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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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的通知(2004/08/19)

2004-8-19 酒政办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制止在酒泉市区乱贴乱画广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制止乱贴乱画广告,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乱贴乱画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含涂写、刻画)广告、标语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酒泉市区的管理,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酒泉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树木的整洁,并有权制止和向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举报乱贴乱画广告行为。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整洁,对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乱贴乱画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乱贴乱画的广告,应当及时清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乱贴乱画广告的,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依据《酒泉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对乱贴乱画广告涉嫌伪造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和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建立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奖励制度,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行为的人员,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给予奖励。

  第九条 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时,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在1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与驻酒的通信企业(电信、移动、联通和铁通等)建立工作协商合作制度,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的通信号码(手机号吗、寻呼机号码、座机号码等),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通信企业,于24小时内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人座机、手机、寻呼机等号码的使用。暂停通信号码使用期间,违法违规行为人清理完乱贴乱画的广告并接受处罚后,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所需要的费用由违法违规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负责全面安排部署清理整治工作,增加必要的设备,设立追呼系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治理市区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涉及到哪个部门,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会同哪个部门,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查处,彻底根治乱贴乱画广告的现象,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第十一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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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建立省级调剂基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及拨付由省社会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障机构按当年非财政拨款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收缴的保险费数额的1%提取省级调剂基金,于下一年3月30日前上缴省社会保障机构。
财政拨款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暂不实行省级调剂。
第五条 省社会保障机构应当设立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专用帐户。从市、县、自治县提取的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存入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专用帐户。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条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县、自治县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超过90%,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影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
(二)市、县、自治县发生突发性事件确需由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拨付的。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障机构向省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社会保障机构审查同意后核拨调剂金额。
第八条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应当存入银行并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调剂基金。
第九条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省社会保障机构按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负责。
第十条 省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编制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并报送省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审定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3日

关于印发《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厅〔2008〕3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

为规范科技部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各项费用的报销工作,节省经费开支,严格财经纪律,按照2007年第26期部务会会议纪要精神,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及配套解答办法、《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 285号),办公厅制订了《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

2.科技部国内出差审批单

3.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4.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科技部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各项费用的报销,节省经费开支,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财办行[2006]30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办行[2007]49号),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 285号)、《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按《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差旅费的经费来源包括行政经费、计划管理费、事业费、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 科技部工作人员陪同外宾到京外出差,差旅费按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执行。

第二章 差旅费借款

第五条 差旅费借款种类

差旅费借款包括借现金、支票及汇款。

原则上差旅费应使用支票、汇款支付,减少现金交易的发生。

第六条 差旅费借款依据

出差人员凭领导签批的《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到机关财务处领取借款,《出差审批单》留存财务处;领导已经口头批准但确因时间紧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出差审批单》的,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差人员须在正式报销时提交补办的《出差审批单》。

第七条 差旅费借款流程

(一)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二)现金借款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借款人在凭证上签字后交由出纳并领取现金。

(三)费用开支超过100元应开具支票,在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开出支票,借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交机关财务处处长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财务处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四)需要通过银行汇款的,借款人除填写借据外,还需提供详细完整的账号信息,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交出纳进行汇款。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可在本单位限额行政经费中支付;非我部正式在编职工,原则上不得在行政经费中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发生的与计划管理相关的差旅费可按规定在计划管理费中列支。其他专项工作的差旅费按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

(一)出差人员须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件3),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执行以下规定:

1.出差人员从住地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2.出差人员从住地往返机场的费用原则上不包括出租车费用,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应说明原因。

(四)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的,执行以下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2.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3.出差人员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未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全列软席列车执行票价40%计发补助费标准)。改乘硬座,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4.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且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

(一)部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地点可通过财政部编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www.hotel.gov.cn)”查找和预订。

(二)机关工作人员入住定点饭店时,应携带并主动出示工作证和身份证,入住与本人级别对应类型的房间;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机关财务处凭据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单位转嫁费用负担。

(三)机关人员住宿标准为: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遇处级以下出差人员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而无法全部按两人住一个标间安排的情况,可单独安排单人住一个标准间。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报销住宿费。

(四)机关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住宿费应在出差地所在地、市、州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该地区(地、市、州)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中最高的协议价格。

(六)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七)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本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凭接待单位收据(或发票)在每人每天50元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三)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在包干限额内(每人每天50元标准)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十三条 公杂补助

(一)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二)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

(三)出差人员由公务活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四)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公杂费减半发放;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发放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同时提供住宿费、伙食费发票或收据的,住宿费根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据实报销,伙食费在每人每天5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伙食费收据时,属于伙食费自理的,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属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在列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除必要支出之外的消费如茶座、报刊、棋类等服务项目费用;

(三)超出包干标准的部分。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7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二)出差任务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如实、逐项填写《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简称《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4)。因特殊原因未能入住定点饭店的,出差人员应说明原因。

(三)《差旅费报销单》经综合处长(办公室主任)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报销时由主管会计对单据进行审核,对报账单据与借款金额进行核对,补开支票、补足垫款或收回借款。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一)涉及现金的借款或报销原则上应在上午集中完成,最迟不应超过下午16时,以便于机关财务处进行结账。

(二)借款或报销的现金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机关财务处,以备足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差旅费报销过程中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科技部国内出差审批单

单 位:

出差人
姓名






职务(级别)






姓名






职务(级别)






姓名






职务(级别)






出差人数

出差领队

姓名

出差领队

职务(级别)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差事由






经费来源
1、行政日常公用经费( )2、行政专项经费( )

3、计划管理费( ) 4、其他专项经费( )

5、其他( )

接待单位




出差地点及路线
自 经 至

交通工具

(请划√或填写)
1、飞机( )2、火车( )3、轮船( )4、汽车( )

5、其他(请注明)

所在单位

审批意见


签字:

领导审批


签字:


经手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含全列软席列车中的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含全列软席列车

中的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或全列软席列车中的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件4:

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 )



附件 张 年 月 日

单 位

姓 名

职 别


出差事由

出差

日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出差路线
自 经 至

经费来源
1.行政日常公用经费( )2.行政专项经费( )3.计划管理费( )4.其他专项经费( ) 5.其他( )








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费用
出差补助费

机票费
保险费
火车费
汽车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公务活动等接待单位提供伙食( )天
公务活动等接待单位提供交通( )天

是否在定点饭店住宿: 是( ) 否(说明原因: )

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领导审批: 审 核: 报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