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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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3年1月3日第十届七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文化娱乐、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1.0‰。
  (三)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1.0‰。
  (四)典当业按销售死当物品的销售收入,拍卖行按拍卖收入,计征1.0‰。
  (五)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0.5‰。
  (六)个体工商业户按征税营业额计征1.0‰;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七)鱼池按面积每亩每年3元计征。
  (八)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征收。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颁布。

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200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汕府〔2002〕121号颁布 根据2003年1月3日第十届七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江、海堤围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堤防的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堤围防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文化娱乐、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1.0‰。
  (三)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1.0‰。
  (四)典当业按销售死当物品的销售收入,拍卖行按拍卖收入,计征1.0‰。
  (五)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0.5‰。
  (六)个体工商业户按征税营业额计征1.0‰;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七)鱼池按面积每亩每年3元计征。
  (八)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征收。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标准可随国家、省的政策调整及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利等部门研究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单位,负责做好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由征收单位负责征收或委托财政、税务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可从实收的堤围防护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作为征收过程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纳费人应按前款规定期限向征收或代征单位申报,并凭征收或代征单位审核开出的《汕头市堤围防护费专用收据》,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七条 堤围防护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市、区两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征收后统一上交市财政设立的市区堤围防护费专用帐户。
收取的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由市水利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款用于堤防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堤防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
  第八条 纳费人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财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第九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后发给征收或代征单位使用。
  第十条 征收或代征单位有权对纳费人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有关涉及纳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纳费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一条 纳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能力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应向征收或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财政、水利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可以给予减费或免费,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纳费人属旧城区改造项目已征单位的,可依照《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免予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办发〔198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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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2000年2月22日青政发[2000]32号)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依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物业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建安费3%的比例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改造及环境面貌恢复性建设。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缴额的50%;余额部分应当在工程质量验收前一次性交齐。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付款收据及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验盖章后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缴情况通知单,向建设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和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缓交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应当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7〕17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贯彻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厅对原信用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运管局联系。联系人:单伟斌,联系电话:0571-85260145,传真:0571-85260144。
附件: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2、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站(场)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省运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信用表彰等五个项目。
第八条 考核采取积分方法,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5)。
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视情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均视情扣分。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信用得分满600分的道路运输企业,其信用等级根据得分高低按比例确定: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30%确定具体名额;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50%确定具体名额;剩下的为A级企业。
考核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
(一)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
(二)客、货运企业和客运出租车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维修企业、驾培机构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教学)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拒不提供运管机构所需的考核材料的;
(六)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或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受到省交通厅或省运管局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或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或受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会同客运、货运、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考核、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运管机构负责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和信用记录(见附件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建档道路运输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级运管机构按编码规则(见附件4)进行编码后报省运管局确认。
第十三条 信用考核所需的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收集,但下列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考核机构核实: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股份制企业的企业章程、股权比例证明、验资报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记录,企业服务承诺制度,职工名册及社保号,驾驶员名册,技术职称复印件,车辆台帐(包括车辆营运证复印件),教练车台帐,收费标准,信用表彰所需的材料,考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外省运管机构将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在外省违法违章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我省运管机构的,应当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各建档企业每季应将考核所需的材料如实报送所在地运管机构,不得弄虚作假。
各建档企业在第一次报送有关材料后,以后只需报送已经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而未发生变更的材料不用重复报送,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信用考核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信用档案由稽查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季进行一次信用考核数据录入,每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
各市运管机构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通过信用考核系统报送省运管局,由省运管局进行审核后公示或公布。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由各级运管机构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得分排名(见附件3),并根据公布权限向社会公开,以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
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一百辆(含一百辆)以上客运车辆或三级以上的客运企业(不含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五十辆(含五十辆)以上货运车辆或三级以上的货运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运管局评出信用等级并公布;其它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机构核实后,由所在市运管机构评出信用等级并发文公布。
市级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附件5-4中第二、三项指标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质量排行榜由市级驾培部门会同稽查部门共同实施全市培训机构质量排行榜检查工作。排行榜一年两次,当年七月、次年一月向社会各发布一次,并抄报省运管局。
第十七条 建档企业的年度信用考核结果公布以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次年1月份,统一在96520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八条 被公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发现其信用考核结果有误,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运管机构提出异议,由该运管机构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该运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运管机构。上级运管机构经过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建档企业年度信用考核的最终结果,由考核机构在次年2月底前公布在96520网站上。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信用考核结果,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招投标、线路审批(审核)、企业资质评定、站级核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信用等级高的客运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信用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企业信用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达不到本条第三款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权;如果企业信用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道路客运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班,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等级仍为B级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相关班车停业整顿,其原有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班线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信用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等级仍为B级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相关车辆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出租车经营权或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运,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等级仍为B级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必要时,许可机关可以责令其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整合或将其出租客运经营权调整到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中,或者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其原有出租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后,出租客运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
第二十四条 运管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信用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信用等级。
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服务质量、维护自身信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信用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运管机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等级仍为B级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信用等级标注在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信用AAA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可以品牌经营等形式另行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其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享用原机构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为B级或培训质量排行连续两次居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排行榜末两位的,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实施重点监管。对于整改不合格的,通报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建议暂停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信用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等级仍为B级的,应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受理单位对举报投诉必须要有反馈记录,但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运管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信用考核工作中,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省运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本办法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信用或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内容与本办法类似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记录
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得分排名一览表
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编码规则
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附件1-1
浙江省客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证号 经济类型
现有职工 人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人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人
初级职称人员(含高、中、初级工) 人 现有职称人员占在职职工的 %
一级客运站 个 二级客运站 个 三级客运站 个
四级客运站 个 营运客车 辆 应缴规费座位数
高级客车 辆 中级客车 辆 驾驶员总数 人
月应缴运管费总额 元 月应缴公建金总额 元
备注
注:1、营运客车不包括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
2、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名单、企业客车营运证复印件、公路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附件1-2
浙江省客运出租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证号 经济类型
现有职工 人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人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人
初级职称人员(含高、中、初级工) 人 现有职称人员占在职职工的 %
驾驶员总数 人 营运车辆 辆 应缴规费座位数 座
月应缴规费总额 元
备注
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名单、企业出租车营运证复印件、公路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附件1-3

浙江省货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证号 经济类型
现有职工 人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人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人
初级职称人员(含高、中、初级工) 人 现有职称人员占在职职工的 %
一级货运站 个 二级货运站 个 三级货运站 个
四级货运站 个 营运货车 辆 应缴费吨位数 吨
集装箱车 辆 危险品车 辆 普通货车 辆
月应缴公建金总额 元 月应缴运管费总额 元
备注
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名单、货运站场核准复印件、企业货车营运证复印件、公路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附件1-4
浙江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证号 经济类型
现有职工 人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人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人
初级职称人员(含高、中、初级工) 人 现有职称人员占在职职工的 %
营运车辆 辆 危险货物专用车 辆 应缴费吨位数 吨
仓库面积 平方米 场地面积 平方米
月应缴公建金总额 元 月应缴运管费总额 元
备注
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名单、货运站场核准复印件、企业货车及危货营运证复印件、公路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仓库和场地照片。



附件1-5
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证号 经济类型
现有职工 人 技术人员数 人 从业资格证持证人数 人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人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初级职称人员
高级工 人 中级工 人 初级工 人
质量技术负责人 人 质量检验员 人 价格结算员 人
业务接待员 人 安全管理员 人 机修工 人
电器修理工 人 钣金工 人 油漆工 人
生产厂房面积 米2 停车场面积 米2 接待室面积 米2
收费标准 元/工时,浮动幅度 %;材料服务费费率是 %
备注
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名单(应注明工种、职称)、各类证书复印件、运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收费标准、厂房、停车场和接待室照片。
附件1-6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 经济类型
人员情况(人) 职工总数(人) 管理人员(人)
理论教练员(人) 驾驶操作教练员(人)
教学车辆(辆) 小型汽车(C1、C2) 大型货车(B2) 大型客车(A1)
通用货车半挂车(A2) 城市公交车(A3) 中型客车(B1)
摩托车(D、E、F) 低速汽车(C3、C4) 其他车型
教学设施(M2) 理论教室 教具展示室 办公用房
生活用房 道路交通事故教育展示室
教学场地 场地驾驶教练场 总 面积(m2) 主训练场地
其他场地
小型汽车(C1 、C2)、中型客车(B1)、低速汽车(C3、C4)训练车位数(个)
大型客车(A1)、大型货车(B2)训练车位数(个)
摩托车(D、E、F)训练车位数(个) 其他车型训练车位数(个)
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 单向行车道宽度(m) 同行行驶车辆密度(辆/千米) 坡道(组)
连续障碍(组) 单边桥(组) 直角转弯(组)
限宽门(组) 百米加减档(组) 训练道路长度(m)
曲线行驶(组) 侧方停车(组) 起伏路(组) 其他
常规教学用具 模拟训练用计算机 车辆整车拆装挂图 汽油车电器设备联接总线路布置图
汽油机工作原理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挂图 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系统及原理
手动变速器及原理 离合器及原理 培训学时计算机学时管理系统
汽车液压制动系统及原理 汽油机点火系统及原理 液压制动主缸解剖模型
车用灭火器 更换车轮用工具 图 书 资 料(册)
备注
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名单(应注明工种、职称)、教练证复印件、运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教学设施照片、教学场地照片、常规教学用具照片。




















附件1-7
浙江省客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

客运站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站名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车站级别 隶属哪家企业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发车场地面积 平方米
候车室面积 平方米 现有职工 人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人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人
初级职称人员(含高、中、初级工) 人 现有职称人员占在职职工的 %
备注








附件1-8
浙江省货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


货运站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站名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车站级别 隶属哪家企业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仓库面积 平方米
业务洽谈室面积 平方米 现有职工 人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人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人
初级职称人员(含高、中、初级工) 人 现有职称人员占在职职工的 %
备注







附件1-9
浙江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代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站级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 万元
经 营范 围 经济类型
现 有职 工 人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人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人
初级职称人员 人 技术负责人 人 质量负责人 人 计算机管理员 人%
检测员 人 引车员 人 设备管理员 人 档案管理员 人
主检测间面 积 米2 停车场面积 米2 接待室面积 米2
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元/次 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元/次
备注




附件2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记录
企业名称: 代码: 信用得分: 填写时间:
项目 具体信用行为 其他扣分情况
时间 地点 当事人及车号 扣分或表彰行为 填写单位
经营信用
市场信用
服务信用
完费信用
信用表彰
说明:1、要写出新闻媒体是哪一家单位,曝光何事;2、特大事故要写清车号、伤亡人数、时间;要写清表彰单位;4、其他扣分情况是指投诉率、事故频率等;5、在记录具体扣分行为时要标上序号。
附件3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得分排名一览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信用得分 经营信用扣 分 市场信用扣 分 服务信用扣 分 完费信用扣 分 信用表彰加 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说明:排名是按信用总得分的高低进行,按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货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维修企业、驾培机构、客运站、货运站、检测站九类分别排名。
附件4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编码规则

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的代码,由2位企业类别代码和2位企业所在地区代码,以及4位运管机构的自编号组成。
2、道路运输企业类别代码是:客运企业为01,客运出租车企业为02,货运企业为0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为04,维修企业为05,驾培企业为06,客运站为07,货运站为08,检测站为09。
3、地区代码是:杭州市为01,宁波市为02,温州市为03,绍兴市为04,嘉兴市为05,湖州市为06,金华市为07,衢州市为08,丽水市为09,台州市为10,舟山市为11。
4、4位运管机构自编号是从0001一直到9999为止。
5、示例:
如果运管机构把“杭州长运公司”放在客运企业类编码,而且对该企业的自编码定为0001,那么“杭州长运公司”的代码就是01010001。如果运管机构把“杭州长运公司”放在货运企业类编码,而且对该企业的自编码定为0002,那么“杭州长运公司”的代码就是04010002。



附件5-1
浙江省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企业名称: 代码: 得分: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数1000分 序号 扣分标准 得分
(一)经营信用 企业通过虚假的资产置换搞假联合,以提升自己的资质等级。 100分,扣完为止 100 1. 通过虚假的资产置换搞假联合的,发现一起扣50分。
2. 企业车辆不符合许可条件,每辆扣10分.
公司联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 没有母、子公司关于母公司收购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扣10分。
4. 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母公司股权比例占子公司股权51%以上的证明的扣10分。
5. 没有子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母公司出资证明的扣10分。
6. 未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的扣10分。
企业实行公车公营必须真实 7. 普通客运线路假公车公营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0分。
8. 快客班线假公车公营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0分。
9. 高速客运班线假公车公营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0分。
10. 在必须采取公车公营的业务中企业私下以承包的形式给个人经营的,每起扣20分。
11. 在必须采取公车公营的业务中企业私下以租赁的形式给个人经营的,每起扣20分。
禁止挂靠经营,倒卖线路。 12. 车辆的产权不是企业所有的,每辆扣10分。
13. 线路经营权不归企业所有的,每条扣20分。
14. 企业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0分。
15. 承包经营者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每起扣20分。
16. 企业司乘人员应享有《劳动法》赋予的一切权利,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每人次扣1分。
17. 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每人次扣1分。
18. 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每人次扣1分。
19. 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每人次扣1分。
20. 企业未为女职工(育龄妇女)办理生育保险每人次扣1分。
21. 单车营运收入不上缴企业且企业不按月发给司乘人员工资的,发现一起扣10分。
22. 企业对车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推卸责任的,每辆次扣10分。
企业管理 23.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法《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00分;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分。
(二)市场信用 企业对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 400分,扣完为止 130 24.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每次扣50分。
25. 客运经营者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每次扣50分。
26.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的,每次扣30分。
27. 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进行维护和检验,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每辆次扣10分。
28. 经营者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每辆次扣10分。
29.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每辆次扣20分。
30.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次扣10分。
31. 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每次扣5分。
32.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每次扣10分。
33.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每辆次扣1分。
34.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每辆次扣1分。
35.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每辆次扣1分。
36. 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每辆次扣1分。
37. 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每辆次扣1分。
38. 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每辆次扣1分。
39. 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每辆次扣1分。
40.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每辆次扣1分。
41.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每辆次扣1分。
42.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班次行驶的,每辆次扣1分。
43.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旅客车票,每次扣2分。
110 44.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每辆次扣5分。
45.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的,每辆次扣5分。
46.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每辆次扣5分。
47.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每辆次扣5分。
48.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每辆次扣5分。
49.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每辆次扣5分。
50. 客运经营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每辆次扣5分。
51.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每辆次扣5分。
52.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每次扣5分。
53.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每辆次扣10分。
160 54.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5分。
55.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车辆的,每辆次扣5分。
56.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5分。
57.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检测运输车辆,每辆次扣5分。
58.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59.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每辆次扣10分。
60.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61. 未报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每次扣10分。
62.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次扣10分。
63.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每次扣10分。
64. 拖延不报道路运输安全重大交通事故,每次扣10分。
65. 道路运输经营者拖延不报道路运输安全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10分。
66. 道路运输经营者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大交通事故,每次扣20分。
67. 道路运输经营者谎报道路运输安全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20分。
68. 道路运输经营者隐瞒道路运输安全重大交通事故,每次扣20分。
69. 道路运输经营者隐瞒道路运输安全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20分。
(三)服务信用 110 70. 因违章营运、服务质量差等被投诉并查实的,每起扣10分。
71. 无故未按规定时间运行的,每辆次扣2分。
72. 在站区无故不按规定停靠的,每辆次扣2分。
73. 在站区私自组客的,每起扣2分。
74. 投诉率达到10%的,扣20分;投诉率每升1个百分点,加扣5分。
75. 因服务质量差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
76. 因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
服务质量,媒体曝光,承诺服务,旅客投诉,重特大责任事故,行车事故上升。 400分,扣完为止,如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或者拒不提供运管机构所需的考核材料,就直接扣完400分。 77. 因服务质量差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
78. 因服务质量差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0分。
90 79. 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季度曝光率超过3%的,每次扣10分。
80. 客运车辆超员,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的,每次扣10分。
81. 班车正班率低于99.9%的,扣10分;正班率每低于0.1%,再加扣1分。
82. 正点率低于98%的,扣10分;正点率每低0.1%,再加扣1分。
200 83. 没有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的,扣20分。
84. 承诺服务没兑现的,发现一次扣10分。
85. 没有公开承诺服务内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86. 未在客车上公开举报投诉电话96520的,发现一次扣10分。
87. 客运经营者擅自抬价的,发现一次扣10分。
88. 责任事故死亡频率达到0.08的,扣20分;死亡频率每上升0.01的,再扣5分。
89. 行车责任事故频率达到0.2的,扣20分;责任频率每升0.01的,再扣2分。
90. 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50分。
91. 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每次扣200分。
92. 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1人扣2分。
93. 超出核定死亡指标的,每超1人扣20分。
(四)完费信用 国家税费缴纳情况 100分,扣完为止 100 94. 报停后偷驶的,每辆次扣10分。
95. 逃缴公建金的,每辆次扣15分。
96. 逃缴运管费的,每辆次扣15分。
97. 拖欠公建金的,每辆扣10分。
98. 拖欠运管费的,每辆次扣10分。
99. 无公建金收据的,每辆次扣10分。
100. 伪造公建金收据的,每辆次扣10分。
101. 涂改公建金收据的,每辆次扣10分。
102. 无运输管理费收据的,每辆次扣10分。
103. 伪造运输管理费收据的,每辆次扣10分。
104. 涂改运输管理费收据的,每辆次扣10分。
105. 企业不按时缴纳公路规费的,每次扣15分。
106. 不按时纳税的,每次扣10分。
107. 逃税的,每次扣15分。
(五)信用表彰 政府表彰情况 加分100分,加满为止 108. 被省运管局评为先进企业,每次加10分。
109. 被省交通厅评为先进企业,每次加10分。
110. 被省工商局评为先进企业,每次加10分。
111. 被交通部评为先进企业,每次加20分。
112. 企业有独立的安全职能部门,加10分。
113. 企业安全职能部门配备专职人员5人以上的,加10分。
114. 企业客运班车公车公营达到50%以上的,加5分,每增加10%,加10分。
115. 服务人员统一服装的,加10分。
116.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10分。
117. 全部营运车辆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并有效应用的,加10分。
118. 其它省级政府表彰,每次加10分。
119.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表彰,每次加20分。
总得分
填表人: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注:企业职工是指正式职工.责任事故是指同等以上责任。市场信用扣分实行折扣制,5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51-100辆的打9折,101-200辆的打8折,201-300辆的打7折,301辆-400辆的打6折,401-500辆的打5折,501辆以上的打4折;独立的安全职能部门还包括安全机务、运输安全、安全保卫等部门。
附件5-2
浙江省货运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企业名称: 代码: 得分: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数1000分 序号 扣分标准 得分
(一)经营信用 企业通过虚假的资产置换搞假联合,以提升自己的资质等级; 100分,扣完为止 100 1. 通过虚假的资产置换搞假联合,每起扣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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