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第174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珉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对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以国家安全小组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涉及境外、涉及国家秘密和与国家安全机关业务工作联系密切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安全小组或建立国家安全工作联系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内部防范组织和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不得非法扣留警官证、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等证件和牌照,不得阻止停放或滞留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车辆。
第六条 户籍、房产、社会保障、金融、电信、邮政等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资料,不得违法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
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需要,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 新闻媒体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规定报道涉及国家安全工作及国家安全机关的信息。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二)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等物品免检或者重点检查,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示警官证、侦察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二)优先购买车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优先购买飞机票或者预留座位,并指定乘坐位置。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警官证、侦察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四)免费查看、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物品,获取有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凭警官证、侦察证,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地区;需购买票证进入的,免费进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入候机隔离区、交通管制区、临时警戒区等限制进入的地区和场所。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凭《特别通行》标志,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可以进入上述单位、场所和地区。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出示警官证、侦察证或所乘车辆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交通信号和停车地点的限制;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免交停车费;免受关卡检查。
国家安全机关从事国家安全业务工作人员所乘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免收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不依法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属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安全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优先使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和组织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中的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制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如下:
第一条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1.包括官员在内不超过四十人的艺术表演团体到中国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2.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两人代表团访问中国,以了解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中国人民介绍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3.尼方在中国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不超过十四天,一至两名官员随展。
4.博物馆工作人员和考古学家组成的两人代表团访问中国,参观博物馆和考古遗址,为期十四天。
5.反映尼日利亚人民生活的影片将在中国放映,为期一周。
6.尼日利亚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十天。
7.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将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与中国同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问题,为期不超过七天。
8.三人组成的尼日利亚妇女委员会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为期十四天。
9.中方每年向五名尼日利亚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学习或研究。
10.两名尼日利亚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将访问中国十四天,考察中国的图书馆设施。
11.两名尼日利亚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简要了解中国的教育体制,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12.尼日利亚司法部三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十天,与中国同行商讨司法、立法和法制等问题。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1.包括官员在内不超过四十人的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到尼日利亚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2.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两人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以了解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尼日利亚人民介绍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3.中国在尼日利亚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不超过十四天,一至两名官员随展。
4.中国博物馆工作人员和考古学家组成的两人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参观博物馆并与尼日利亚同行交换意见,为期十四天。
5.反映中国人民生活的影片将在尼日利亚放映,为期一周。
6.中国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尼日利亚,为期不超过十天。
7.中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将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与尼日利亚同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问题,为期七天。
8.三人组成的中国妇女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十四天,与尼日利亚妇女委员会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
9.尼方每年向五名中国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尼日利亚高等院校学习或研究。
10.三名中国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考察尼日利亚图书馆设施,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11.两名中国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了解尼日利亚的教育体制,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第三条 对本计划互访项目所规定的访问期限的任何修正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1.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直接进行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纪实性资料。
2.缔约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文学和科学方面的代表作。
3.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机构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
4.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以便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5.缔约双方将支持履行由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与中方的类似机构商定的协议书的各个条款。
6.缔约双方将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彼此评价和确定相等的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证书。
7.缔约双方将鼓励发展体育方面的交流,交流的方式和方法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8.缔约双方将鼓励在医学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费用总的规定: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由接待方负担。如有条约明文规定,奖学金留学生也可享受此待遇。接待方还将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2.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一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详细情况、访问计划、具体行期,以及飞机航班号或预计到达的时间。
3.缔约双方将根据接待方国家现行的规定,向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学费、教材费、生活费及免费住宿和医疗,并根据奖学金条款的规定,向其提供在接待方国家内的旅费。缔约双方将不负担享受奖学金留学生家属的费用。
4.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为期一个月或少于一个月,接待方将提供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5.缔约双方将就举办展览做如下规定:
(A)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B)接待方将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以及展览的宣传费用,包括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接待方还将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买卖对方民族文学的和文化的财产及珍宝。
第七条 履行本计划时,如出现无特殊协议所遵循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计划将不妨碍由双方订立的其他文化项目的履行。
第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拉各斯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金伯雄 格 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