间(抢修、抢险除外)。对确因技术条件限制超标排放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影响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市环保局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车辆管理部门应将噪声声波作为检验项目之一,不合格者,不发行驶执照。
  进入市区的机动车,禁止使用气嗽叭;夜间10时后,行车以光示意、禁鸣喇叭(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执行任务时除外)。禁止拖拉机进城,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凭证行驶,并规定时间与线路。机动船舶进入市区航道应严格控制,并须遵守GB5980--86内河船舶声级规定和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火车驶经或进入绍兴市区,只准使用风笛。
  第八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单位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禁止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使用高音设施招徕顾客。使用音响、乐器、卡拉OK,以及舞厅等娱乐活动场所,应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禁止在风景区、码头、车站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等爆响物品,确因特殊需要,需经市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受污染者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 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除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染费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公安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给予警告或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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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6—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作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参加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或者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级奖项最高奖首位人员;
  (四)被同行公认为本市学科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者以首位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在实施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4位人员或者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医疗工作中享有较高声誉,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经济贸易、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突出成绩;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领域,成绩突出,是重点学科或者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一)培养出打破全国纪录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第七条 选拔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4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向县区人事部门或者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县区人事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或者市直部门、单位审定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其他由人事、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的测试、初评,专业评议组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依据。每个专业评议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不得重复担任。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材料经市人事部门审查后,由专业评议组初评,并提出初定人选。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对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风险投资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支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在重大项目论证及课题联合攻关中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七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健康疗养和查体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八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安置。专家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不再享受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应当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部门将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对有关情况立卷归档,并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发挥业务专长。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提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事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3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5〕1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申[1963]863号

1963-10-30财政部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财政部

一九六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