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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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

  为引导再制造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及装备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加快提升再制造产业技术水平,在各地推荐、专家评审基础上,我们组织编制了《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指导和支持有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加强研发攻关,推进示范应用和推广。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和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等单位支撑作用,进一步促进再制造技术进步,提升再制造装备水平,为再制造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强化分类指导。对研究开发类,要紧紧围绕企业再制造工艺装备需求,强化供需对接,引导各方面科技资源加大投入;对产业化示范类,要积极组织实施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强技术验证和评估;对应用推广类,要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应用范围和领域。

  三、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再制造相关科技创新项目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支持和鼓励建设再制造技术开发平台和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联合攻克关键共性再制造技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再制造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和应用推广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技术改造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再制造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研发,择优列入相关科技专项予以支持。支持再制造领域相关企业、单位积极研究起草相关标准,完善再制造标准体系。

  四、加强技术交流。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装备应用情况,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推进再制造技术交流。组织召开重点再制造技术现场交流会、推介会,鼓励再制造企业及科研院所举办或参与展览展示活动,推动广泛应用先进适用再制造技术装备。

  附件: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4650905.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与装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二年四月



目 录

一、再制造成形与加工技术 3
二、再制造拆解与清洗技术 7
三、再制造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 9
附录:典型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 11


一、再制造成形与加工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激光熔覆成形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铁基零部件裂纹、掉块、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在被涂覆基体表面上,以不同的填料方式放置选择的涂层材料,经激光辐照使之和基体表面薄层同时熔化,快速凝固后形成稀释度极低、与基体金属成冶金结合的涂层,从而显著改善基体材料表面的耐磨、耐蚀、耐热、抗氧化等性能,实现金属零部件表面或三维损伤的再制造成形。 解决激光三维成形的尺寸精度控制以及性能提升技术问题。对比换件维修而言,三维损伤激光熔覆再制造成形只需消耗可以弥补三维损伤部位等体积的材料,节材效果显著,成本较低,具有良好的经济、资源和环境效益。 产业化示范
2 等离子熔覆成形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裂纹、掉块、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利用高温等离子体电弧作为热源,熔化由送粉器输送的合金粉末,在被修复工件表面重新制备一层高质量、低稀释率、具有优异耐高温、耐磨、耐腐蚀的强化层,实现金属零部件表面或三维损伤的再制造成形。 通过等离子熔覆成形技术制备的工作层,在恢复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实现产品的再制造。设备简单可靠,成形效率高。 产业化示范
3 堆焊熔覆成形技术 工业机械重载装备的中型、大型金属结构件 堆焊熔敷再制造成形技术的关键是根据零部件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堆焊材料和自动化成形工艺,并且结合工业机器人的高精度、高灵活性,以及优质高效的数字化脉冲焊接设备,有效的保证了再制造产品的质量。 堆焊熔覆再制造成形技术制备的高性能堆焊层,在恢复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使再制造后零部件服役寿命不低于新品。再制造的成本仅为新品的1/10左右,且节能、节材效果明显。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4 高速电弧喷涂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通过机器人夹持高速电弧喷涂枪,控制喷枪在空间进行各种运动,使得喷枪能够按照设定的程序自动实现喷涂作业,采用高压空气流作雾化气流,获得性能优异的喷涂涂层。 采用机器人自动化高速电弧喷涂技术对报废的零部件实施再制造,根据零件表面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喷涂材料及工艺,在零件表面制备的高性能涂层,恢复了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使再制造后零部件服役寿命不低于新品。 产业化示范
5 高效能超音速等离子喷涂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以高温的超音速等离子射流为热源,借助等离子射流来加热、加速喷涂材料,使喷涂材料达到熔融或半熔融状态,并高速撞击经预处理的零件表面,经扁平凝固后形成性能优异的喷涂涂层。 根据零件表面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喷涂材料及工艺,使零部件表面得到强化,恢复零件尺寸并提高零件表面的耐磨损、耐腐蚀、耐高温氧化等性能,提高零件的使用寿命。 产业化示范
6 超音速火焰喷涂技术 冶金工业、石化工业、造纸等领域需耐磨、耐腐蚀、耐高温设备 经过高温、高速将金属及其合金、金属陶瓷粉末熔化成熔融状冲击经预处理的零件表面,使其表面能致密、均匀地附着一层喷涂涂层,且涂层与基体结合强度高。 超音速火焰喷涂制备涂层厚度、耐磨性、耐蚀性方面均优于电镀硬铬层,而且性价比也高于电镀硬铬层,是替代电镀硬铬技术的优先技术。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7 纳米复合电刷镀技术 坦克、舰船、飞机、汽车、机床等军用装备和民用装备重要零部件 金属离子在电场力的作用下扩散到工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金属基质相;纳米金属颗粒沉积到工件表面,成为复合镀层的颗粒增强相,纳米颗粒与金属发生共沉积,形成复合刷镀层。 将纳米技术与传统的电刷镀技术结合起来,在金属基镀液中加入纳米陶瓷颗粒,制备了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液及镀层,研究其使用性能发现,该技术在耐磨损、耐腐蚀、耐高温、抗疲劳性能等方面相对于传统电刷镀技术都有大幅提升,可用于装备损伤零部件的再制造及产业化应用。 应用推广
8 铁基合金镀铁再制造技术 各种类型的柴油机及相关机械的曲轴、直轴等贵重零部件 在无刻蚀镀铁技术的基础上,在单金属镀铁液中加入适量的镍、钴等合金元素,获得Fe、Ni、Co合金镀层,使其比单金属镀铁层具有更好的力学性能。并在镀铁前后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保证修复后工件的使用寿命,达到再制造标准要求。 可实现铁、镍、钴三元合金共沉积,得到铁基合金镀层。一次镀厚能力强,并能反复施镀,解决了大型零部件一次镀厚能力的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首次在国内外实现了舰船、机车大型曲轴等关键零部件的铁基合金镀铁的批量再制造,使用安全可靠,且工期短,费用低。 应用推广
9 金属表面强化减摩自修复技术 各类机械设备的发动机、减速器、轴承及使用润滑油的机械摩擦磨损部位,适用处于边界润滑条件下的齿轮传动装置 主要是以润滑油、脂为载体,将自主开发的微纳米减摩自修复材料输送到摩擦副表面,利用摩擦过程中产生的瞬间高温、高压作用,使自修复材料表面的不饱和键与摩擦表面的金属离子形成化学键结合,形成一层类金属陶瓷表面改性强化修复层,实现金属摩损表面的原位修复,并可显著降低摩擦表面的粗糙度,改善设备的润滑状态。 主要解决机械设备运行中的磨损自修复问题,以及我国机械设备精度不高、噪声较大、渗漏油等问题,提高和保持机械设备的使用精度,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机械设备的可靠性。该技术可广泛用于机械摩擦磨损部位,实现金属零部件运行中的不解体修复,减少机械设备运行能耗5%~15%。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0 类激光高能脉冲精密冷补技术 机械零部件划伤、点蚀等表面微区损伤,沟槽、薄壁等特型表面以及裂纹、缺损等部位 该技术利用瞬时高能量集中的电脉冲在电极和工件之间形成电弧,在氩气保护下,使焊补材料和工件迅速熔结在一起,实现热影响区相对较小的冶金结合。 用以实现机械零部件表面微区损伤、特型表面、以及特种失效的再制造难题,是一种高精度、高结合强度、热影响区较小的新型焊补技术,其焊补质量可达到激光焊的效果。特别适用于划伤点蚀、沟槽薄壁、裂纹缺损,以及形状复杂、位置特殊的表面失效再制造。 产业化示范
11 金属零部件表面粘涂修复技术 各类金属零部件内外沟槽、内孔磨损,以及难以焊补的诸多零部件各种缺陷 表面粘涂技术是将填加特殊材料的粘胶剂涂敷于零件表面,以赋予表面特殊功能(如耐磨损、耐腐蚀、绝缘、导电、保湿、防辐射)的一项表面新技术。表面粘涂是在零件表面形成功能涂层,达到并超越原技术性能指标。 对设备零部件出现的磨损,沟槽,不良划痕等进行粘涂修复,可以恢复零部件精度,还使其性能大大提高,使用寿命增加2-3倍。 应用推广
12 再制造零部件表面喷丸强化技术 承受交变载荷,主要以疲劳失效或腐蚀疲劳失效的再制造零部件表面 喷丸强化就是高速运动的弹丸流连续向零件表面喷射过程。弹丸流的喷射如同无数小锤向金属表面捶击,使金属表面产生极为强烈的塑性形变,形成表面硬化层。 具有强化效果显著,成本低、能源消耗少,适应性好、用途广泛等特点。此技术已被公认为最经济、有效的防治金属零部件过早疲劳失效的技术。 产业化示范

二、再制造拆解与清洗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拆解信息管理系统 工程机械 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解决拆解过程中物流信息难于管理的问题,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解决拆解过程中物流信息难于管理的问题,实现拆解物料的信息化管理及跟踪。 研究开发
2 工程机械结构件销轴与轴套无损拆解技术 工程机械结构件 通过使用专用接头连接销轴注油孔和油泵油管,采用油泵产生压力并形成油膜,实现拆卸工作,并使用托架支撑被拆工件,避免被拆件掉落发生危险或工件损坏。 可避免因人工用钢管或拉马冲击拆解而导致轴套及销轴表面拉伤或端面尺寸变形,降低劳动强度、并可保证零件尺寸不发生变化。 研究开发
3 液压油缸活塞杆无损拆解技术 液压油缸 通过研究拆卸时无冲击、拆卸后不损伤螺纹的拆卸技术与装备,实现保护活塞杆螺纹的无损拆解。 避免因手工拆解造成的活塞杆螺纹损伤。 研究开发
4 泵车支腿、转塔无损拆解技术 混凝土泵车 可实现泵车支腿和转塔连接轴的拆解,泵车臂架系统中各连接轴的拆解,支腿油缸与支腿连接轴的拆解。 解决泵车支腿和转塔连接处因锈蚀、变形等原因无法正常拆解的难题,并提高拆解效率。 研究开发
5 电机轴承拆解技术 电机轴承 采用专业的拆解设备,将轴上的轴承完好拆解,防止轴承的损坏。 可避免因电机轴承拆解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轴承报废,实现电机轴承无损拆解。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6 高效喷砂绿色清洗与表面预处理技术 工程机械 基于传统喷砂技术原理,通过机器人或变位机夹持(或手持)喷枪按照设定路径行走,在压缩空气的作用下,磨料(或磨料与水的混合物)通过喷枪以高速喷射到待处理表面,通过改变磨料成分、组成、粒径、配比和喷砂工艺,可分别或同时实现待处理表面的污染物去除、表面粗糙度控制、残余应力优化、润湿性改善和表面适当强化等预处理过程。 实现废旧零部件表面清洗、预处理和强化过程的一体化,提高再制造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再制造成本。同时减少预处理过程对环境、人员和清洗表面的负面作用,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产业化示范
7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高温高压清洗技术 工程机械 高温高压清洗技术利用电机带动的柱塞泵经加压至高压后,最后由高压喷枪喷出。在整个清洗过程中能够将零部件表面的水泥垢、油垢等脏污通过冲蚀、剥蚀、切除、打击进行去除。 高温高压清洗技术为物理清洗技术,采用了半自动化清洗设备,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 研究开发
8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超声清洗技术 工程机械 超声清洗技术是将高频电能转换成机械能之后,产生振幅极小的高频震动并传播到清洗槽内的溶液中,在换能器的作用下,清洗液的内部将不断地产生大量微小的气泡并瞬间破裂,每个气泡的破裂都会产生数百度的高温和近千个大气压的冲击波,从而清理零件表面以及狭缝中存在的污垢,达到零件所需要的清洁度要求。 超声清洗技术采用水基溶液清洗,循环利用清洗液,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消除了煤油清洗作业过程中易燃易爆的安全隐患。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9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表面油漆清除技术 工程机械 研究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再制造适用的物理清除油漆的工艺,让再制造毛坯达到再制造加工需求的表面状态,以利于后续零件的检测、修复或再制造加工,研究适合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的油漆清洗工艺和设备,实现油漆的高效去除。 根据再制造产品生产流程,旧件回收、拆解以后需要对零件表面有油漆的零件进行油漆清除工作,让零件回归毛坯原本状态,以利于后续零件的检测、修复和重新涂装,防止由于表面油漆存在而引起检测不准确,妨碍修复工序及影响再制造零件的外观质量。 研究开发

三、再制造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再制造毛坯缺陷综合无损检测技术 装备机械零部件表层和内部缺陷 基于材料与声、电等能场的作用原理,利用涡流和超声无损检测理论和方法,实现零件材料的表层及内部缺陷检测。涡流检测零件表层缺陷,零件无需前处理,操作工艺简单,可实现自动化作业。超声检测借助表面耦合剂或水浸方式检测零件内部缺陷,可实现自动化作业。 涡流/超声波综合无损检测技术关键是在零部件失效分析基础上设计合适的检测探头及检测方法,并结合检测信号的分析处理,有效保证再制造毛坯质量性能的评价,最终为毛坯能否再制造提供确切的参考依据。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 再制造零件表面涂层结合强度评价技术 装备机械零部件表面涂层 实现在复杂的工厂现场对外形各异的再制造零件表面涂层进行便捷的、高可靠度的结合强度检测。 解决压入过程中声发射信号随机性和易受干扰性的难题,在大样本空间下,探索涂层界面开裂与声发射信号反馈的特征关系。 研究开发
3 再制造零件服役寿命模拟仿真综合验证技术 装备机械再制造零部件 基于有限元分析和热力学理论耦合建立高仿真、高普适度的有效模型,实现通过模型对再制造零件服役安全寿命的估算和控制;结合已有条件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典型零件实车验证平台。 解决不同材料性质和载荷条件下再制造零件服役平台的仿真能力问题,解决不同性质再制造零件的融合和耦联所带来的材料学、动力学和热力学相关问题。 研究开发
4 再制造零件动态健康监测技术 装备机械再制造零部件 针对不同的再制造零件的本体结构和服役工况,解决合理布置传感器和信号接收装置的问题,同时保证实时信号在传输过程中最大程度的减小衰减和散射,确保断裂信号可以实时准确的反馈出再制造零件的服役状态和损伤水平。 实现对再制造零件服役过程的在线健康监测,捕捉再制造零件的临界失效状态,并给出实时的预警信息,有效避免再制造零件突然失效的发生。 研究开发
5 发动机曲轴疲劳剩余寿命评估技术 中重型车辆发动机曲轴 通过特型专用探头均速采集曲轴R角部位金属磁记忆信号,并提取特征参量,经专用软件处理,获得评价结果。 可检测出无裂纹但存在过度疲劳损伤的曲轴,避免该类曲轴作为再制造毛坯件而造成再制造质量的安全隐患。 产业化示范

附录:典型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发动机缸体等离子熔覆技术 汽车发动机缸体 发动机缸体经过长里程数的运行之后,缸壁的行磨纹支撑率等参数会过度磨损,使得发动机性能和机油消耗等无法达到正常指标。在此,我们可以通过等离子涂覆技术,修复发动机缸体表面,使其恢复原始的设计尺寸,再进行镗缸、行磨,使缸体得到重复的利用。 等离子涂层表面物理性能稳定,耐磨性能好,完全可以满足工艺的原始设计要求。采用等离子喷涂技术,还可以避免在再制造过程中,采购昂贵的非批量的特殊尺寸的活塞和活塞环,从而节省再制造的成本。 研究开发
2 发动机曲轴激光再制造技术 汽车发动机曲轴 常规修复工艺如堆焊、电刷镀、热喷涂等工艺方法存在变形量大或结合强度不理想等缺陷,采用激光熔覆从理论上可以弥补上述工艺方法的不足,达到熔覆层与机体的冶金结合,并通过新材料的优选实现曲轴使用性能和寿命的提高,恢复曲轴轴颈原标准尺寸,以实现曲轴再制造。 主要解决曲轴轴颈修理尺寸达到极限或局部超过极限尺寸造成曲轴报废的问题,.满足曲轴使用要求的激光熔覆材料的选择和研发,确定激光熔覆最佳工艺参数,控制激光熔覆时曲轴变形和熔覆层裂纹,制定了激光熔覆后的精加工工艺。 研究开发
3 发动机内孔电刷镀技术 汽车发动机内孔零部件 通过数字控制器将电镀刷伸入到发动机孔内,然后在发动机孔内上下运动,电镀刷喷出电镀液,在电镀刷盒发动机加载正负极电压,就可以均匀将镀液刷在缸孔内。 通过数控方法,在发动机内孔表面制造出纳米晶镀层,使废旧的发动机或其它零件在综合性能上达到原型新品件。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4 CVT无级变速器再制造技术 汽车CVT无级变速器 开发针对CVT无级变速器再制造的拆解,清洗,装备及检测的专用工具及设备,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再制造作业指导书和相关的企业标准。 针对故障及废旧CVT无级变速器进行再制造。整个工艺主要分为拆解,零件性能检测,清洗,损坏零件修复,装配,测试这六大环节。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可达到新品的质量要求。 应用推广
5 汽车转向器再制造技术 汽车电液转向助力泵 通过对国外转向助力泵技术的消化吸收、自主研发,对废旧转向泵进行拆解、清理、整形、部件测试或自产ECU替换方式,使废旧转向器性能提升。 汽车电液转向助力泵主要原材料为铝材、铜材、钢材、永磁材料、塑料件等材料构成,每年可直接重新利用有色金属材料约50吨,填补了国内电控液压转向助力泵的空白。 应用推广
6 柴油机典型零部件再制造技术 柴油机零部件 采用电焊、电镀、配轴瓦、金属扣合等方法,使修理后的零部件性能恢复,尺寸满足图纸的技术要求,保持整机良好的工作状态。 主要用于船用设备的修理,经过多年生产实际证明,同时也适用于在民用设备及其他大型设备部件的再制造方面推广,并可以在用户现场进行维修,使用户可以缩短维修周期、降低成本、最大程度的提高设备紧急修理价值。 应用推广
7 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再制造技术 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 主要是通过对偶发故障期的废旧的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部件进行拆解后,运用先进的表面处理、修复以及过程的检测匹配等技术,使其达到甚至超过新产品的性能。在售后市场进行销售,减少新配件的制造量。 废旧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的回收再利用,减少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发电机循环再利用的配件比例约72%,起动机循环再利用的配件比例约68%,资源综合利用量在70%以上。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8 大型发电机再制造技术 大型发电机 通过对已损坏发电机进行检测,制定合理的修复方案,运用先进的维修设备及工艺工装技术,将损坏的绕组及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使其产品性能和质量达到甚至超过新产品。主要工艺有绕组修复、机械零部件修复,加强绕组绝缘工艺以及性能检测。 使用大型发电机再制造技术修复的发电机的性能质量可达到或超过新品,但其生产周期较短,节约原材料,并可在原有基础上通过加强绝缘和提高机械强度等工艺增强发电机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应用推广
9 废旧油管再制造技术 油田油管 把报废油管预处理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用金属冶金结合填充腐蚀、磨损的油管内壁,内衬陶瓷层防腐、耐磨,提高油管使用寿命5倍以上。 将80%的报废油管再制造,解决油管在油田生产中的腐蚀、磨损问题。 应用推广
10 轮式通井机再制造技术 油田轮式通井机 研究石油通井机再制造总体方案、车架、井架、分动箱、绞车再制造工艺技术。 主要解决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机械磨损、密封件老化和电路系统老化等障碍。可以实现废旧轮式通井机的性能恢复。 研究开发
11 重型支承辊堆焊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利用埋弧堆焊工艺,将已使用后失效的轧辊工作层进行恢复,并通过选择适当的堆焊工艺及材料,恢复工作层的性能,使轧辊恢复原有的工作性能。 轧辊通过堆焊修复,可以重复堆焊5次左右,大大节省了新备件的制造工作,节省大量金属资源及备件制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应用推广
12 板坯连铸扇形段辊子明弧焊复合工艺技术 冶金工业 将工作表面已失效的辊子采用明弧焊工艺进行堆焊重新制作新的工作层,使其恢复到新产品的性能,可以实现通过选择合适的焊接材料使辊子工作层的性能大大提高,使之更加符合工作要求,既延长辊子使用寿命,又节省了制造新辊所需的材料和能耗。 由于实现了废旧辊子的再生利用,大大节省了新备件的制造工作,节省大量金属资源及备件制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3 冷轧辊类热喷涂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采用超音速火焰喷涂或者等离子喷涂技术,将满足于工况需求的粉体材料加热至熔融或半熔融状态,以极高的速度冲击到经过预处理的表面,形成保护层,实现辊子的再制造。 热镀锌锌锅沉没辊涂层突破了涂层结合强度、抗锌渣粘附能力、耐磨性能等关键技术瓶颈,使得带钢质量大大提高。涂层具有良好的抗Mn积瘤、抗Fe积瘤性能和高温耐磨性能。冷轧工艺辊涂层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能以及粗糙度保持性能,解决了辊面粘附异物的难题,且使用寿命长。 产业化示范
14 连铸结晶器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采用电镀、热喷涂等方法对结晶器表面进行改性处理,经过表面处理再制造的结晶器不仅是对结晶器尺寸上的修复,使之重复使用,而且赋予了结晶器表面高强度、高韧性、优越耐腐蚀性能、抗磨损性能和抗热疲劳性能,大大提高结晶器表面性能,使得结晶器的寿命大大延长。 该技术自主创新开发了连铸结晶器电镀Co-Ni镀层技术、电镀Ni-Co镀层技术、热喷涂涂层技术、涂层高结合力表面前处理技术。再制造连铸结晶器的使用寿命提高了3~5倍,大大提高了连铸作业率和连铸坯质量、降低炼钢运营成本。 产业化示范
15 冶金轴承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冶金轴承,预定的时间周期结束后,部分零件已达到寿命,虽然仍有大部分零件可继续使用,但可能导致轴承的精度降低、游隙将变大,甚至超出规定的指标,轴承的性能已经不能满足装备的要求,因此必须进行轴承更换,换下的轴承可返厂修复,进行再制造。 利用磨削磨损零件进行修复加工,使原产品60%的零件得到了再利用,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产业化示范
16 冶金装备备件热喷涂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利用热源将喷涂材料加热至溶化或半溶化状态,并以一定的速度喷射沉积到经过预处理的基体表面形成涂层。具备防腐、耐磨、抗高温、抗氧化等一系列特殊功能,使其达到延长使用寿命,节约材料、能源的目的。 是实现备件长寿化的一项重要工艺技术,大大节约了备件用量。同时使得废旧备件可再生利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明显。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7 液压支架立柱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主要是修复矿用液压支架双伸缩立柱外缸、中缸和活柱表面。采用激光熔覆技术或高温旋压的工艺对矿用液压支架双伸缩立柱缸筒内覆不锈钢的方法对立柱进行全面修复。 激光熔覆再制造技术、工艺及配套装备已趋于成熟,可实现支架立柱的批量化再制造。精选覆合材料,在缸筒的两端找平、缸口附近倒角、高温旋压等操作工艺已基本成熟,产品修复试验获得了初步的成功,使用该工艺修复液压油缸成本大约可节约2/3,油缸寿命比原油缸可延长2-3倍。 产业化示范
18 煤机重载元件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以锚杆钻车重载元件-链轮和钻箱输出轴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计算与试验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用先进表面工程技术,实现重载元件再制造,同时也为后续其它元件的再制造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元件表面处理、表面修复等先进表面工程技术的应用研究。.表面覆层裂纹控制技术的研究,必须保证再制造后的元件没有裂纹出现。元件缺陷检测技术的研究。根据缺陷的形成原因、位置、尺寸等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修补方法。 研究开发
19 矿用链轮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研究制造废旧、磨损链轮修复的堆焊焊丝,试验堆焊焊丝的各项性能直至符合要求。使用专用设备对使用过的废旧、磨损链轮的疲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最终的修理方案,改进并进行工业性试验。 以恢复尺寸、提升性能的堆焊技术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引入堆焊新材料,对影响使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实验及改进。 研究开发
20 矿用刮板输送机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通过对煤矿刮板输送机刮板、链轮、中部槽等零部件磨损失效分析,选择一系列耐磨堆焊焊条,对磨损失效部位提供硬度HRC20~62的耐磨层,修复部件使用寿命达到或超过原部件使用寿命。 修复成本为新部件的三分之一,价格为新部件的二分之一,解决了煤矿机电设备部件更换成本高,新部件供货不及时的矛盾,为检修单位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为国家节约了钢铁资源,减少了环境污染。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1 工程机械齿轮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泵车回转支承长期使用后外齿轮部份局部断齿,无法与主动轮齿轮正常配合,泵车整车再制造时,如果将齿轮报废,回转支承整件无法使用,通过研究与试验,采取合适的工艺修复断齿。 恢复齿轮的断齿的尺寸及性能,实现废旧齿轮再制造,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研究开发
22 混凝土泵车油缸、销轴等零部件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采用电刷镀技术、冷焊技术、堆焊技术及退铬并重新镀铬技术实现油缸、销轴等轴类零部件的再制造,探索油缸和轴类零件再制造工艺路线,完成油缸及轴类零件再制造工艺规范。 恢复油缸、销轴等的尺寸及性能,实现油缸、销轴等轴类零部件的再制造,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研究开发
23 混凝土泵车传动件激光熔覆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利用高能激光束辐照到待加工材料(涂层材料和基材)表面使之迅速熔化、扩展及快速凝固,在基材表面形成具有特殊性能(如耐磨、耐腐蚀、耐疲劳、抗氧化等)的冶金结合层的工艺,它可形成与常规性能不同的优质合金熔覆层。 运用该技术对失效齿轮进行再制造后,可挽救分动箱、回转支承、回转减速机的整体使用寿命,经激光再制造的齿轮在耐磨性和强度等指标方面均不低于同类新品。 研究开发
24 混凝土泵车关键耐磨件高速电弧喷涂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是在原始电弧喷涂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改进喷涂设备和材料而形成的。该技术以电弧为热源,将熔化的金属丝用高速气流雾化,熔滴以高速的飞行速度喷射到零件表面形成高质量的涂层。涂层组织结构致密,在耐磨、防腐等方面表现优越。 研制一种具有高耐磨性能的材料,用于混凝土泵车混凝土缸内表面修复。运用该技术,在修复受损混凝土缸内表面镀铬层的基础上,可大幅提高其耐磨、防腐性能。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5 大型机床滑动导轨再制造技术 大型机床 机床导轨通常与床身一体,通过实际试验证明,可将磨损导轨面机加工去除,镶嵌机械性能较好的铸锡锌铅青铜板,加工恢复至原先导轨高度,可恢复机床使用性能。 采用镶嵌铸锡锌铅青铜板代替原铸铁导轨,可以大大降低修复及生产的成本,并可达到与原机床产品相同的机械使用性能。 产业化示范
26 大型镗杆副再制造技术 大型落地镗床 在保证镗杆副硬度的前提下,通过重磨镗轴或铣轴,并更换与其配合的静压轴承套,恢复镗杆副的精度。 对于落地镗床因为磨损、研伤造成镗杆副精度下降,无需更换新的镗杆副,只要对原有镗杆副修复加工,便可恢复其精度,节约成本和时间。 产业化示范
27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再制造技术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 按照再制造理念,初步建成了重载轴承大修磨装线和配套的磷化线,按照相关文件和产品图样的要求编制了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规章,已完成首批再制造产品并通过铁道部台架试验。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再制造利用磨削、超精工艺对磨损零件进行修复加工,使原产品85%的零件得到了再利用,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应用推广
28 打印机硒鼓再制造技术 打印机硒鼓 通过修复技术对其塑胶件、感光鼓、充电辊、磁辊、显影辊等部件进行物理性能恢复后,确定配件间及与碳粉的兼容影响关系,制定合理匹配后所生产的产品完全能够达到并在某些性能指标上超过原有水平。硒鼓再制造过程是指通过对用毕硒鼓拆解、清洗、喷涂、装配、检测,对磁辊、充电辊、感光鼓等核心部件进行再生修复达到新品性能,从而实现再利用的过程。 硒鼓再制造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再制造产品的生产要求及技术要求进行,从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入手进行科学管理,每一道工序都形成了完整可靠的制度管理文件或标准手册,以保证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及成本控制合理化。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9 大型水压机模具的再制造技术 大型铸造材料模具 通过合理改制淘汰模具,以达到用于新规格产品的压制。修复和加固报废模具,恢复其功能 ,重新投入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主要采取焊接方式修复裂纹,并对模具进行适当加固,提高其强度。 通过合理改制淘汰模具,以达到用于新规格产品的压制,满足生产要求。修复和加固报废模具,恢复其功能,重新投入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采用对铸铁模具用镍基焊材冷焊形式进行修复,而对铸钢模具进行预热采用高韧性超低氢的碳钢焊条补焊修复,由于该焊接材料韧性好,扩散[H]含量低,成功解决了以前铸钢件补焊只能采用镍基或不锈钢焊材难以用碳钢补焊的难题。 应用推广
30 压缩机转子再制造技术 轴流压缩机,离心压缩TRT,汽轮机,增压机,往复式压缩机曲轴及离心泵的转子 综合采用等离子表面喷焊、微弧等离子、冷金属过渡及激光技术等多种表面工程领域的新技术,使制备的熔覆层与母材达到完全冶金结合,实现转子尺寸恢复和性能提升,可以抵抗冲击载荷和交变载荷的苛刻作用。 对失效和报废的压缩机转子进行再制造,使其恢复或超过原技术性能和应用价值的工艺技术。 研究开发
31 胶辊再制造技术 印刷、皮革、印染、造纸、钢铁、纺织等领域胶辊 再制造技术采用重复利用旧胶辊轴芯,通过更换或部分更换胶辊表面橡胶层。 采用适用不同环境的胶辊配方及旧胶层的粘合技术,解决胶辊表面修复问题,实现系列胶辊再制造。 应用推广
32 电站高温高压阀门等离子喷焊再制造技术 机械、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 利用高温等离子体电弧作为热源,在损坏的高温高压电站阀门密封面上重新制备一层高质量、低稀释率、具有优异耐高温性能、耐冲刷的强化层,使报废的阀门重新恢复到可用状态的再制造工艺方法。 和常规的手工堆焊方法相比,等离子喷焊再制造技术得到的焊层质量优异,可以用较少的粉末消耗得到满足质量要求的密封面,节省大量贵重的钴基合金。全机械化操作,生产效率高,工人劳动强度低。 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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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房地产居间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奚正辉


案例:出售方刘先生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售上海市闵行区一套公寓房屋,总价为人民币320万元。2008年3月4日,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受方张女士,三方遂签署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对房屋买卖的条件约定的非常清楚,而且居间合同第6.3条约定:“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或双方合意解除本合同,导致双方无法签署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向丙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1%,作为丙方在居间活动中相关店面运营、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交涉、协商、咨询等服务活动的费用、各项隐性成本及违约赔偿。”同日出售方收到了中介公司转付的定金5万元。

  2008年3月8日,出售方与买受方签署了《解约协议》,协议约定:因出售方违约,同意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给买受方,双方签署的《房地产居间合同》解除。

  中介公司遂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出售方刘先生要求支付总房价的1%,即32000.00元。

  闵行法院判决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刘先生适当补偿中介公司后结案。
  本文着重讨论居间合同约定出售方或买受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时,出售方或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 法律对居间合同的规定

  目前中介公司的操作方式都是以居间的方式进行,这已经在业内形成共识。作为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促成合同成立,中介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必要费用。这里的合同应该是指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居间合同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所有条款,而且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署了,应该视为已经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故笔者认为,当买卖双方违约不肯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报酬,这在法理上应该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支持的很少,因为法院往往看结果,注重形式。
  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1、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要求支付报酬;2、因买卖双方违约,未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要求支付必要费用;3、因买卖双方违约,未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要求支付违约金。前面两种法律有明确规定,其实第3种《合同法》第107条也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 格式条款的理解

  居间合同由三方签署即生效,作为合同当然可以约定违约条款,审判实践中,该违约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作为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提供者预先拟定的;2、重复使用的;3、未与对方协商的,对方不可能修改的。
  本案例中中介公司用笔填写了违约金实际成交价格的1%,笔者认为该条款未必构成格式条款,因为该条款是手写的,而且该违约金根据不同案件是双方协商约定的。
  即使该条款被法院认为是格式条款,也未必就无效,因为只有符合了《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才被认定无效,其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目前法院认定格式条款的理由是中介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其实细分一下,应该是加重对方责任,被认定无效。其实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会有争议,如何认定加重对方责任。法院通常的理由是无论中介公司促成还是未促成合同成立,都要对方支付1%,是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故认定无效。违约金的条款本身就存在过高或过低之分,对方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实际上,若该居间合同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可以获得2%的报酬,现因对方违约,导致中介公司损失了2%的服务费,该违约金相对损失而言还是低的。故笔者认为对方要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法院都不应该支持。若该违约金是合理的,就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应该是有效条款。
  其实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实质还是违约金高低的问题,案例中若中介公司约定违约金是1元,肯定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是有效了。从法院的判决思路而言,就存在一个困惑,违约金约订到多少算是格式条款。其实笔者认为,在案例中约定1%,是不高的,因为中介公司损失的是2%。笔者也见过有些中介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了2%,若是这种情况,有可能因为违约金过高而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其实法院的这种思路本身就是错误的,格式条款的认定不应该取决于违约金数额的高低,而是要满足格式条款的要件。笔者认为在案例中的违约金条款就不应该认定是格式条款,违约金的约定本来就有高低,而且当事人可以根据损失来调整。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现在,动不动就被认定是无效条款,会有损交易安全,导致交易的不稳定,甚至影响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遇到这种事情,也需要慎重,因为法官内各法官的思路看法也不太一样。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 律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 │
│ FAR │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2 │ 1.0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类别│ (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 │ │
│ ├────────┬────────┼───┬────┤
│ │ 建筑物高度 │ 最小距离(米) │ 建筑 │ │
│ 离界距离 │ 的倍数 │ │ 物高 │最小距离│
│ ├────┬───┼────┬───┤ 度的 │ │
│ │浦西内环│ 其他 │浦西内环│ 其他 │ 倍数 │ (米) │
│建筑朝向 │ 线以内 │ 地区 │ 线以内 │ 地区 │ │ │
├──────┬──┼────┼───┼────┴───┼───┼────┤
│ │低层│ │ │ 6 │ — │ 3 │
│ 主要朝向 ├──┤ 0.5 │ 0.6 ├────────┼───┼────┤
│ │多层│ │ │ 9 │ — │ 5 │
│(见附录三)├──┼────┴───┼────┬───┼───┼────┤
│ │高层│ 0.25 │ 12 │ 15 │ 0.2 │ 12 │
├──────┼──┼────────┼────┴───┼───┼────┤
│ │低层│ │ 2 │ — │按消防间│
│ │ │ │ │ │ 距控制 │
│ 次要朝向 ├──┤ 0.25 ├────────┼───┼────┤
│ │多层│ │ 4 │ — │按消防间│
│(见附录三)│ │ │ │ │ 距控制 │
│ ├──┼────────┼────────┼───┼────┤
│ │高层│ 0.2 │ 12 │ — │ 6.5 │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 道路宽度│ │ │
│ 后退距离(米) │ D≤24米 │ D>24米 │
│建筑高度 │ │ │
├──────────────┼──────────┼─────────┤
│ h≤24米 │ 3 │ 5 │
├──────────────┼──────────┼─────────┤
│ 24<h≤60米 │ 8 │ 10 │
├──────────────┼──────────┼─────────┤
│ 60<h≤100米 │ 10 │ 15 │
├──────────────┼──────────┼─────────┤
│ h>100米 │ 15 │ 20 │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第五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五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条 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 有效系数(N) │
│ (单位:米) │ │
├─────────────────┼─────────────────┤
│ 小于、等于1.5 │ 0.70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0.50 │
├─────────────────┼─────────────────┤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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