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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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87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于2003年4月15日发出《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各地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了改进意见,结合我局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排污收费相关工作的要求,现就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二、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排污者按照其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

  (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四)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三、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四、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五、2004年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本通知所附式样和本省的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印制。

二○○三年11月26日

  


  附件: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3、《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4、《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5、《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

  6、《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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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的内容、原则

1.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

2.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规范使用和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3.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漏、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不降低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约投资。

⑵方便施工,确保工期和安全。

⑶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二、变更的提出

1.由于工程变更可能会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须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

2.未按相应程序由相关部门审批的,承包商不得实施任何工程变更,否则不予计量和支付。

3.严禁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化整为零,化大为小,越级审批。

4.工程变更单上应有初步估算工程变更造价。

三、变更的确认

1.工程拨付进度款,应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公司)与市建委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委重点办)现场人员到工程现场核实工程量。

2.工程变更发生时,相关人员要及时处理并确认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对于工程经济签证,市建投公司与市建委重点办各有一人认定签字方为有效。

四、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批,必须按照工程变更造价的数额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1.工程变更数额在5000元以下,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1%的,由市建投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及市建委重点办现场人员共同审批。

2.工程变更数额在5000~1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2%的,由市建投公司工程部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片区负责人共同审批。

3.工程变更数额在1万~5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3%的,由市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副主任共同审批。

4.工程变更数额在5万~10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4%的,由市建投公司总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主任共同审批。

5.工程变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建投公司和市建委重点办共同提出,经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同步审计监察小组核定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变更的执行

1.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工程变更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再随意更改。

2.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签证。

3.工程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市建投公司工程部、市建委重点办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证,严禁事后补签。

4.进行现场签证时,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

六、其他

1.工程变更的估算价按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计价方法执行,工程变更的估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

2.工程变更的实际造价,在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流程审核后确定。

3.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工程是指业主为市建投公司的重点工程。

4.本办法由市建投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35号

1997-01-17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地税政四字[1996]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岳西县刘某等6人于1993年6月合股集资购买大客车一辆并将该车转让给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三年转让期满后,该车的所有权、营运权、线路牌等均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上述交易属于财产转让。刘某等6人获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