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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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考核办法(试行)

  (省林业厅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00〕661号)和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吉林省实施方案》,为配合国家林业局搞好“四到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的考核,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本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局级工程单位,具体包括:临江、三岔子、湾沟、松江河、泉阳、露水河、白石山、红石、黄泥河、敦化、大石头、八家子、和龙、汪清、大兴沟、天桥岭、白河、珲春18个林业局和长白、辉南、上营、安图4个森林经营局以及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市两级林业公检法,还有长春胶合板厂、辽源胶合板厂、敦化林机厂、洮南林机厂、吉林制材厂、图们制材厂、通化林化厂、延边林业建筑工程公司。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一)各工程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林业厅。(二)林业厅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工程单位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工程单位的考核结果。(三)林业厅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同时林业厅在此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形成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四到省”自我考核结果,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林业局。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工程单位应于3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进行。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建设内容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按应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推算,即:总得分÷应得总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标。(一)工程组织管理(17分)。1.局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2分)。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部门和各下属工程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并落实了业务经费的单位得满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2.目标责任状签订率(4分)。

  与局级工程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的下属工程单位数量与下属工程单位总数之比(下属工程单位是指有工程任务或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下属单位)。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下属工程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复印件计算。3.局级工程信息管理(3分)。

  局级工程建设档案完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按要求上报自我考核报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4.下属工程单位工程信息管理(2分)。

  下属工程单位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单位数占总单位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况以林业厅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掌握和核查的结果为准。5.季报完成情况(3分)。

  能按时向林业厅报送天保工程季报的得3分,报送不及时的或报表中存在重大错误的不得分。6.年度考核完成情况(3分)。

  能按时按要求向林业厅报送天保工程年度考核报告的得3分,报送不及时或不认真填报的不得分。(二)木材减产与森林管护(30分)。1.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8分)。

  工程单位木材产量按计划调减到位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实际木材产量以林业厅核实的数据为准。2.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7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及稽查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3.中央领导、国家林业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林业厅领导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5%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结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批转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各局级单位上报的原件和案件查处报告计算。4.森林火灾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0.065‰的得3分,>0.06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5.森林病虫害成灾率(3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控制标准内的得3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6.管护责任落实率(8分)。

  考核指标明确、任务承担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与应管护面积之比。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根据局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按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统计的面积计算,或根据省级核查的结果计算。

  管护责任落实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80%的不得分。(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16分)。1.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3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平均保存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70%的不得分。2.森林抚育(2分)。

  森林抚育以核查得分情况计算。

  森林抚育核查≥89分的,得2分;每降低1个分值,得分递减0.4分,<85分的不得分。

  森林抚育核查得分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3.更新造林完成率(1分)。

  更新造林完成面积占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完成面积根据林业厅核查的结果计算。

  更新造林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4.更新造林面积核实率(1分)。

  更新造林的核实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之比。核实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面积核实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5.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2分)。

  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为达到更新造林合格标准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合格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6.更新造林保存率(2分)。更新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3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平均保存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70%的不得分。7.更新造林作业设计率(2分)。

  更新造林有作业设计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作业设计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作业设计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8.更新造林检查验收率(1分)。

  对更新造林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检查验收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9.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完成情况(各1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任务,分别检查合格的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分)。

  1.富余职工安置率(6分)。

  累计安置富余职工人数与规划进度要求的安置人数之比。富余职工安置包括职工转产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实际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根据林业厅核实的数据计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4分)。

  加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加入人数之比。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3.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2分)。

  根据工程单位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人数,按时足额缴纳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4.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4分)。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4分)。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与总下岗职工人数之比。获得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按林业厅核实的数据计算。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五)资金管理(17分)。1.资金专户管理(5分)。完全实现资金专户管理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2.资金违规率(8分)。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和省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3.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经林业厅认可的局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会计信息管理(2分)。

  会计档案完整;能按时、按要求上报决算和总结,能按要求每季报送财政资金执行情况和分析快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局级单位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视情况加1-5分。

  (二)森林管护效果显著,森林资源恢复突出的,视情况加1-5分。

  八、对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视情况扣1-5分。(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弄虚作假是指: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2.伪造被核查现场;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三)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四)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扣20分。

  (五)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3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六)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采取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1.天保工程区局、场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3.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不完备。(七)出现严重工程操作失误,影响林区稳定的,视情况扣10-20分。

  九、对各工程单位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在90分以上的前3名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将对其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林业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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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质检联(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监局、工商局、计委
(物价局)、经贸委、农业厅(局、委、办)、卫生厅(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棉花打假专项斗争由质检总局会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为切实将国务院关于开展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巩固去冬今春棉花打假成果,推动棉花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以保证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商议,决定成立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任组长(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附后)。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辖区棉花打假联合行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棉花打假,治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管理,加强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大力开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环节和絮棉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棉花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指导棉农科学采摘,合理分级,挑拣异性纤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棉花质量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这次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分棉花打假和絮棉制品打假两大部分。棉花打假重点地区是冀、鲁、豫、苏、皖、湘、鄂、赣、新九大棉花主产区,特别是省与省的交界地区。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加工、销售活动中混等混级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絮棉制品打假的重点场所是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重点是打击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掺杂使假行为。加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的质量监督。
棉花打假联合行动要发动群众、深挖案源,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棉花专项打假斗争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
在棉花打假联合行动中,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质量监督、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前一阶段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尽快依法结案。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或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抓出实效。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搞清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与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打假工作进行督查。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严格执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
(二)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新棉上市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棉花标准、价格等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活动中压级压价、抬价抢购、压抬等级重量、混等混级、成包皮棉不按规定刷唛等质量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类棉花企业要加强自律,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棉花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棉花收购、加工、销售、采购中的质量行为。
(三)各地区要加强对棉花和絮棉制品掺杂使假原料来源的治理。一是加强废棉市场监管,建立废棉质量监控和销售登记制度;二是加强医用废旧棉的管理,建立专门的销毁制度;三是加强对絮棉制品质量的日常检查,防止废旧絮棉制品和废旧衣物回收后被用于制作絮棉制品原料。
(四)逐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对大中型棉纺企业购买的原棉继续实行公证检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规范棉花市场秩序;继续做好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工作。

附件: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一、协调小组组长及成员
组长:李传卿(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成员:马占平(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副司长)
陈国卫(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
吴明山(公安部三局副局长)
王先文(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刘新录(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
何昌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
谢 林(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史建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局长)
二、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办公室主任:陆 阳(中国纤维检验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严冯敏(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副司长)
联络员:张显斌(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主任科员)
陶 宇(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纺织处副处长)
原中波(公安部三局一处副处长)
范胜鹏(监察部执法监察室正处级监察员)
马淑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处长)
郭燕红(卫生部医政司助理调研员)
陈 烨(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
马思宇(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综合处处长)
徐水波(中国纤维检验局棉花质量监督处处长)
杨照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处长)


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节录)

1978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霞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